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复:关于对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
您提出的《关于对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公告送达规定予以修订或解释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前提。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水平的提升,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影响司法公信力提升的因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对于公告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一直高度重视民事案件的送达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用12个条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并就送达问题专门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针对近年来送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创新送达工作的举措,有力指导各级法院送达工作的顺利开展。
您在建议中系统梳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关于送达的规定,调研实践中公告送达的情况和无法送达的常见原因,结合具体案例说明违法公告送达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提出通过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明确化以及修改相关法律,增加公告送达案件中受送达人在二审、再审、抗诉等程序中救济途径的建议。您的建议立足保护人民群众诉讼权益,通过扎实的实践调研和深入的立法研究,为我们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提供了有益参考。
您在建议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没有具体标准,公告送达是否须以穷尽其他所有送达方式为前提并不明确,建议通过司法解释、答复、会议纪要等形式对该条规定予以细化。我们赞同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6条对“下落不明”作了进一步解释。该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对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作了细化规定,该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加强对公告送达的管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这条规定明确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才能适用公告送达。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吸收您的建议,继续坚持从严和规范适用公告送达的规定,并进一步加大审判监督和指导力度,监督指导各级法院切实将该意见落实到位。
关于您所提出的修改相关法律,增加公告送达案件中受送达人在二审、再审、抗诉等程序中救济途径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违法公告送达案件在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含因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的再审)中的救济作了原则性规定,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该法第二百条第九和十项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上述规定中的“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均可用于对违法公告送达的问题进行救济。在具体案件审判中,人民法院将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规范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切实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立法机关有下一步的立法修改计划,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充分发挥司法实践优势,全力配合立法机关进行法律的修改完善。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大力开展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统筹指导全国法院进行送达机制改革探索。各地法院纷纷通过电子信息系统、审判事务外包等方式探索和推广电子送达、公证送达等新型送达方式,持续破解送达工作中的“找人难、送达难、回执难、成本高”等难题,依法严格规范公告送达的适用,努力提升送达效率效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研发建设的“全国法院统一送达平台”已经在包括湖北省法院在内的全国各地法院陆续启用,将对进一步破解送达难、规范公告送达发挥重要作用。我们也真诚地希望您继续关注和帮助人民法院送达工作的改革推进。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附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两高发文:《关于在部分地方放宽担任法官、检察官学历条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官方答复:新《法官法》实施前的非全日制本科学历的法官助理入额问题
最高院刚批复:小贷、担保、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等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解释中组部发布《公务员辞退规定》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最高检发布首批检察改革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为律师提供一站式诉讼服务的意见》暨律师服务平台上线
司法部印发《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司法部印发《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规则》
教育部关于发布《教育部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公告
以下为2020年发布的司法解释汇编
欢迎学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业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年度报告(2019年)》 司法部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介绍全国仲裁工作情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十四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90—93号)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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