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罪共同财产被查封,另一方提出婚内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刘某以法院查封张某1名下财产,侵犯了刘某合法财产权益为由,要求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刘某主张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因本案所涉系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故刘某该主张亦不予采纳。
刘某与张某1系夫妻关系,于1972年2月登记结婚。
2021年3月25日张某1因犯集资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同时法院判决责令张某1退赔相应赃款,发还被害人。一审判决后,张某1等人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9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述判决书生效后,2021年6月17日该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案号为(2021)京0111执4858号,法院对张某1名下的存款和房产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执行措施。后案外人刘某提出异议,请求终止对张某1名下银行存款和房产的执行,并对张某1名下的银行存款和房产解除查封、冻结。法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2021)京0111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刘某的异议请求。
(2021)京0111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书作出后,刘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于2022年2月9日作出(2021)京0111民初12320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本案系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进行审查。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救济程序为提起复议,而非执行异议之诉,故刘某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范围,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
一审裁定后,刘某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京02民终38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刘某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0日以(2022)京02执复104号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执异378号执行裁定;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京0111执异510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张某1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登记在张某1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房产,并无不当。现案外人刘某以案涉账户存款、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解除并终止对上述财产执行措施于法无据,案外人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案外人刘某的异议请求。
后刘某提起复议,截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前述案件正在审理中。
上诉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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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山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理事
山东省律协家事法律委员会委员
淄博市律协婚家委副主任
淄博市妇女维权法律服务团成员
山东广播电视台、淄博广播电视台 嘉宾律师
紫臻·紫丝带妈妈公益合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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