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天|顺着历史的延长线,与他们一起瞻望未来
中国劳动法学杂考(七—十二)
文 / 阎 天
(北京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
我对中国劳动法学早期史的研究,始于考订任扶善老师的生平和著述。由此触及任老提到的学人,如程海峰、袁方、余长河、陈达;还有与任老相关的学人,如悦光昭、关怀。从这些学人出发,我试图还原早期史的全貌。根据1980年代编定的《中国法学图书目录》《民国时期总书目·法律》和《中文法学和法律图书目录(1912-1949)》,辅以国家图书馆和北大图书馆的馆藏,加上“孔夫子旧书网”的线索,大致可以列出书目;“中国知网”和“全国报刊索引数据库”提供了20世纪以来的文章;各学科学者完成的回忆、访谈、研究和整理工作给我带来很大便利。要感谢的师友很多,已经在做名册了。因为这件工作,误了好些事,恳请大家海涵。
我的研究以学人小传的方式积累和发布,大概已经完成一半。也许能够积累到质变的时候,讲一个故事,理一条线索,悟一番道理。研究目的不是证明“咱的祖上也阔过”——实则也不怎么阔,而是与前辈共同思考,理解他们的学术和人生。顺着历史的延长线,与他们一起瞻望未来。
学术即人生。这是一场漫长的告别。去冬大疫,遍地哀歌。任老走了,王益英老师走了,我的姥姥也走了。姥姥是我的至亲长辈,后来我当了老师,又和姥姥成为同行。这件工作是为学术慎终追远,也是安放思念与悲伤。
(各种民国法律书目书影)
宗教救国的劳动法学人罗运炎
——中国劳动法学杂考之七
· 壹 ·
罗运炎,江西九江人,1889年出生。7岁丧母,8岁丧父,寄居于自小订婚的亲家处,饱受役使。10岁入火柴厂当学徒,“不过变相童工罢了”。因为体弱不堪,又有心进学,罗运炎在12岁时入读美以美会(后为卫理公会)举办的同文书院。在校8年,先读完中学,又读两年大学,第一年费用靠出卖父亲留下的典屋筹集,之后则获得美国教会组织资助,并从事抄写、翻译及各种杂役以贴补生活。同文书院由教士主导,劝信为先,且重视英文远过于中文。因为学业优秀,罗运炎在读时即去多所小学兼教英文,将所得积存起来用于留学。
1909年夏,不满20岁的罗运炎借得川资,剪去辫发,登船放洋,经日本、檀香山,至旧金山登陆美国,入读鲍德温大学,并寄宿于德国华莱士学院。两所学校系出同源,后合并为鲍德温-华莱士学院,是美以美会商人所办,免收学费和宿费。1911年,罗运炎以优异成绩毕业,获学士学位,赴雪城大学深造,主修经济、社会,副修法律、政治,毕业论文为《孔子社会哲学》。1912年获硕士学位,1914年获博士学位。罗运炎本想续修法律,且认为“欧洲大陆法律精神比较的适于中国社会”,所以先去密歇根大学暑期学校补习法律,准备赴德国攻读。不料一战爆发,罗运炎只得回国。
罗运炎撰有《半生回顾》(单行本名《一个苦儿的奋斗》),以上事迹均为其自述。他少年磨难,同情劳工;求学多获教会感召、扶持,立下宗教救国的志愿;在政经法社诸学科间穿梭,视野开阔,融会贯通,且有相当的法律基础。有这样的早年经历,罗运炎回国后栖身教会,倡导以法律解决劳工问题,也就不足为怪了。
山东大学中国近现代史专业的张哲同学,在其硕士论文中考证了罗运炎归国后的经历。罗运炎先回母校任教,1920年赴上海,主持基督教报刊,创办全国基督教协进会,成为一名宗教社会活动家。他力倡禁毒,关心妇女儿童事业。1933年起,罗运炎任立法委员,次年与史尚宽等一道获任立法院劳工法委员会委员,任内曾经调查全国工厂劳工状况,这是他撰写劳动法专书的基础。新中国成立前夕,罗运炎等立法委员在上海起义,脱离国民党。此后事迹不详。
· 贰 ·
罗运炎的劳动法著述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1931年前的若干文章,收在《罗运炎文集卷一》;二是1939年由中华书局出版的专著《中国劳工立法》。《中国劳工立法》正文共8章,分述童工、女工、工时、工资等8个劳工问题,不设总论。各章均先分析原理,再介绍外国法,然后描述中国社会状况,最后概述现行法。他对法律问题本身的讨论不深入,理论思考不多见;全书时评式的文字较多,政论性强于学术性。他对现行法很少批评,这大概是因为他担任劳工法委员会委员的缘故。值得一读的是,罗运炎参与实务,较为了解劳工问题的复杂性,对于各个问题的原理多能从正反两面分析,揭示其两难处境,而不是一味站在道德立场上指手画脚。他还糅入了一些个人经历,如在上海争取劳动法适用于租界、在教会推动保护劳工的政策。总体而言,这本书与其说是法学著作,不如说是一部半专业的、以知识分子为目标读者的立法说明书。
罗运炎在劳工问题上的宗教救国思想,主要体现在一些评论文章之中。1923年发表的《基督教与工业》集中表达了他的看法。罗运炎认为,基督教之所以要关心劳工处境,有两个原因:一是“贵人”,虽然希望教众归主,但也注重现世人生,认为只有不压抑的人生才有灵性;二是“博爱”,认为劳资双方应以兄弟相待。尽管耶稣在世时不存在大工业,但这两点精神是隽永的。为此,基督教应当容忍和同情工潮,研究劳工现状,打破阶级观念。
罗运炎用博爱论否定阶级斗争,他在《劳工运动》和《中国的劳工问题》中认为,中国的资产阶级过于弱小,无产可共,而斗争他们又会使得列强趁虚而入,无异于资敌,这都是“过激党”挑唆的缘故。如此看法反映了宗教救国论的局限。他还对新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抱有幻想,认为该组织不存在外交斗争,纯为公义而推行公理。
另一方面,罗运炎的“贵人”思想又有其进步性。他用宗教的逻辑论证了劳动是为人的前提,由人的可贵推论出劳动的可贵;他反对将工潮一律目为“赤化”,宣扬基督教全国大会于1922年5月通过的三项决议案,即禁用12岁以下童工,做工七日休息一天,以及缩短工时。
· 叁 ·
罗运炎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公共记载中消失多年。他的专著《中国鸦片问题》,近年由姚建龙教授校勘而重见天日。他的生平事迹和其他著述,经过北京、济南、武汉和苏州几处历史学人的研究,也日渐清晰。宗教救国是中国劳动法早期的独特思想和行动渊源,经由罗运炎的著述保存下来,留待后人发掘与回味。
(罗运炎个人照、家庭照及劳动法书影)
民国武汉大学劳动法讲师吴岐
——中国劳动法学杂考之八
武汉大学图书馆藏《劳工法》一册,封面有“吴歧先生授本”字样,内有“劳工法讲义”83面及附录法条。从所录法条的颁布时间来看,该讲义的印制时间当在1932年以后。1930年,南京政府要求国立大学法律科遍设“劳工法”必修课,该讲义大概是教师吴岐为武汉大学开课时所用。讲义内容中规中矩,也较简略,大致属于以德国学理解读中国法律。
关于吴岐的生平,尚有许多不清楚之处。他的名字常被误作“吴歧”。他于1920年代留学日本,曾任留日学生总会干事,获东京帝国大学法学士学位。归国后在中山大学、武汉大学、中央政治大学等校任教,还担任过“国民党新闻检查局少将主任的秘书、中训团主任”。有说吴岐是蒋介石的奉化老乡,那么他获得参政机会也就不奇怪了。抗战结束后,吴岐赴新办的同济大学法学院任教。从可查的文献来看,吴岐主要研究和讲授民法和劳动法,也涉及宪法和法学教育,但是能收集到的文章极少。
吴岐在建国后的际遇只有零星的记录。1949年5月,上海解放;9月,同济大学法学院并入复旦。法律史家何勤华考证,吴岐于1952年调离教学岗位。而文学家贾植芳回忆,吴岐曾到“革大”学习,在1955年开始的肃反运动中被捕。这是目前可查的、关于吴岐的最后一点记录。
吴岐的讲义,近年纳入《民国时期武汉大学讲义汇编》,获得重刊。同济大学法学院整理院史档案,公布了吴岐的照片。该院还有编校《吴岐集》的计划,能否详考吴岐生平并收集其劳动法论述,值得期待。
(吴岐个人照、同济法学院聘任决定及劳动法讲义)
扬威东京的劳动法学人吴学义
——中国劳动法学杂考之九
武汉大学图书馆藏《劳工法》一册,封面有“吴学义先生贰拾年度本”字样,内页共78张,页码下书“国立武汉大学印”,版式与吴岐的讲义基本一致。可知该册为吴学义于1931年在武汉大学讲授劳动法所用。
吴学义,字仲常,江西抚州南城人,生于1904年。北京朝阳大学法科毕业,日本京都帝国大学法学学士。1931年归国,任教于武汉大学。1943年被重庆政府教育部聘为教授,出任朝阳大学法律系教授兼教务长,兼任中央大学、浙江大学和政治大学教授,并担任立法院立法委员。吴学义留日时专攻民诉,回国后也研究和讲授民法、破产法和劳动法等,有专著7部。其《民事诉讼法要论》于1942年初版,至1947年已发行5版,可见受欢迎的程度。当时的法学研究队伍规模很小,据1942年统计,全国法学教授仅38人,部聘教授更是仅有1人;吴学义于次年获聘,很可能是全国第2位部聘教授。抗战胜利后,吴学义曾兼任安徽大学法学教授,仅此一处月薪即达540元。从中不难窥见他的学术造诣之高、声望之隆。
吴学义对于劳动法有真诚的学术兴趣。他的讲义篇幅不大,内容规矩,其学术观点主要体现在论文之中,特别是1931年发表的《工厂法的适用范围:新工厂法批评之一》。吴学义认为,当时的工厂法只适用于用人多且危害大的企业,而许多高危企业其实用人不多,却被排除在法律规管之外,“像这样藉口保护产业——实则立法原则幼稚,而忽略工人的安全和健康,从而剥削工人生命身体的退步立法,我们是表示坚决的反对。”这种观点如今看似平常,而当时主流舆论却认为工厂法过分苛待企业,吴学义可谓独树一帜。可惜的是,他的“批评之一”也成了可查的唯一批评。在吴学义的学术世界里,劳动法并不处于中心地位。
令吴学义永载史册的是东京审判。在这场关系国家尊严和正义事业的审判中,吴学义加入中国团队,担任检察官顾问。他参与收集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等战犯的罪证,追讨日寇掠夺的中国文物,还采购法律书籍万余册运回。他想潜心学术,但历史没有给他机会。
自日本载誉归来后,吴学义逗留南京,在中央大学任教。孙科任行政院长期间,曾想让梅汝璈出掌司法行政部。梅与吴学义商量,如他做部长,就请吴做次长。吴连声说:去不得,去不得,我们还是教书好!未几,孙科下台,南京解放。吴学义认为共产党总需要教法律的,就没有去台湾。
不料,1952年院系调整时,华东各校法律系合并为华东政法学院,吴学义通不过政审,被打发到华东药学院图书馆,从事日文资料翻译。1957年的鸣放中,吴学义大倒苦水。他说:“这是使用不当,安排不妥。既不能从事教学,更不能从事法律研究,我迫切要求归队。”还说:“我现在承政府安排工作,实质上是给一碗饭吃。吃了不做什么工作,连我的孩子也说我是饭桶,但绝不是我自己要这样做的。” 他觉得自己还有用:“目前不能专靠方针政策判案,它不能代替民刑法,我们要健全法制,培养司法人才就需要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这番话一说出口,他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暮年的吴学义为江苏政协写了几篇文史资料,然后被1966年的风暴夺去生命。
近年来,东京审判在庙堂和民间的关注度不断升高,吴学义的贡献被重新发现。2020年,《东京审判中国团队》一书出版,用12页篇幅为吴学义做传,这是目前关于吴学义生平的最详细考证。吴乃一介书生,在国家需要的时候能够不辞劳苦、不辱使命,值得钦佩和师仿。他的晚年遭际是众多“旧法人员”的缩影,今人唏嘘之余,也会有所思考。
(吴学义个人照及劳动法讲义)
跨越剑门:百年悦光昭
——中国劳动法学杂考之十
悦光昭是中国劳动法学早期的重要组织者。1983年7月,新中国第一次劳动法学术研讨会在安徽省徽州行署太平县(今黄山市黄山区)举行。时任劳动人事部劳科所副所长(正局级)的悦光昭做开幕讲话和总结发言。会上成立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设干事会,以劳科所劳动法研究室为工作机构,3位名誉干事依次是悦光昭、任扶善和关怀。1985年,新中国第一本《劳动法论文集》由研究会编辑出版,悦光昭的文章列在卷首。成立研究会的重要目的是为起草《劳动法》提供理论支持。当时《劳动法》草案已经获得国常会通过,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而前期起草工作是由悦光昭主持的国家劳动总局政研室/劳动人事部劳科所负责的。虽然全国人大后来没有启动立法程序,但是学会保留下来并发挥了重要作用。
悦光昭和关怀是最后一批在建国前大学毕业的劳动法学人。关怀于1946年考入朝阳大学读法律,1948年转入解放区的华北大学,数月后即毕业;悦光昭于1945年入燕京大学读经济,1949年夏毕业。他们都把大部分精力用在参加学生运动上。关怀的劳动法知识主要来自人大的苏联教员;而对于长期从事秘书和政研工作的悦光昭来说,劳动法就要靠工作中学习了。悦光昭晚年有论文集《劳动科学与经济体制》,内辟专题“劳动立法篇”,汇集了他对劳动法的思考,其中对于《劳动法》起草情况的回顾具有重要学术价值。
大概是因为工作的缘故,悦光昭写起书来干净、流畅,给人平和熨帖之感。他留下了回忆录,除了收入近百首“老干体”诗词以外,还详述了自己的生平,甚至自编年谱,显然是位对自己认真负责的知识分子。晚年的悦光昭相当坦诚,披露了自己因为跟新婚妻子厮混而高考落榜的历史——而此女很快出轨离婚了;他可查的第一篇发表是在建国前夕劝募公债——对象是北京儿童;他还热心家族史,写了书和文章,直到被民族学者一板一眼地考证为鱼凫的后人——就是那位古蜀国的国王……这些如今的年轻人会视为槽点的细节,让悦光昭的形象真切和丰满起来。
他赶上了一个伟大的时代。少年时勤勉向学,从小凉山的一隅出发,经过沐溪镇、宜宾县、成都城,直到北平的燕园。他追求真理,向往光明,大学毕业前加入中国共产党,毕业后分配到劳动系统,一干就是一辈子。他下过干校,运动时擦破过皮,分配的房子一住就是42年,他没计较过什么。后来陪伴他一生的夫人于松写道:“老悦这个人很内向,踏实,有正义感,还有点文才与书生气。老悦分配工作后几十年没离开过劳动部,而且在劳动部综合部门当个小领导,对工资、福利、调配、就业、培训、保护等业务的来龙去脉比较熟悉。他很热爱自己的事业,所以见到部里的同志来家,一高兴就滔滔不绝说个没完,我和曾宪树再三劝他打住才放了这几位,但仍思绪不止。”67岁那年,悦光昭获评全国先进工作者,可谓名至实归。
悦光昭生于1922年9月21日,2014年11月去世。合上他的书,回荡在耳际而久久不去的,是他80岁时的诗作《跨越剑门》:
侪辈相携出剑门,
天高海阔了无垠。
疾风暴雨皆经过,
回首日华已半曛。
(悦光昭、于松夫妇合照及《跨越剑门》书影)
宣讲党义的劳动法学人陶百川
——中国劳动法学杂考之十一
陶百川,别号陶陶,浙江绍兴人,1902年出生。上海南方大学文学士,1928年获上海法科大学法学士学位。早年从教,加入国民党后颇受器重,成为上海党工和文宣系统的干将。毕业后的陶百川担任市党部“宣传编审指导两科主任”。1930年夏,市党部举办工会书记训练所,培养工会干部。担任市党部执行委员的陶百川负责讲授劳动法。讲义结集为《中国劳动法之理论与实际》,1931年由大东书局出版。
陶百川是以国民党宣传干部的身份授课和著书的。他的作品与其说是学术研究,不如说是党义宣讲,这恰是今天阅读陶百川的意义所在。陶著第3章附录“民生主义与社会改良主义的比较”、第4章“中国劳动问题和劳动法”,以及时任上海市党部常委的潘公展为该书所作的20页长序,集中反映了国民党对于劳动法的认识。
简言之,陶百川反对阶级斗争,主张用劳动法改善劳工生计。具体理由有三:一是“对外优先”论。他认为,中国资本家的力量远逊于外国,并不压迫劳工;真正的压迫者是外国资本家,他们利用低关税倾销商品,利用大资本在华设厂,打压民族工业,导致工人失业。所以当务之急是废除不平等条约,实现关税自主,而劳动者斗争本国资本家则是本末倒置。二是“蛋糕做大”论。陶百川主张推广机器化大生产,使得物质丰富,认为这样就能让国人“通通是富”。他也明白分蛋糕的必要,于是提出“社会革命”论。然而,对于社会革命的内涵,他的说法自相矛盾:时而认为要实现生产资料的公有,时而又退回改良主义,主张立法干预契约自由即可。陶百川的观点反映了国民党劳动法理念的局限性,特别是党内左派立场的犹疑。他对阶级斗争的尖锐度缺乏足够认识,更对“党义”的社会动员能力过分乐观。功过是非,已有定论。
1934年底,陆京士、朱学范、赵树声、陶百川及国际劳工局中国分局负责人程海峰等人,发起“中国劳动协会”,于1935 年2 月24日在上海举行成立大会,旋即召开第一次理事会议,选举陶百川为理事长。陶承担的会务不多,选他做理事长主要是为了借重他在党内的地位,至第二次理事会议即换人。
陶百川晚年曾被香港报纸赞以“谏官风骨”,他显然颇为认同,将报道收入个人全集的最后一册。纵观他的一生,兴学、办报和代议是3件大事,确能以诤谏精神贯穿其中。1930年代初,陶百川担任淞沪警备司令部军法处长,对进步学生常予从轻发落。他认为,上海“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青年人目击身受,难免左倾,而他自己如果不是先入国民党,也会成为共产党的同路人。他实在看不惯,就从军法处辞职,赴“哈佛大学研究院进修政治及法律”。
身为著名报人,陶百川先后在上海、香港、重庆和纽约担任过报社的社长、总编、主笔等职;身为代议士,他担任过上海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制宪国大代表和监察院监察委员。他一向以敢言自期,全集多达33册,也惹来过多次“围剿”。李敖对陶百川的诤臣做派不以为然,他说:“像毛子水、陶百川这些人,他们都犯了把谏诤当做言论自由的大错误,他们沿袭古人的‘诤臣说’,形成了对政府的‘诤友说’,所以一发言,就先低一级,完全是一派嚅嚅上条陈的模样,他们是一点‘正义之怒’都没有的。”这话不算污蔑,却也有失片面——诤臣总比媚上欺下的佞臣好太多了。晚年的陶百川主张两岸统一,不失民族气节,2002年以百岁高龄去世。
(陶百川青年留影及《中国劳动法之理论与实际》书影)
出身名门的劳动法学人江世义
——中国劳动法学杂考之十二
江世义,字配之,安徽黄山旌德江村人,1904年出生。江村传为江姓渊源之一,人杰地灵,近世有“四博士”即江绍铨(亢虎)、江绍原、江世义和江泽涵,还是胡适夫人江冬秀的老家。按辈分来说,世字辈比泽字辈大一辈。
江世义于1918年起在北京大学文学院预科学习,1920年赴法留学。期间关心时政,曾代表安徽学生会参与发起旅法各团体救国联合会,并为《晨报》撰稿。1925年获里尔大学博士学位,博士论文研究周代社会主义思想。1927年回国,任北京大学、中国大学等校教授。1928年赴沪创办东亚大学,以文法学科为主。
1929年,江世义以在北京大学和东亚大学的劳动法讲义为基础,出版《劳动法概论》。因成书匆忙,内容单薄,1930年又出版《劳动法》一书,虽然页数几乎翻倍,计“三万余言”,仍然谈不上充实。两书内容大抵以介绍外国法为主,对于当时出台不久的南京政府劳动立法则仅作粗略介绍。江世义的劳动法造诣不能算高。
东亚大学未获政府核准,实属非法办学,于1930年被勒令关停,学生甚至未必有机会用上江校长的新教科书。江世义留沪从事律师和会计师业务,很快因抢夺同行业务而遭上海律师公会除名。1932年,江世义辞去上海会计师公会候补执委之职,退会从政。他曾担任司法院法官训练所导师、西北军官训练班教员,还做过国府军事委员会战时工作干部训练团第四团的政治教官。大致是在南京任职期间,江世义发起成立中国政法学会,主张“发扬民族文化,研究法学原理,以促进群治”。到西安工作以后,他携笔从戎,著有《国防地理新论》,还曾参与实行宪政的讨论。公开记载显示,江世义于1944年在西安组织平准会计师事务所,大概是离开政坛重操旧业。此后事迹不详。
江世义的前半生,少年得志,之后路走得不大顺,也缺少章法。他是位风雅人,发表过不少旧体诗;也是位讲究人,曾撰写《留法报告书》,对留法准备事项、居法各项礼仪如数家珍,洋洋洒洒写了23页之多。但这些都不足以传世。劳动法充其量是他的一段人生插曲,他在授课之余也没有发表过相关论文。后世对他的劳动法著作的兴趣,大概比不上对他家世的兴趣。
(《劳动法概论》书影)
2023.2.6-13 写于北京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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