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与男方举行民俗婚礼后共同生活9个多月,且双方生活期间男方曾多次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不再赌博。1.判令女方返还结婚彩礼32000元、金首饰价值26900元、定制家私家具费用21000元、转账款项26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05900元;男方与女方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因到谈婚论嫁阶段,故双方就婚约购置财产。具体有:
2021年10月11日,男方在卢三合首饰店购买一枚戒指、一对耳坠、一条项链及手镯(重量为1两1钱2分8厘),上述首饰共花费26982元。
2021年10月12日,男方父亲在金涛家私店购买家具花费21000元。
另外,男方父亲分别于2021年10月16日、2021年10月19日通过微信平台向女方转账两笔共计26000元,该费用用于女方购买作为结婚用的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品。
当年农历十一月十一日,男方及其父母到女方家求婚并商讨结婚事宜。期间,男方向女方送上彩礼聘金32000元及上述男方于卢三合首饰店购买的金首饰等。
一审庭审中,男方自认女方家已退回2000元,经双方确认,女方收到的聘金为29000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男方与女方已共同生活了九个月。
所谓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特定原因而从对方获得数额较大的财物,在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男方为了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支出的费用有金首饰26982元、家具21000元、作为结婚使用的费用26000元及聘金29000元,彩礼合计102982元。一审庭审中,女方确认其收到上述款项及物品。现男方与女方已分手,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中明确,第一项所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具体返还的数额。本案中,男方、女方虽无法缔结婚姻关系,但双方已共同生活了九个月,故一审法院酌定女方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70%部分,即女方应返还72087.40元。至于女方主张男方应返还其向女方弟弟的借款,一审法院认为,该借款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女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男方72087.40元。1.原审判决认定的彩礼金额错误,本案彩礼共55900元,并非102982元。所谓“彩礼”是指男女双方为了缔结婚姻关系,男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予女方的财物。女方与男方双方在一审庭审中确认的聘金29000元和金首饰26900元是男方按农村风俗向女方求婚时给予的,即为彩礼。男方的父亲章点向女方转账的26000元中的21000元系用于购买家具,其余系用于女方与男方双方同居开支,应视为章点对女方与男方的赠与,不在彩礼之内,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原审判决重复计算家具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首先,女方与男方按农村风俗完成结婚仪式,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并且双方共同生活长达9个月,彩礼的目的已经完成,没有需要返还的合理依据。在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提供了生活所需的住房、车辆及生活费用等,即彩礼已经补偿给了男方。其次,双方无法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系因男方有严重的过错行为。男方曾两次出具书面保证书承诺改正赌博等行为,亦在一审庭审中承认私自典当金首饰用于偿还赌债。男方的过错行为致使双方无法实现结婚愿望,因此其提出返还彩礼缺乏正当性。再次,本案不存在“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在双方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男方实际给予彩礼55900元,仅比女方多支出44141.53元,且没有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综上所述,望判如所请。1.男方为与女方结婚而支出的费用有金首饰26982元、家具21000元、装修女方名下房屋支出的26000元及聘金29000元,合计102982元。2021年1月份,经朋友介绍,男方与女方确定男女关系并同居生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确定关系后,女方提出婚后居住在其名下房屋。因该房屋未配备家具和防盗网等,男方的父亲章点便出资装修房屋定制家具等。2021年10月12日,章点为该房屋定制家具(床、衣柜、鞋柜、墙柜等)花费21000元,2021年10月16日、19日章点微信转账8000元、18000元给女方用于装修房屋及安装防盗网。其后,男方向女方求婚,送上彩礼32000元(一审庭审时双方确认29000元)、金首饰26900元。现女方主张微信转账的26000元系用于购买家具,属于混淆事实,该微信转账是让其付还安装防盗网及修整粉刷房屋的费用。章点所支付的款项都是为了男方与女方能够结婚,依法应认定为彩礼。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虽然双方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女方主张与男方共同生活期间支付了所有生活费用没有事实依据,男方及家属均有向女方支付生活费用。3.女方主张双方无法缔结法定婚姻关系的过错在于男方,欠缺事实依据。双方系因生活习惯不同和文化差异导致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另查明,男方分别于2022年3月3日、2022年3月6日向女方书面承诺“不再吃槟榔或向外借钱或赌博。如再犯,自愿净身出户,解除与女方的关系”“由男方个人原因,今在此承诺,以后再次发现有赌博或向外借钱的事,无论大小或多少......都将净身出户”。本院认为,本案系婚约财产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女方应否向男方返还彩礼及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本案中,女方与男方双方当事人虽然举办了民俗婚礼,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一审法院认定女方需归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女方主张男方仅支付彩礼55900元,但男方的父亲转账的26000元、购买家具支出的21000元亦系以男方与女方双方结婚为目的,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彩礼共计10298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现因女方与男方在民俗婚礼后系共同于女方家中生活9个多月,且双方生活期间男方曾多次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不再赌博等,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本院酌情判定女方应返还其收到的彩礼金额的30%,即女方应返还102982元×30%=30894.6元。一审法院酌定女方应返还彩礼金额的70%欠妥,应予调整。综上所述,上诉人女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2022)粤1581民初2536号民事判决为:女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男方3089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