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君实务 | 保证人必备的“防身术”(上)
保证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做的担保,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实践当中,常会因债权人寻求保障、债务人转嫁风险等心理,为主合同增加保证人。而保证人有时碍于情面,便稀里糊涂地成为了保证人。当债权人一纸诉状将保证人告上法庭,保证人才恍然大悟,但在自己白纸黑字签名的保证合同面前,虽自觉委屈,也只能咽下苦水、掏出腰包。但事实上,只要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就一定需要承担责任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下面,本文就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最新的规定,为保证人们分享几招面对追责时的“防身术”。
第一招判保证合同是否无效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是保证合同合法有效,但实践中因保证主体不合法、保证合同内容不合法、主合同效力等问题存在大量无效的保证合同。而在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仅仅需要根据过错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即可,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主合同有效,但保证合同无效
(二)主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第二招查保证责任是否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此可见,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是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也即保证责任消灭。但保证期间的概念非常专业,很多保证人并不明白其要义,从而忽略或者轻视了保证期间的事前约定及事后审查,进而导致主动履行了本已消灭的保证责任。为此,民法典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在保证期间的规定上对保证人的利益进行了倾向性保护。
(一)保证期间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二)约定了保证期间,但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展期协议
综上,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权利,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就此消灭。因此,保证人在被追责时一定要注意查看保证期间,进而判断保证责任是否因期间届满而消灭。
那如果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合法行使权利?保证人只能“束手就擒”吗?答案依然是否定的。各位读者欲知详招,且待下篇秘籍。
张灿,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重庆千名律师领军人才库首批获选律师,百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灿律师有五年行政机关工作经验与两年公职律师工作经验,熟悉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擅长为企业及个人在企业设立、运营、管理、清算过程中提供综合法律服务。曾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港务物资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诉讼仲裁、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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