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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问答 | 沿海公安如何执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

法制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民警提问:2019年,国务院决定取消了“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等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实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但在具体执法执勤工作中,如何执行该备案制度?


吕sir答疑: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明确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出海船民证核发”“合资船船员登轮证核发”“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提升境内各类船舶治安管理工作效能,公安部于2019年3月发布了《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13号)

《通知》强调,要把实行出海船舶和人员信息备案制度、调整对台劳务人员检查管理措施、加强出海船舶和境外船舶治安管理工作协作机制、强化沿海地区治安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确保工作不断档、不缺位,接得住、管得好。

《通知》要求,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制度。具体为:

一、出海船舶、人员信息备案的主体范围。即在我国领海海域内停泊、航行和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船舶(我国军用船舶、公务执法船舶及国有航运企业船舶、外国籍船舶等国家另有规定管理的除外)所有人、实际经营人或指定代理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舶服务簿》的出海船员、渔民,应当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

二、出海船舶、人员报备信息的主要内容出海船舶报备的信息主要包括船舶照片、船名船号、吨位、船籍港、作业类型、船主、船上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卫星电话、无线电台等),人员报备的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片、户籍地址、现住地址、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出海船舶、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后7日内,报备变更信息。

三、船舶进出港报备时限及报备内容。已进行信息备案的船舶进出港时,船上负责人应当在出港前及进港后24小时内,向港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备进(出)港时间、事由、作业海区范围和随船人员数量、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紧紧围绕“三报备”(报备船舶信息、报备人员信息、报备进出港信息)、“一服务”(为出海船舶、人员提供帮扶、救助服务)等相关内容,广泛宣传解读国务院《决定》有关内容和公安机关相关措施要求,扩大宣传覆盖面,提高知晓率。工作中,要做到“三告知”,即告知实行备案制度的意义和作用、告知备案信息的项目和要求、告知报备信息的途径和方式。要组织沿海地区公安派出所民警深入村居、企业、港口、码头、船舶,逐船逐人开展政策解读、法制宣传。沿海地区公安机关要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向社会公布受理备案信息的联系电话、互联网站、电子邮箱、微信服务号等渠道和方式


据悉,公安部正在组织对《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47号)进行修订,各地相关地方性法规也将陆续修改完善,吕sir也将继续关注相关立法动态,如有消息及时整理发布。敬请关注。


阅读《关于做好取消出海船舶户口簿核发等4项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和衔接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9〕13号),请关注本公号,对话框内输入201913即可获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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