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女友隐瞒已婚事实,男友要求退还赠与的钱和物,法院酌情支持
乙女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有遗漏和错误。乙女赠送甲男的手机实际价值为1850元,不是1000元,有手机购买凭证为证。乙女已婚且有一女的事实,在2020年1月13日甲男要求去乙女家看看时就已明确告知他,并不是2020年8月他才知晓。分手的原因是乙女想要终止妊娠,不再和甲男往来,甲男觉得结婚无望才索要钱财。一审遗漏了乙女与甲男相处期间已怀孕的事实。未查明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所有的开支均由乙女承担的事实,其中租金10000余元,保险7000元,手机1850元,电动车885元,购买衣物几千元,疫情期间打牌8500元,流产手术费和营养品花费1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10个月,所有款项已由双方全部消费完毕。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甲男起诉的112560元中,甲男认为其中10000元是乙女向甲男的借款,故该10000元是借款合同的债务,但双方没有发生借贷关系,其余的款项甲男是基于婚约财产请求返还,但事实上,双方并未达到订立婚约的地步。一审法院自行纠正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错误。一审法院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赠与合同,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甲男与乙女是平等的恋爱关系,双方发生经济往来的目的是双方已经在一起共同生活,需要日常消费,是无偿的不附任何解除条件的赠与,在恋爱阶段,有额外高于平时消费水平的各种美食、购物等消费属正常现象,双方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法定情形。不能因为甲男系大龄未婚青年就认定为显失公平,且甲男自愿向乙女出具保证书,认可是自愿赠与,现在又反悔,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在认定转账性质时应综合双方关系、转账背景、转账金额和次数、双方关系变化、讨债理由、拒绝理由等诸多因素之间的联系综合认定。即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参照彩礼退还的法律规定,也应该从双方的相处时间长短、是否怀孕、实际消费情况等综合予以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所有款项全部退还,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对于本案的案由,甲男一审起诉请求是要求乙女返还相应款项,如果诉争的案由与当事人主张的案由不一致,以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的案由为准,且乙女也认为甲男支付的款项属于对乙女的赠与,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本案案由确定为赠与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乙女在已婚的状态下与甲男保持恋爱同居关系,这种不正当的关系违反了婚姻法规定及公序良俗。乙女辩称甲男知晓其婚姻状况,但并无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乙女有制作假结婚证的事实,本院采信甲男诉称的乙女在与甲男同居期间隐瞒了真实的婚姻状态。
甲男作为未婚青年,在与乙女恋爱同居期间赠与乙女大量财物,其主观目的是期待与乙女缔结婚姻,乙女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隐瞒真实婚姻状态与甲男以男女朋友关系公开交往同居,并接受甲男赠与的金钱财物,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甲男是在受到乙女欺骗的情况下,作出的赠与行为,甲男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对于撤销赠与后返还金额问题,甲男起诉主张乙女返还112560元,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同居时间长短,酌情考虑扣减1000元以下的转账以及乙女向甲男的转账及赠与价值后,确定返还80635元,比较合理。乙女主张的手机价值实际为1850元,因其提交的购买凭证中的手机型号与甲男持有的手机型号不符,在甲男不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实际价值1000元并无不当。
乙女主张应扣减流产手术费及营养品费10000元的主张,因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支出了10000元,且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对此诉请本院不予处理。乙女认可其于2020年5月2日收到甲男给予的10000元现金,但认为该笔款项不是借款,而是甲男自愿赠与乙女用于支付其经营店铺的租金费,请求扣减该笔费用。
本院认为,此笔款项亦是甲男在与乙女恋爱期间基于信任乙女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理应一并撤销。对于乙女要求扣减自己购买保险花费7000元的主张,本院认为这笔费用实际受益人为乙女,不属于甲男应该承担的费用,不应予以扣减。
对于乙女主张扣减其赠与甲男电动车885元,因乙女并无证据证明此车实际为甲男所掌控,在甲男不认可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对于打牌花销,衣物花销、日常生活消费支出等,因一审法院已经将甲男转账中1000元以下的小金额转账予以扣减,因此,对其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乙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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