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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起算点

法海奔奔
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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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间点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作了明确规定,适用本条时的一个较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同一债务的认定。


一、同一债务的认定


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关系。债的要素包括债的主体、债的内容和债的客体。其中。债的主体包括债权 人和债务人,债的内容包括债权和债务,债的客体为给付。债务是指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有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①根据债务履行的次数, 可将债务分为一次性履行之,债和非一次性履行之债。一次性履行之债一般为同一债务,非一次履行之债可能是同一债务,也可能是不同债务。


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属于非一次性履行之债,指的是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债务进行分期履行。根据债务的发生时间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分期履行合同之债可以分为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和分期履行的债务,①其中,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是指基于同一债权原因,经常发生重复给付的债务,例如,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分期履行的债务是在债务发生后,当事人分批分期履行的债务,例如分期付款、分期交付等。


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分期履行的债务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债务人的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是否确定。②在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中,当事人需在一定的时间段中,不间断地作出履行,债务的总额在债务成立时一般并不确定,每一次的给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而分期履行的债务的给付总额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可确定,不会随着时间的延续而发生变化,是一个债务的分批分次履行。本条规定的同一债务是分期履行的债务而非定期重复给付的债务。


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时效特殊性


关于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债务从每一期开始权利人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故应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本质上仍是同一债务,应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本条规定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主要的理由如下∶


首先,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是由同一债务的性质所决定的。当事人之间只存在一个债务,只是履行方式上分为多次,每次履行都是同一债务的组成部分,不应分割来看,而应从整体性和唯一性上把握同一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例如,在某工商行政管理局诉某大酒店租赁合同纠纷案中①,法院认为,在同一租赁合同项下,虽然各期租金的支付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认租金债务的整体性。若从每一期租金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则不仅割裂同一合同的整体性,而且将导致债权人因担心其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频繁地主张权利,动摇双方之间的互信,不利于保护债权人,更将背离诉讼时效制度的价值目标。在租赁合同持续履行的前提下,各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可一并计算,只要债权人提起诉讼时尚未超过最后一期租金的诉讼时效即可。(秦皇品某大酒店与秦皇岛市某行政管理局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 304号民事判决书)


其次,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权利,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行使权利而非消灭当事人的权利,在债权人不存在怠于行使的情况下,应作出有利于债权人的规定。这种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方式简化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整体上推迟了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利于债权人的债权保护。


最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减少纠纷,节约司法资源。如果对每一期债务都单独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需要频繁主张权利,可能会就同一债务发生多个纠纷,既不利于减少纠纷数量、实质性化解纠纷,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关于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算。理由是持续性侵权中的侵害行为是持续发生的,是一个整体,从侵害结束之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第二种观点主张,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3年起算。理由是平衡保护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债权人放任权利受侵害。


第三种观点主张,将持续性侵权行为延续的每一天都看作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采取分别计算的方式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理由是持续性侵害之债的给付义务每天都在发生变化,应当分别计算时效。


事实上,持续性侵权之债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存在明显的差异,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在债务成立时就是确定的,而持续性侵权之债是不确定的,不应适用本条关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方式。法律对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没有进行特殊规定,故持续性侵权之债的诉讼时效的起算应按照《民法典》第188条之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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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与相关司法解释对持续侵权之债的诉讼的规定的精神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类似的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上述规定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为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上并未作出特殊规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上,上述法律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


二、滚动支付合同之债的诉讼时效起算


滚动支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当事人约定了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或者只约定了其中之一,未对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进行约定,在总的履行年期限内随时供货、随时结账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①不管是约定了总的履行期限、债务总额,或者只约定了其中之一,债务总额对当事人而言都是确定或者能够基本确定的,考虑到滚动支付在债务成立时已经确定了债务的总额,具体的分期供货只是总的债务项下的具体履行方式,该债务具有整体性的特征,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结算后付款的,诉讼时效应从结算之日起算。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规则的特殊规定。


立法背景


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时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一直有争议。有的主张,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有的主张,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我们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应当首先明确何为"同一债务",即对定期履行债务和分期履行债务作出明确区分。


对非一次性完成的债务,根据发生的时间和给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履行债务和分期履行债务。定期履行债务是当事人约定在履行过程中重复出现、按照固定的周期给付的债务,如当事人约定房租3个月支付1次、工资1个月支付1次。债务人支付的每一期租金、用人单位支付的每一个月工资,都是其在一定时期内租赁房屋、用工的对价。定期履行债务的最大特点是多个债务,各个债务都是独立的。正是因为相互独立,每一个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每一期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起算。


分期履行债务是按照当事人事先约定,分批分次完成一个债务履行的情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最典型的分期履行债务。例如,甲、乙签订合同买卖机床,约定;总价款50万元;甲先交20万元后乙发货;乙安装调试完成后甲再交20万元;甲用该机床生产出质量合格产品后,再交剩余10万元。在这个例子中,当事人虽然约定分3次缴付50万元的总价款,但实际上是一个合同的完整履行。分期履行债务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系本条规定的"同一债务"。


对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该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已经执行近10年,系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又存在现实需要的情况下作出的解释,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为法律相关制度的设计提供了实践资料。本条规定吸收了该司法解释的内容。


(2020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这样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一是由同一债务的特性决定的。整体性和唯一性是"同一债务"的根本特性。在"同一债务"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可以约定每次履行的时间节点和履行条件,但不论如何分期,都是一个债务履行,债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债务发生时就已经确定,不因分期偿还而发生变化,诉讼时效期间自该"一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是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稳定交易秩序,而不是限制甚至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当事人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债权人之所以同意债务人分次偿还同一债务,有可能是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友好合作关系或是比较熟悉的关系,债权人为了使债务人能够全面履行债务,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或者是债权人为了促成合同的达成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意债务人分期履行义务。债权人没有及时主张权利是出于与债务人之间的信赖关系,这种信赖关系能够产生经济利益。因此,法律应尽量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任关系,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如果对分期履行的每笔债务分别计算诉讼时效,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因为担心债权"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不仅不利于维持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还可能损害信赖利益。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


三是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符合现实中老百姓的社会认知,也符合商事交易习惯。法律的这一规定可以避免当事人为频繁主张权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频繁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例如,当事人双方对某一合同约定分10 期履行,履行过程中第3期至第5期违约,如果法律规定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分别起算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在第3期违约时起诉1次、第 4期违约时起诉1次、第 5期违约时又起诉1次,3次起诉的事实基本相似,无疑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也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法律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四是促进交易,增加社会财富。当事人订立分期履行合同,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现代社会合同标的额越来越大,如房屋买卖合同,买受方很难一次性付清全部合同价款。此外,合同履行期也不断拉长,如房屋装修合同,因装修复杂程度的不同,有的可能需要履行数月至1年的时间。因此,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能够尽可能地促成交易达成、降低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利用分期履行的机会检验合同履行的情况;还能够加快资金回笼,投入新一轮的生产中,这有利于市场交易的健康发展和加快社会财富的积累。法律对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况应当进行认可和保护,对其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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