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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一方主张借款一方主张分手费,法院认定不当得利判返还

丽姐说法 丽姐说法 2021-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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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9)吉07民终1171号

案  由民间借贷纠纷

      

      裁判日期:2019年09月18日


     一审秦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要求张某返还借款8万元,张某答辩系婚外情分手补偿款不同意返还,一审法院认为秦某借贷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取得的8万元秦某因此受到损失,张某取得的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返还秦某8万元的义务。

案情
秦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8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同学关系。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8万元汇入被告账户。被告承诺于2019年2月末偿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辩称,一、原告诉称的,被告因做生意需要在原告处借款8万元,原告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银行汇入被告账号,纯属虚构。本案的真实事实是,原、被告双方系婚外情,原告发誓一定要娶被告为妻,并提出双方都离婚,不离不弃,白头偕老。被告信以为真,信守承诺,于2018年8月20日离婚。原告欺骗被告,违反承诺,至今没有离婚。被告原本有一个幸福家庭,因原告插足而妻离子散,后双方经协商结束了婚外情。为了弥补给被告造成的心灵伤害,原告受良心谴责,自愿付给被告补偿。因此,此款根本不是民间借贷,而是补偿款。二、原告主张的债权,没有核心证据。因为没有借款合同,原告仅凭一份汇款单,即向法院主张债权,缺少核心证据,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原告属于举证不能。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31日,原告秦某向被告张某账户中汇款人民币8万元。该事实有原告出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业务凭单和汇款确认单予以证实,被告方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向法庭出示原、被告通话录音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通过庭审举证、质证可见,原、被告之间存在感情纠葛,与原告承认的和被告有“暧昧”关系以及被告自认的和原告有婚外情并已离婚可以相互印证。期间谈及的金钱数额、债务性质不明,且均为原告自述,无其他有效证据与之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向原告借款19万元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秦某对其主张的与被告张某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应当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 意见
秦某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借款民币8万元。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起诉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本案中,上诉人给被上诉人转账8万元,被上诉人无异议,上诉人在庭审时提供了双方的通话录音为证,该录音中被上诉人已经完全承认借款19万元的事实,并且双方约定了利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转款凭证与录音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充分证实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借款8万元事实的真实性。可是令人不解的是原审法院却没有采信上诉人的证据,而且适用法律错误,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亵渎了法律的尊严。原审判决中,经审理查明部分错误的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暧昧”关系,与事实严重不符,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是普普通通的同学关系,并没有其他关系,而且在庭审时上诉人也根本没有承认双方存在暧昧关系。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8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审法院却错误的判决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一个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人民币8万元,充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审判决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31日,秦某向张某账户中汇款人民币8万元,该事实有秦某出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业务凭单和汇款确认单予以证实,张某方无异议。张某称其与秦某有婚外情,秦某为了弥补给张某造成的心灵伤害,秦某受良心谴责,自愿付给张某的补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张某承认收到秦某的8万元但辩称其与秦某有婚外情,秦某为了弥补给张某造成的心灵伤害,秦某受良心谴责,自愿付给张某的补偿。张某取得的8万元秦某因此受到损失,张某取得的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张某应当承担返还秦某8万元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2019)吉078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二、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秦某8万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上诉人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最高院意见

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不当得利 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附:本案案情

 穆某与项某原系朋友关系,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项某曾为穆某进行股票交易的操作。2007年4月、5月,穆某先后两次通过银行从其账户将5万元、20万元转账至项某名下的账户。2008年12月,穆某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项某归还借款25万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2009年12月,穆某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项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5万元。项某认为此款的性质为双方合作买卖股票的盈利,25万元是其应从中分得的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8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III》1663页

观点编号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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