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提升财产查控处置质效的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提升财产查控处置质效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提高执行工作财产查控处置质效,强化对执行权运行的制约监督,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全市各法院应当设立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受理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可以通过现场提交书面材料、邮寄、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提交财产线索。
第二条 财产线索接转中心应当在登记后二十四小时内将财产线索移送承办法官核查处理。承办法官收到财产线索的,参照本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办理。
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通过中国移动微法院小程序、智慧执行APP、12368专线、电话、短信等方式向承办法官提交财产线索的,承办法官应当在收到财产线索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登记备案。
第三条 执行部门收到立案部门移送的案卷材料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发起点对点查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查询。
点对点查询范围应当包括北京市公安局、住建委、规自委、民政局、银行、公积金中心等。
总对总查询范围应当包括人行、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税务信息等。
经线上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无法线上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收到反馈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启动控制措施。
第四条 线上查询结果反馈后,执行部门应当立即将查询结果与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比对,如发起线上查询后十五日未反馈结果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财产线索开展线下调查,发现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五条 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明确、具体,情况紧急的,执行部门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执行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提供北京市以外地区的财产线索,执行部门认为确有需要以委托方式进行调查、控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执行事项委托平台发起委托。
发起委托后,承办法官应当及时与受托法院进行沟通,推动委托事项尽快办理。
第七条 执行部门对需要拍卖、变卖的财产应当在三十日内启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程序。
轮候查封的财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的,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首先查封法院发送商请移送函。
第八条 执行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财产的特点,探索财产分类分级定价模式,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切实提高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效率。
执行部门应当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就参考价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议价不能或者不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委托评估的,处置房产或者机动车,可以优先采用定向询价或者网络询价的方式确定参考价,估值在一万元以下的财产,可以优先采用合议庭参照市场价值的方式确定参考价。
第九条 执行部门应当在参考价确定后异议期满或异议依法处理完毕后十日内发布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第一次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第二次拍卖、变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
第一次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第二次拍卖、变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条 拍卖财产每次流拍后,执行部门应当于十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执行部门应当于流拍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发布拍卖或者变卖公告。
财产经拍卖或变卖后流拍且执行债权人不接受抵债,第三人申请以流拍价购买的,可以准许。
第十一条 执行部门裁定拍卖、变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对不动产的交付具有腾退困难的,应当在做好安全、稳定工作同时,积极采用训诫、罚款、司法拘留、追究拒执罪等方式推进不动产腾退交付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部门应当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助力财产查控工作,在用好用足网络查控系统各项功能的同时,实现对财产查控关键节点的实时监管、自动督办,促进优化司法资源、提高执行办案质效。
第十三条 执行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集约管理的优势效能,将财产查控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交由专门团队集约化处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 执行部门应当坚持因院制宜、规范执业、防范风险、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完善司法辅助工作机制,将财产调查、财产处置中的部分事务性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在财产线索查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提升查控质效。
第十五条 全市各法院应当将规范财产查控处置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建立自查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第十六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贯彻落实本意见的监查力度,发现存在违反本意见情形的,应当启动一案双查,问题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近亲属禁业清单》(附全文)
人社部公布2021年第二批拖欠劳动报酬典型案件
教育部发布2021年度全国高校名单(截至2021年9月30日),共3012所!
最高检制发《“十四五”时期检务保障工作发展规划》
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关于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的相关事项问答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全文发布
关于实行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禁业清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工作情况的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
最新版《互联网新闻信息稿源单位名单》,共1358家河南一地发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和“二十条禁令”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
公告送达缩短至30天!民诉法将调整16处:新增8个条文,修改8个条文!周强就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未成年人犯罪,拟责令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我国拟针对电信诈骗问题专门立法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公开案件信息范围
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动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中央政法委通报6起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典型案件省直公务员何时与市直公务员同城待遇?省委组织部回复来了!两高一部发文:法检退休人员从事律师职业或担任律所“法律顾问”、行政人员不再保留机关各种待遇!
最高检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犯罪专项执法行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设立教育部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实验区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免去王璐等80人公证员职务的决定(司发通〔2021〕62号)
北京市关于推荐2016—2020年全国普法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依法治理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的公示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广告发布管理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4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教育督导办通报三起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查处情况
引进国内外一流大学办学!甘肃省发布重磅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9批指导性案例(指导案例163-165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
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司法部发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巡回法庭 (第二国际商事法庭)迁址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段文龙同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检察官的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建设智慧法院 促进绿色发展 成效分析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 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考法学博士,进入法学考博交流群;考医学、工学、理学等等的进入非法学考博交流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