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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能永不变心所有财产全部归你继承”是遗嘱还是遗赠扶养协议?

爱劳动的家事律师 丽姐说法
2024-08-23


争议焦点

协议内容为:“......刘某若能坚持到底永不变心、则赵某财的所有财产包括银滩的住宅楼的继承权全部归刘某所属、所继承。三金若有条件(有了钱)即刻就买。立字为凭赵某财。2019年2月14日。”

对于该份书证,其子女认为是赵某财在婚前所达成的忠诚协议,不符合遗嘱的要件,不能作为遗嘱使用。

刘某主张涉案协议是赵某财与其形成的赠与扶养合同,合法有效,其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涉案房屋应当归其所有。

法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但认为刘某主张其按照涉案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证据不足。

诉讼请求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刘某向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交付赵某财的身份证、结婚证、死亡证明书、户口本等证件的原件;
2.依法分割涉案房屋;
3.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
一审查明
   赵某3、赵某2、赵某4、赵某1系被继承人赵某财之子女。
       ××××年××月,赵某财与案外人王某英登记结婚,生育四人。2018年12月25日,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赵某财与王某英离婚。家庭共同财产宅院归王某英居住、使用;位于乳山市银滩旅游度假区归赵某财所有。

离婚后,赵某财于××××年××月××日与刘某登记结婚。

2020年12月16日,赵某财因病去世。赵某财生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石油支行有存款8063.43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银滩支行有存款12707.61元,其中定期存款12252元系赵某财婚前所存。赵某财购买涉案房屋。双方均认可该房屋的现有价值为150000元。

庭审中,刘某提供了一份有赵某财书写的一份协议,内容为:“赵某财与刘某领结婚证之前的协议。刘某要是能一直照顾赵某财到最后,赵某财老了、生活不能自理时、都能关照疼爱有加,不待漫、不发脾气、永不离弃、爱心永存,刘某若能坚持到底永不变心、则赵某财的所有财产包括银滩的住宅楼的继承权全部归刘某所属、所继承。三金若有条件(有了钱)即刻就买。立字为凭赵某财。2019年2月14日。

对于该份书证,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认为是赵某财在婚前所达成的忠诚协议,不符合遗嘱的要件,不能作为遗嘱使用。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
赵某财生前有个人财产:涉案房屋、银行存款12252元,婚后与刘某有银行存款8519.04元。
对于涉案房屋价值150000元,刘某、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每人继承五分之一为30000元。
对于存款部分,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应继承13208元,刘某应继承7562元。
对于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要求刘某交付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刘某要求继承赵某财在甘肃庆阳市西峰区,因涉及案外人王某英且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刘某可另案主张。
对于刘某提供的赵某财书写的协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于其真实性一审法院不予认定,即使系赵某财所书写,因其不属于遗嘱的内容,故刘某要求涉案房产按遗嘱继承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继承人赵某财位于乳山市银滩碧海华庭北区的房产归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所有,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给付刘某人民币30000元;
二、被继承人赵某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石油支行的存款8063.43元归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所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乳山银滩支行有存款12707.61元归刘某所有,刘某给付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要求赵某华交付赵某财的身份证、结婚证和户口本等证件的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至二项兑除后,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给付刘某人民币2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上诉意见

刘某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被继承人赵某财于2019年2月14日亲笔书写财产处分协议一份,该协议系赵某财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刘某与赵某财结婚并照顾直至赵某财去世并为其办理了相关丧葬事宜,应享有继承权。

二、一审法院处分被继承人赵某财的存款,违反了处分原则。一审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属于程序违法。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

赵某1、赵某2、赵某3、赵某4辩称: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涉案赵某财给刘某出具的文书属于恋爱期间的忠诚协议,不具备遗嘱构成要件,不产生遗嘱的效力。

对于赵某财的存款,系一审法院根据其申请依法进行了调查,所调查出的存款属于遗产范围,一审法院依法对于遗产进行分割,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提交乳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赵某财的死亡记录一份,拟证实刘某在该记录中拒绝手术治疗,并签字确认;赵某财仅入院治疗两天,并不是刘某所述的半个月。经质证,刘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当时医院通知赵某财的子女,要做手术,进行下一步治疗,因联系不上,其就着急,也没有仔细看就签字了。本院认为,刘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刘某主张涉案协议是赵某财与其形成的赠与扶养合同,该协议是赵某财的真实意思表示,赵某财书写该协议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是以书面的形式形成的,合法有效,其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其应履行的义务,涉案房屋应当归其所有。

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认为无法确认涉案协议的真实性,且无法确定协议条件是否达成,也就无法确定合同是否生效。本案属于法定继承纠纷。刘某主张其与赵某财结婚登记之后一直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具体表现在赵某财2020年12月初因为脑梗在乳山市人民医院住院半个月,住院期间,由其对赵某财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后期办理了赵某财丧葬事宜;生活中没有相关证人来证实,住院期间有医生和护士可以证实,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一审法院依据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的申请查询赵某财的存款。刘某认可一审第二次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对查询的赵某财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质证,对笔录的真实性没有意见,其提出了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赵某财名下的全部财产归其所有的主张。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虽对涉案的赵某财与刘某领结婚证之前的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协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该协议是赵某财于2019年2月14日书写,刘某主张其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刘某在二审中陈述其在婚后一直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具体表现在赵某财因患脑梗在乳山市人民医院住院半个月期间,对赵某财进行无微不至的照顾,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而赵某1、赵某3、赵某2、赵某4提供的乳山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赵某财的死亡记录可以证实赵某财仅住院2天,且刘某拒绝医院对赵某财手术治疗。

综上,刘某主张其按照涉案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证据不足,其依据该协议主张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刘某在一审中提出要求依法继承涉案房屋,赵某财名下的全部财产归其所有的抗辩,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对赵某财的存款进行处分并无不当,亦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减少诉累,故刘某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理由不当,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2)鲁10民终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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