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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简析:《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虹桥正瀚金融组 虹桥正瀚律师 2022-10-06
背景
2020年6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文简称“银保监会”)公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这里请留意,《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落款日期是2020年5月26日,所以,《暂行办法》的正式公布生效日期是5月26日。
这部《暂行办法》是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划职责划入银保监会后,监管方颁布的首部针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文件。
从《暂行办法》公布后的相关报道来看,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涉及到该部办法对于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降低运营风险,为合规经营提供标准等方面;融资租赁行业的从业者们也都期待《暂行办法》为促进行业的进一步规范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比较:正式发布的《暂行办法》与《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三处对比
与此前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较为突出的调整如下:
1.明确目的:引导方向、服务实体经济。
2.明确省级地方金融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能,因地制宜的差异化监管要求。
3.过渡期的延长。
重点法条解读
【条款】第七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解读】第七条中规定了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的定义。此前条款中,从源头上,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是区分开来的,融资租赁公司仅为一般工商企业,而金融租赁公司则为非银行金融机构。
在租赁物的定义上,此次明确了两个条件,第一是权属清晰,第二是能产生收益。对于特定类型的“物”是否能够作为租赁物仍然会是讨论的重点,此处,我们关注的是明确为固定资产后,仍然留有了“另有规定除外”的表述,对于某些非固定资产类的标的物,可能仍会有其他规定的操作空间。但目前,仅就《暂行办法》而言,是与金融租赁对于租赁物的规定类似的表述。
【条款】第八条 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有下列业务或活动: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融资或转让资产;
(五)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开展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解读】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的禁止业务。此前,可能存在的以任何形式的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业拆借等不合规行为被明令禁止。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监管越来越重视实质,而不是仅仅看表面,所以,此处第八条中涉及的禁止类条款,如果表面粉饰或以其他安排掩盖,但是实际可以被认定为符合本条列举事项的,也可能会涉及违法。
【条款】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解读】本条对于租赁物的买入价格作出限制,低值高买的不合规行为被明令禁止。融资租赁基于“租赁物“本身的”融物“属性,始终需要反复强调,仅仅为了”融资“而生搬硬凑根本没有实际价值的标的物来获取租赁资金的行为如果不加以制止,则不单纯是”实为借贷“的讨论和判断,而是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是否有足够的应对能力,能够抵御巨量的类信用借贷的敞口风险。
【条款】第二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和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解读】本条参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规定,但准备金制度相比较金融租赁公司制度而言是略宽松的。我们也做了简单的对比表格,供参考:
应对和提升
【风险指标量化和标准化】我们也关注到,有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已经开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就开始研究并借鉴、运用类似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风险分类,找出现有业务和目标业务的关键差距。《暂行办法》出台后,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管理要求,监督管理等方面都做出了全面且较为具体的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比照《暂行办法》的具体要求,全面、系统的对自身业务从”承租人的偿债能力分析、支付租金的来源、现金流量监测、担保条件落实和跟踪“等诸多方面进行梳理和提升,对于现行分类的标准进行不断的完善,从而实现风险评估的指标量化、标准化。
【利用过渡期/差异监管调整布局和业务版块】融资租赁公司可从战略制定的角度结合《暂行办法》更新公司的战略规划。按照合法合规的战略计划部署资源,改进内部管理措施和相关系统对接。并且,同步伴随资源的分配,内部管理条线的改善。
我们认为,《暂行办法》带给融资租赁公司的,不仅仅是简单的合法合规经营要求。其背后蕴含着的,是如何抓住监管规则改变带来的行业机遇,调整内部战略,更好地应对利率调整、疫情反复等外部变化带来的挑战。在实体经济发展的周期内,相信各融资租赁公司将把握新增基础类项目的现金流向,成长并进入到新经济领域布局的关键区域掌握主动,发力向上!

本文由虹桥正瀚非诉部金融组制作,实习生徐童恩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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