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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观察 | “捐精”背后 是否捐了就有做父亲的权利?

2017-10-05 澳洲新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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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精引发的社会争议。(图片来自网络)


10月3日,一名来自纽卡斯尔(Newcastle)的捐精男子赢得了对孩子的母亲将要把孩子带去新西兰与她的同性伴侣一同生活的永久干预权,这样的判定结果也使得此事成为扩大捐精者为父权利范围之路上的里程碑。


据悉,该名母亲与其同性伴侣目前处于事实婚姻关系(De Facto Relationship)当中,她计划带着自己10岁的女儿一同搬去新西兰生活。而捐精者,也就是在孩子的出生证明上位于“父亲”一栏的的人,在孩子的生活中也扮演着父亲的角色,孩子也称他为“爸爸”。


在就此事的争辩当中,该名母亲依靠的证据便是 —— 捐精的一方并不能算得上是孩子的父亲。而捐精者的理由是 —— 当时在孩子出生的时候,该名女子还并未处于事实婚姻关系之中,从生物学角度来讲,他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


经判决,这位捐精父亲有权止他的女儿被带离澳洲,该判定结果也被命名为“Masson & Parsons and Parsons”。


官方宣传网页:比献血更有趣。(图片来自网络)


实名”VS“匿名父权大不同


从精子库选择精子时,女方通常会面临两种选择 —— “实名”还是“匿名”。如果单身女性选择使用身份信息明确的“实名”精子,那么便意味着在之后的生活中可能没办法将捐精者排除在孩子的生活之外。


而此次事件的判决结果也让“捐精者也享有为父权利”这个事实变得更加明朗 —— 如果女性在受孕之时为单身,而且捐精者有参与到孩子的生活当中,那么捐精一方便享有一定的父权。


该事件中捐精者的代表律师斯坦纳(Erin Steiner)表示,这样的结果将产生广泛的影响,尤其是针对那些捐精者信息已知的代孕及试管受精的案例。


“所以我们的建议是,如果打算选择身份信息明确的‘实名’精子,那么就需要将之后可能会发生的潜在问题考虑在内。现在看来,这些问题是会发生的,” 斯坦纳称,“如果你计划使用别人捐赠的精子,但是又不想让捐精者享有为父的权利,那么就应该选择那些没有明确身份信息的‘匿名’精子。”


据斯坦纳介绍,目前关于捐精一方是否享有父权的界定已经很明确了。如果满足以下这3个条件,捐精者就被认定为享有为父权利:

  1. 受孕一方在怀孕之时没有处于事实婚姻关系当中;

  2. 捐精一方的身份信息明确;

  3. 捐精一方在孩子的生活中扮演一定的家长角色。


斯坦纳还表示,即便是捐精者在孩子的生活中扮演的角色很有限,那么“此次判决也还是意味着他们可以被认定为是孩子的家长”。


捐精引发的社会争议。(图片来自网络)


父权范围不断扩大


2013年,澳洲也曾发生过类似具有争议性的案例,名为“Groth & Banks”。


当时,一名捐精者为自己的前伴侣贡献了精子,希望可以拥有做孩子父亲的权利。由于当时联邦的家庭法(Family Law Act 1975)与维州的儿童状况法(Status of Children Act 1974)在针对单身母亲通过他人捐精来受孕以及关于“家长”的定义这些议题上存在内在的不一致性,再加上对孩子自身利益的考虑,澳大利亚家庭法院(Family Court)最终判定,捐精一方可以被认定为是孩子的父亲。


而这一判决结果也证实,家庭法院在处理这一类纠纷时是将孩子的自身利益放在最首要的位置,同时孩子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利去享受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Groth & Banks”以及“Masson & Parsons and Parsons”案例的处理结果正向社会传达这样一个信息 —— 现如今,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结构以及情况的差异性越来越大,捐精者的父权范围也正在不断扩大,或许孩子的利益才是解决这类争议性问题的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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