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印发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李某某、葛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等七起,涉及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军婚罪及司法救助相关案例。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我国刑法规定对严重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等。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案件办理,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相关犯罪,积极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在震慑涉军违法犯罪,缓解军人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促进军地军民和谐、维护国防利益等方面贡献了检察力量。
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更好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保障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共同营造拥军优属、尊崇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最高检编选了七起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现印发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21年7月28日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军队为党和人民建立了不朽功勋,是保卫红色江山、维护民族尊严的坚强柱石,也是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的强大力量。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为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我国刑法规定对严重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又如,为加大对危害国防利益犯罪的惩治,刑法设专章(第七章)对危害国防利益类犯罪予以规定。近年来,侵犯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的刑事案件有所上升。全国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强军思想,积极履行检察职能,强化案件办理,依法惩治侵害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危害国防利益相关犯罪,积极开展涉军司法救助,在震慑涉军违法犯罪、缓解军人后顾之忧、维护部队稳定、促进军地军民和谐、维护国防利益等方面贡献了检察力量。这次选编的7件典型案例,涉及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不同方面,较好地实现了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组织学习、参考适用。
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案例一
李某某、葛某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葛某某,均系女性,无业。2017年2月,李某某购置军用床、军服、军被等物品,将租住房间仿照军队营房宿舍进行布置,伙同葛某某冒充军人实施招摇撞骗。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李某某和葛某某共同或者单独作案,编造现役军人的虚假身份,选择适龄现役或退役军人为侵害目标,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与被害人联络,假意建立恋爱关系,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编造家庭成员生病等理由,先后骗取9名被害人钱款共计25万余元。
2019年1月1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葛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15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葛某某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积极引导取证,搭建完整证据体系。本案两名被告人为骗取财物精心准备,利用被害人对军人群体的认同感,伪装成现役军人博得被害人信任,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害人陈述、微信往来情况、钱款转付记录等详细审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针对证据体系存在的薄弱点,从控制赃物、提取物证等切入,引导公安机关补强完善客观证据,夯实指控证明体系。
2. 反复研究论证,精准适用法律。本案中被告人冒充军人身份,侵害的对象多为现役军人,不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权益,更损害了军队威信,干扰了部队正常活动,符合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应当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对此,检察机关进行了充分说理论证,法院判决予以采纳。
3. 加强军地协作,增强办案效果。针对社会不法人员冒充军人以网恋为名骗取男性现役军人钱财等问题,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加强军地协作,以点带面,在依法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结合典型案例积极开展送法进军营活动,促进军地双方进一步关心适龄现役军人的交友恋爱问题,普及婚恋相关知识,给予及时的帮助和疏导,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
(三)典型意义
1. 全面把握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不仅损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影响了社会对军人、军队的信任,进而对国防利益和军事安全产生危害。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冒充军人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冒充现役军人身份,以现役适龄军人为目标,通过网络恋爱骗取钱财,严重侵害了军人的合法权益,对人民军队的威信产生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应准确适用法律,综合考虑作案次数、犯罪金额等情节,合理提出量刑建议,确保对涉军犯罪的精准打击。
2. 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增强涉军案件办理效果。检察机关办理涉军案件,要充分依托军地协作机制,延伸检察职能,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军地协作,落实普法责任,结合典型案例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促进军地双方共同关心并解决现役军人后顾之忧,依法保障军人合法权益,维护国防利益。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
案例二
朱某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朱某某,男,无业。2020年5月6日晚,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在辖区组织军事演习,并安排士官薛某某在某偏远的乡镇路口临时布防,执行安全警戒任务。被告人朱某某与同伴刘某某酒后骑电动车路经该地时,不顾薛某某劝阻,强行要求通过路口。朱某某趁薛某某与刘某某交涉之际,突然下车用手掐住薛某某脖子,将其推倒在路旁一条深约4米的水沟内,造成薛某某头部、脚部、肘部受伤,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当晚朱某某被抓获归案。刘某某被另案处理。
2020年7月27日,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某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8月14日,信丰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以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朱某某未上诉。
(二)检察履职情况
1. 及时介入侦查,开展引导取证。鉴于军地互涉案件的特殊性,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在案发当晚即派员会同侦查人员赶赴案发现场,引导做好现场勘查、调取监控、查找现场目击证人等工作,为后续案件办理打牢基础。
2. 发挥机制优势,加强军地协作。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军地协作机制,通过县人民武装部与被伤害军人及所在部队取得联系,畅通沟通协作渠道。办案过程中,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情况;通过部队调取军人身份认定、被害人系正在履行军事演习职责等证据,核实朱某某阻碍行为对演习造成的影响等事实;认真听取部队的意见,并邀请部队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3. 加强释法说理,促进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朱某某提出辩解,认为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不清楚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承办检察官向朱某某阐释法理,说明醉酒并非免责的法定事由;播放现场监控视频,部分开示证据,核清案件事实,并强调军事演习事关国防安全和国家利益,在此过程中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行为性质严重;阐明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敦促朱某某及时悔悟,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经教育转化,朱某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接受检察机关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4. 积极开展法庭教育,提升法治宣传效果。庭审中,检察机关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以案释法开展法庭教育,被告人当庭表示自责和忏悔,对被伤害军人及所在部队致歉,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惩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切实维护国防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军人执行演习演训等军事任务及抢险救灾等非战争军事行动,受到法律保护。检察机关应当加大对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犯罪的惩治力度,切实维护军事利益和国防利益。
2. 坚持惩教结合,加强认罪悔罪教育。办理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件,要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好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对没有造成阻碍军事演习继续进行等严重危害后果的,要通过释法说理,促使被告人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悔罪。同时,通过庭审观摩、以案释法等手段,强化法治宣讲,营造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和国防利益的良好氛围。
3. 加强沟通配合,密切军地协作。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检察机关要注重在涉案证据收集、诉讼流程推进、普法教育宣讲等环节,加强军地协作配合。本案中,检察机关与部队密切沟通,依法收集被害军人主体身份、执行职务的过程、阻碍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证据,完善定罪量刑证明体系;充分听取被害军人及所在部队的意见,及时向部队通报案件办理进程,并结合办案开展法治宣讲,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
案例三
张某非法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案
查获的仿制军服标志服饰
四、过失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四
赵某某、刘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五、破坏军婚罪
案例五
孙某破坏军婚案
六、司法救助
案例六
王某德、王某彪司法救助案
案例七
张某兵、张某军司法救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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