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知名法理学家塔玛纳哈全新力作:《法律多元主义阐释》
国际知名法理学家布莱恩·塔玛纳哈的全新力作!
当代法律现实主义代表性人物的积年之功!法律多元主义领域与社会—法律研究的最新理论拓展!横跨一般法理学、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与比较法的综合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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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主义阐释:历史、理论与影响
(法政名著译丛)
[美]布莱恩·Z.塔玛纳哈-著 赵英男-译
商务印书馆2023年3月版内容简介
《法律多元主义阐释:历史、理论与影响》是国际著名法理学家布莱恩·塔玛纳哈(Brian Z. Tamanaha)教授有关法律多元主义以及法哲学三十余年研究的集大成之作。法律多元主义涉及多重法律形态的彼此共存。它包含国家法、国际法、跨国法、习惯法、宗教法、原住民法以及彼此不同的种族或文化社群的法律。法律多元主义是当下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后殖民法学研究、女性权利与人权、比较法、国际法、跨国法、欧盟法、法理学以及法律与发展研究的主题。尽管塔玛纳哈教授早年在此领域已经发表了一系列极富影响力的论文,但其试图在本书中从全新角度勾勒并描绘法律多元主义研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发展。
本书旨在澄清并尝试解决围绕法律多元主义存在着的诸多混淆与理论分歧。依赖过往与当下的研究,本书表明国家法律体系以不同方式呈现出内在多样性,法律的多重形态在每个社会中都彼此共存。本书阐明了法律多元主义的潜在理由与渊源,考察它的不同影响,揭示出其概念与规范意涵,并以有助于社会科学家、理论家、法学家以及法律与发展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方式解决了当下的理论争议。
作者简介布莱恩·Z.塔玛纳哈,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约翰·莱曼校级教授(John S. Lehmann University Professor),国际知名法理学家、法律与社会研究者。他曾获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首届图书奖(2019年)、美国专业与学术杰出出版提名奖(2006、2018年)等学术奖项,并在2013年美国《国家法学家杂志》(National Jurist)遴选的“最具影响力的法学教育家”中位列第一。自1997年至今,塔玛纳哈教授出版包括《论法治》《法律工具主义》在内的著作11部,这些著作被翻译为12种语言的版本在世界各地发行。
译者简介赵英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人文访问学者。现为同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研究方向为比较法与西方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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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与致谢
导论:三重线索
国家法一元论
抽象法律多元主义与民间法律多元主义的对比
社群法、政权法和政权间法
法律多元主义提要
第1章 历史语境下的法律多元主义
帝国如何创造法律多元主义
罗马帝国及其后的属人(社群)法
中世纪鼎盛时期的法律多元主义
法律国家的巩固
奥斯曼帝国的米勒特
世界范围内的领事裁判权和治外法权
奥斯曼帝国中多样化的法律多元主义
作为法律国家的英国东印度公司
国家法一元论学说的运用与滥用
第2章 后殖民时期的法律多元主义
殖民地的间接统治
习惯法的转型—发明
植根于社会的非正式村庄法庭
传统精英不断提升的权力
有关土地的不确定性与冲突
人权方面习惯法与宗教法的冲突
发展机构近来向非国家法的转向
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因素与法律多元主义
法治与法律多元主义
第3章 西方法律多元主义
罗姆人法
新西兰、加拿大、澳大利亚和美国的原住民法
犹太教法院和伊斯兰教法庭
社群法和领域内国家法
第4章 从国家法律多元主义到跨国法律多元主义
美国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多元主义
欧洲法律制度中的法律多元主义
欧盟的宪法多元主义
美国和欧盟法中法律多元主义的连续性
麦考密克的抽象法律多元主义
全球/跨国法律多元主义
质疑“全球法律多元主义”
托伊布纳与桑托斯的全球法律多元主义
理论描绘
“全球法律多元主义”的价值
第5章 抽象法律多元主义与民间法律多元主义的对比
抛开法律多元主义的强弱之分
抽象与民间法律多元主义的差异
埃利希的“活法”
社会联合体的法律
穆尔与格里菲斯的否定
制度化的规范实施
功能分析的涵盖过度与不足
后现代法律多元主义
与社会复杂性相连的社会――历史视角下的民间法
结论 法律多元主义阐释
索引
附录 法律是什么:塔玛纳哈的回答 赵英男
译后记
这本书的写作已逾30年之久。1986年的我曾是密克罗尼西亚雅蒲岛的一位年轻的司法部长助理,遇到了一个基本不在国家法律体系之内运作的有效习惯法体系。这一经历颠覆了我对法律的基本假设:先前我假定国家垄断了法律。那时我还没有听说过法律多元主义(legal pluralism)。后来,在研究生阶段学习法律理论,我不仅知道法律多元主义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常见现象,而且意识到大部分法律工作者和法学理论家完全不在意它。于是我写了一系列文章来阐述法律多元主义:“法律多元主义社会科学概念的愚笨”(The Folly of the Social Scientific Concept of Legal Pluralism, 1993),“法律多元主义的非本质主义概念”(A Non-Essentialist concept of Legal Pluralism, 2001),“理解法律多元主义”(Understanding Legal Pluralism, 2008),“法治和发展中的法律多元主义”(The Rule of Law and Legal Pluralism in Development, 2011)以及“多元主义法学的承诺与困惑”(The Promise and Conundrum s of Pluralist Jurisprudence, 2019)。写作本书时,我把这些文章置于一旁,以便提出更深入和广博的理解。
我的目标是为任何对法律多元主义感兴趣的读者提供一份阐释性导引。我也希望能够对我们理解法律有理论上的贡献。最后,关注历史与当下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我们理解法律与社会多有启发。
除却身为律师的经历以及作为法律理论家受到的训练,一些个人理由使我身处撰写这一主题的有利地位。莎利·福尔克·穆尔(Sally Falk Moore)是我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硕士毕业论文指导老师。约翰·格里菲斯(John Griffiths)尽管一开始与我观点相左,但却逐渐彼此尊重。戈登·伍德曼(Gordon Woodman)和西蒙·罗伯茨(Simon Roberts)同我就法律多元主义有过多次精彩交流。莎利·恩格尔·梅丽(Sally Engle Merry)多年来在许多场合和我就彼此关心的夏威夷、法律多元主义及其他话题展开讨论。罗杰·科特瑞尔(Roger Cotterrell)自我学术生涯伊始便一直是我在法律社会学领域的导师。马克·格兰特(Marc Galanter)和威廉·特维宁(William Twining)是我与之分享体会和讨论各种个人及专业话题的老友。这些法律人类学、法律社会学以及法律理论领域的杰出学者,是第一代法律多元主义者中顶尖思想家。我从他们的观点中获益良多,这本书受惠于他们所有人。
感谢我在牛津大学出版社的责任编辑杰米·别列津(Jamie Berezin)对本书的支持,以及对我拖延交稿日期的耐心。
本书献给我的姐姐,拉尼·塔玛纳哈·布罗德本特。我深深感恩拉尼在我们父母临终前照料他们时作出的牺牲。尽管我无法报答,我以此题献表达内心真诚的感激。谢谢你,拉尼。
编辑|一一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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