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假期普法专场:情人索要分手费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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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河间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4刑初58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敲诈勒索罪 裁判日期:2019年02月11日
【案情】
2017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姬某与被害人王某1通过微信认识,后二人发展为情人关系。一段时间后,王某1向姬某提出分手,姬某不同意,并于2018年5月份开始先后多次去王某1的单位和家里耍闹。王某1为彻底与姬某断绝关系,找来徐某帮忙协调此事,在徐某的协调下,2018年6月5日徐某与姬某签订协议,由王某1一次性给付姬秀丽11万元,二人关系中断,以后无任何纠葛。此后姬某仍多次去王某1的单位和家楼下耍闹,以看病为由向王某1索要钱财,王某1又被迫于2018年7月11日、7月29日与姬某签订两份协议,共计给姬某20.5万元。此后,姬某又从王某1处索要2.5万元,并写了张借条。该案案发后,姬某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又去王某1的单位耍闹,迫使王某1于2018年9月13日又与姬秀丽签订协议,给其10万元。至此,姬某共向王某1索要33万元。
【判决】
一、被告人姬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姬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33万元。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号】
临江市人民法院(2019)吉068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敲诈勒索罪 裁判日期:2019年06月11日
【案情】
2018年9月,因被害人王某1与被告人于某提出结束情人关系,被告人于某向王某1索要钱款,并购买汽油桶、菜刀,将汽油桶、菜刀照片发给王某1,并通过发送信息,以伤害王某1及王某1家人、败坏王某1名誉及破坏其工厂等手段威胁王某1,向王某1索要钱款。王某1于2018年11月9日转款给于某五万元人民币。案发后于某退赔被害人王某1的全部钱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威胁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处罚。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考虑被告人犯罪系因与被害人情感纠纷引发,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号】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敲诈勒索罪 裁判日期:2019年06月16日
【案情】
2017年初至2018年底,被告人杜某以曾经和被害人闵某是情人关系(存续期间2009年到2010年)为由,让被害人闵某离婚和其结婚,闵某不同意,杜某以不结婚就去闵某家里闹、到单位闹、与闵某一起下地狱、让闵某身败名裂等各种理由先后敲诈勒索闵某130万元,其中50万元于抓获时扣押。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去被害人家里、单位闹或者自杀相威胁等方法,向被害人索要钱款,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杜某在敲诈勒索被害人最后一笔50万元时被现场抓获,钱款被当场扣押,系出于意识以外的因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杜某依法应在上述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在130万元犯罪数额中,对50万元的犯罪未遂部分可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杜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杜某退赔人民币八十万元,并依法发还被害人闵某。
【案号】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9)湘0903刑初388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敲诈勒索罪 裁判日期:2019年07月14日
【案情】
被告人高某自2018年8月份因帮周某理发与其相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9年3月,周某提出分手,但高某不同意,并以周某儿子安全、要告诉周某丈夫陈某相要挟,找周某索要5万元感情补偿费,因周某不予理会,没有得逞。高某便将周某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情况当面告知了陈某,继续找陈某索要5万元赔偿费。在遭到陈某的拒绝后,高某便将以前保存的与周某的亲密照片通过微信朋友圈和抖音发布到网络上。
2109年4月25日,被告人高某在拉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于2019年5月6日获得了被害人周某的谅解。
【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行为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法释〔2013〕10号)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八条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7年3月9日,法发〔2017〕7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16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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