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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暨律师服务平台上线

问津学术 2021-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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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律师执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智慧精准的诉讼服务,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共同研究、深入调研,在广泛征求律师意见建议基础上,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天发布实施。同时,研发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今天正式上线,为律师提供35项在线诉讼服务。


目前,平台上的网上立案、调解、申请退费、掌上法庭、开庭排期避让、申请核实代理关系、回避、调查取证、延长举证期限、撤诉等事项、智能辅助工具、评价建议、律师一码通等26项功能四级法院已经全部实现;网上送达、保全、鉴定、12368热线咨询查询和意见反馈6项功能在使用最高法院统建平台的地区全部实现;网上阅卷功能有80%的法院实现、庭审功能有71%的法院实现、交费功能有69%的法院实现,其他法院因不具备对接条件、个别地区机制尚待理顺等原因,正在逐步推进。


2021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暨律师服务平台上线新闻发布会。肖旸 摄


2021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在发布会上简要介绍了《意见》和平台的有关情况。


一、

出台《意见》的背景和意义


《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围绕更好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服务和保障民生等方面重要作用目标,以解决律师在参与诉讼中面临的困难问题为着力点,要求依托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立体化渠道,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更加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出台《意见》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意见》对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便利律师参与诉讼,畅通监督司法活动渠道等提出明确要求,旨在为律师依法办事、依法维权、依法服务创造更好司法环境,促进律师作为高素质法律队伍自觉履行社会责任,更好发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与立法、执法、司法三支法治工作队伍,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支持、相互监督,正当交往、良性互动的新型关系,共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出台《意见》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民至上是作出正确抉择的根本前提”“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律师是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人民法院为律师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受尊重的诉讼服务,本质上就是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意见》针对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特别是网上办事的司法需求,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律师服务平台,设立绿色扫码通道,升级12368热线服务,为律师提供一网通办、全国通办的诉讼服务,让律师执业更有获得感。


出台《意见》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方针,描绘了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主动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律师作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参与者、推动者,其在诉讼中是否感受到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公平正义往往影响世界对中国营商环境指标的评价。《意见》要求为律师提供35项在线诉讼服务,基本涵盖所有诉讼事项,大大减少线下办事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提高司法效率。进一步建立健全沟通交流、监督评价机制,方便律师无障碍交流、零距离沟通、全方位评价。


二、

《意见》总体框架和特色亮点


《意见》共十八条,对为律师提供诉讼服务的基本要求、身份核验、大厅服务、热线服务、平台服务、组织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其中,第七条至第十五条对律师服务平台各项功能作了细化规定。《意见》主要有五大特色亮点。


一是坚持需求为基。起草《意见》过程中,我院和司法部通过全面梳理律师需求、召开座谈会、下发征求意见稿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律师执业不便利、诉讼服务不到位、沟通衔接不顺畅的具体情形和主要症结,反复听取意见建议,确保《意见》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针对长期困扰律师的排期冲突问题,开发排期避让自动提醒功能,律师可以结合实际向法院提供需要避让的信息。为方便律师阅卷,不仅要求对依法可以公开的已归档案件提供网上阅卷服务,还推动审理中的案件档案同步推送,供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随时查阅。为方便律师管理其名下代理的全部可公开诉讼案件,建设律师案件空间,集中呈现案件信息。为方便律师联系法官,开发视频语音联系功能,并提供满意度评价服务,律师可以随时留言,随时评价。


二是坚持便捷为上。《意见》既遵循诉讼服务统一性要求,也针对律师群体执业特点,提供特色化诉讼服务,最大限度为律师执业提供便利。考虑到律师工作习惯,不仅开发律师服务平台小程序端,还开发了电脑端,方便律师使用电脑开展工作。考虑到律师特定身份,与司法部建立身份核验系统,实现在线快速核验。对经核验的律师,提供“一次核验、全国通办、全网通办”的诉讼服务。考虑到律师信息化应用水平高的实际,将线下主要诉讼事务全部集成到线上,以能用、好用为标准,不断优化律师服务平台功能,推动无纸化办理。特别是对律师在立案等环节提供电子化诉讼材料的,实行快速办理。通过全业务、全时空的诉讼服务网络,更好保障律师执业,便利律师参与诉讼。


三是坚持开放为要。《意见》强调服务主体的开放性,不仅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依法执业的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还结合实际,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助理依法提供相应诉讼服务,充分保障各类法律工作者执业权利,更好发挥他们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此外,《意见》注重平台的兼容性和功能的延展性,既对当前能够实现的功能明确具体建设要求,也从长远发展考虑,为今后增加完善各项功能,对接律师电子执业证等其他系统留有空间,特别是对当前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无法做到四级法院全覆盖的功能明确推进方向,确保律师服务平台能够持续满足律师不断增长的司法需求。


四是坚持集成为径。当前,人民法院正在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依托“一站、一网、一号”通办工程,让老百姓打官司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可以不要跑。全国法院以诉讼服务中心为主体,中国移动微法院、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律师服务平台、12368诉讼服务平台、送达平台、保全系统等诉讼服务平台为支撑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总体框架基本形成,实现诉讼服务“一网通办”,诉服运行“一网统管”。律师服务平台是智慧诉讼服务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定《意见》和建设律师服务平台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一站、集约、集成、在线、融合工作思路,以律师服务平台为载体,通过系统集约、一键跳转等方式,加快与诉讼服务大厅以及调解、保全、鉴定等其他诉讼服务平台的数据集成和自动汇聚,实现一套数据平台流转,一个入口服务律师,避免律师办事四处找入口,来回换系统。


五是坚持实效为先。为了让这项工作落地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两个月内在四级法院开展三轮演练工作,对身份核验、网上立案、事项申请、网上阅卷等核心功能逐一演练,反复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立现立改,优化平台功能,做到人人过关,确保经得起全社会的围观和检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将律师服务平台应用成效纳入诉讼服务质效评估体系,对及时答复、线上办理等情况实时监督,促进提升一站式服务律师实效,切实增强律师体验感和满意度。会同司法部共同加强律师诚信诉讼建设,共同营造依法理性维权的良好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钱晓晨在发布会上提出倡议,希望广大律师能够积极使用律师服务平台。


同时,不管是在平台上还是在立案窗口都能提交诉讼材料的电子版,帮助我们提供更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


钱晓晨说,诉讼服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们将坚持人民至上,始终站在人民立场谋划工作,聚焦群众反映的诉讼不便问题,以钉钉子精神一件一件抓好落实,做到“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尽力去满足他们”,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发〔202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等规定,完善便利律师参与诉讼机制,为律师提供更加优质的诉讼服务,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人民法院为依法执业的律师(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提供集约高效、智慧便捷的一站式诉讼服务,并为律师助理在辩护、代理律师授权范围内开展辅助性工作提供必要的诉讼服务。


  律师助理包括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区域内参与诉讼活动时,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二条  司法部中国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以下简称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实时实人实证”的律师执业身份核验服务。


  律师通过人民法院线上线下诉讼服务平台办理诉讼事务前,应当自行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托律师身份核验平台完成身份核验。


  第三条  律师身份一次核验后,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律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律师服务平台)、诉讼服务大厅、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方式在全国法院通办各类诉讼事务。


  第四条  人民法院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为律师提供“一码通”服务。律师可以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生成动态二维码,通过扫码或者其他便捷方式快速进入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场所和审判法庭。


  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积极推动应用律师电子执业证,支持律师使用律师身份核验平台亮证功能或者律师电子执业证快速进入人民法院,办理各类诉讼事务。


  第五条  对于入驻人民法院开展诉讼辅导、调解、法律援助、代理申诉等公益性服务的律师,应当为其设立专门工作场所,提供扫描、打印、复印、刻录等服务。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提供停车、就餐等服务。


  第六条  依托12368诉讼服务热线一号通办功能,为律师提供查询、咨询、诉讼事务办理等服务,并将支持律师在律师服务平台查看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申请的诉讼事务办理情况。


  第七条  积极为律师提供一网通办服务。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办理立案、调解、庭审、阅卷、保全、鉴定,申请回避、撤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延长举证期限、延期开庭、核实代理关系等事务,以及在线查收人民法院电子送达材料等,实现诉讼事务在线办理、网上流转、全程留痕。


  律师服务平台实时接收律师在线提交的电子材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确有核实、归档需要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者书证、鉴定意见等需要质证的证据,以及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诉讼材料和证据材料,可以要求律师提供原件。


  第八条  进一步完善网上立案工作,为律师提供一审民事、行政、刑事自诉、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的网上立案服务。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做到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对律师通过律师服务平台或者诉讼服务大厅提交电子化诉讼材料的,实行快速办理。


  进一步畅通网上交退费渠道,支持通过网银、支付宝、微信等线上支付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第九条  充分发挥律师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职业优势和实践优势,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律师在线调解工作力度,打造党员律师、骨干律师调解品牌。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的律师,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者委托,在调解平台上调解案件。律师依法按程序出具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在线申请司法确认。


  第十条  具备在线庭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对适宜通过在线方式进行庭审、庭前会议或者询问等诉讼环节的案件,应当为律师提供在线庭审服务。


  依托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在全国法院参加庭审以及其他诉讼活动提供排期避让提醒服务。对有冲突的排期自动向人民法院作出提醒,律师也可以根据传票等信息在律师服务平台自助添加开庭时间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需要避让的信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实际审理情况合理排期。


  第十一条  加强网上阅卷工作,逐步为律师提供电子诉讼档案在线查看、打印、下载等服务。对依法可以公开的民事、行政、刑事、申请执行和国家赔偿案件材料,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服务平台申请网上阅卷。


  在律师服务平台建立个人案件空间。推进对正在审理中、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电子卷宗同步上传至案件空间,供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律师随时查阅。


  第十二条  律师服务平台为律师关联可公开的代理案件,提供立案、开庭、结案等节点信息查看服务,方便律师一键获取代理案件的诉讼信息。


  第十三条  律师服务平台支持律师通过文字、语音等方式在线联系法官,支持多种格式电子文档批量上传,提供证据网盘以及立案材料指引、诉状模板、诉状助手、诉讼费用计算、法律法规查询等智能工具辅助律师办案。律师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个人常用事项导航窗口。


  第十四条  律师服务平台在律师账号下设有律师助理账号。每名律师可以申请开通3个律师助理账号,由律师一案一指定并授权使用诉讼材料提交、诉讼费用交纳、案卷查阅以及智能辅助工具等。


  律师应当定期管理和更新律师账号及律师助理账号。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律师诉讼权利救济机制。律师可以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律师服务平台对诉讼服务事项进行满意度评价,或者提出意见建议。对律师反映的重大问题或者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加强律师诚信诉讼建设。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拖延诉讼、串通调解、滥用诉权、虚假诉讼、规避或者抗拒执行以及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行为,或者因管理律师账号及律师助理账号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人民法院将限制律师使用律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同时通报许可律师执业的司法行政机关,并将相关信息推送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监督管理。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律师执业信息线上采集和更新机制,实时、准确、完整地向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汇聚律师执业许可、变更、吊销、注销、受到停止执业处罚和处罚期间等信息,并将律师诚信诉讼情况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律师在参与诉讼过程中提交的电子材料和律师个人信息等提供安全保障,确保数据在存储和流转等过程中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常态化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听取律师对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诉讼服务过程中律师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升一站式服务律师的能力水平。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20年12月16日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印发《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司法部印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以下为202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

欢迎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年末最新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行政案件案由的暂行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指导性案例不再参照的通知

两高修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两部印发《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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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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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国铁集团联合发布铁路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决定废止116件、通过14件、修改111件民商事司法解释
两高两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 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全国仲裁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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