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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实务操作指引
目前,对于法律文书的公告送达,除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原则性规定,没有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具体执法中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特整理实务操作指引如下:
一、公告送达的条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经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电子送达等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二、公告送达的范围和方式
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送达可以在公安机关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三、公告应包含的内容
公告中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应写明所送达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相应的权利义务、救济途径(如告知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复议机关,告知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受理法院)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公告送达记录的留存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五、公告送达期限设置及法律后果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年修订)
第三十六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订)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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