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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6则(2020年12月21日)

彭怀文 彭怀文说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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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6则(2020年12月21日)


彭怀文

问题1:截止12月底有部分预收账款已经开票,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吗?纳税申报收入小于开票收入怎么办如何处理?

解答:您的问题,实际上是在咨询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收入确认的差异问题。原则上,会计确认是按照收入准则进行确认,只是预先收到货款的,会计上确认为一项负债。企业所得税上确认在多数情况下,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但是对于租金收入、利息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又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在确认应税收入。增值税方面,先开发票的,则按照开具发票的时间发生纳税义务。因此,三者之间不一致是非常正常,如果完全一致反而显得更加的虚假。针对预收货款,分别说明。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1、先开票的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应税销售行为,先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2、预收货款销售纳税义务时间: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特定货物除外),为货物发出的当天。根据描述,截止12月底有部分预收款已经开票,但似乎还没有发货,那么该部分预收款应该按照已经实际开票的金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货物发出了,就应该按照货物全额纳税,包括还未收到货款与未开发票部分。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企业所得税关于纳税义务规定较多。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四)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五)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3、提供劳务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四)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4、房地产销售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4、租金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一、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6、利息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综上所述:如果出现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收入不一致的,是非常正常的,不要心慌,只要是真实的,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的财税处理,即便是税务局约谈或者要写说明,也是能够说清楚的。千万不要因为害怕,就强行把三者调整为一致。那样,只能蒙骗一些“菜鸟”,真正有经验的一看就知道是有问题的。


问题2:厂房租金,当年没收到发票是当年计提还是次年发票到了再入账?公司2020年厂房租金10万,房东要2021年开发票,这10万租金我是2020年计提呢?还是2021年到发票把费用计入2021年呢?解答: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处理:一、会计处理1、租赁开始日借: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初始费用)2、租赁期间:(1)折旧借:制造费用等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2)支付租金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贷:银行存款(3)收到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确认的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二、税务处理1、税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20年发生的租赁费用,可以在2021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就可以扣除;超期后,可以追补扣除,最长时限5年。2、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会计上确认的折旧费用和财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全部进行调减;会计上没有直接确认租赁费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问题3:跨境电商买的礼物没有发票,请问可以税前扣除吗?解答:跨境电商,其实质就是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的货物贸易。因此,通过跨境电商购进货物,实质上就是进口货物,只是在通关时执行的海关税收政策与普通大宗进口有些差异。既然是进口货物,怎么可能取得发票呢?境外企业也没有中国发票啊。《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向境外企业或个人购买的货物,没有发票,是可以用对方提供的形式发票、支付单据、电商交易截图等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如果是通过境内专门从事跨境电商的商贸企业购进的,也就是说不是跟境外企业或个人直接交易的,则需要境内的商贸企业提供正式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4: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什么这个公式是加呢?解答: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税会差异与暂时性差异以及分类。1、税会差异就是因为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时,由于会计处理是依照会计准则规定,税务处理是依照税法规定,二者处理的背后依据和逻辑都是不一样的,存在差异也就变得很正常。2、暂时性差异既然有暂时性差异,就有永久性差异。对于税务与会计之间的处理差异,有些是暂时性的,随着时间的推进,差异会最终得以弥合,所以就把这类差异称之为——暂时性差异。比如,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按照正常的年度分期折旧,而税务上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一次性扣除。造成的结果就是,固定资产购进的年度,税务上因为一次性扣除,所以折旧额就远远大于会计上折旧额;但是,从第二年开始,会计上还是会继续折旧,而税务上因为已经全额扣除(折旧)了,税务上的折旧额就为0;到最后固定资产使用报废时,实际上会计扣除的折旧额和税务上扣除是完全一致的,前面年度存在的差异得到弥合,前面年度的差异也是暂时性。与暂时性差异相反的,当然就是永久性差异。比如,企业贪图便宜购进了一台二手设备,但是没有取得发票。按照我国“以票控税”的管理,当然就不能税前扣除折旧额。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依然需要分期进行折旧,因此税务处理就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当时,由于是因为没有发票导致的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后续年度还是始终不能取得发票,那么这个税会差异就永久存在,直到该固定资产报废确认终止的时候,依然存在,始终不能弥合。3、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此处的“可抵扣”,当然是抵税。国家的税也不是能白白给抵的,必须要有人先交,后才能抵扣。因为税会差异产生的交税,当然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啊。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先交税(企业所得税),后续年度满足条件了就可以“抵扣”。其实,这也是由于税会差异引起的。比如,会计上确认收入,无论是按照旧收入准则还是新收入准则,货物虽然已经发出,但是不满足收入准则的确认标准的,会计上都不能确认收入。但是,税务上确认销售货物的标准,与会计确认标准限制较少。因此,经常就会出现税务上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标准,但是会计上不满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税务处理就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并交税。后续年度,发出的货物满足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后,会计上就会确认收入。按道理,确认了收入就应该交税吧?——但是,因为税会差异的影响,前面税务上已经交过税了,所以只需要“抵扣”就行了,不用也不能重复交税。现在明白为什么要加的原因了吗?【提示】其实,您的公式是不完整的,完整的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发生影响损益的永久性差异-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说明:本期发生影响损益的永久性差异,如果是免税收入的,用负号表示。


问题5: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用于投资、赠送是不是计入财产转让所得?存货用于投资、赠送视同销售计入营业收入?解答: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一、固定资产不能“视同销售”,而只能“视同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注意:上述规定中——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并列关系。既然是并列关系就不能随便就不能混淆,因为混淆后就会带来错误的结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各位看官,注意看看,"销售货物收入"的范围,是不是会计处理的"存货"销售收入,而没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销售"收入吧。同样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再看看,"销售货物收入"不包括固定资产等,是不是全都集中到"转让财产收入"中来了呢?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定要结合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就可以得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属于货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属于财产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注意视同"销售货物"与"转让财产"的后续影响

本来前面已经讲清楚了二者的区别,固定资产抵债是不能"视同销售"的,可是还是有人对于为什么固定资产抵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为什么不能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而感到困惑,老彭就再深入解释一番。销售货物:会计处理要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要么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属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转让财产:我们就以固定资产为例来说明吧。先需要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然后取得转让收入是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才以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固定资产转让,最后在会计上是净额反映的,即以利得或损失反映的。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利得不用说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而损失则需要税前扣除的话则需要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法规定进行。其他额财产转让,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套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看看这些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而没有将"转让财产"收入额给包括进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包括了9种"视同销售"的情形,除第8项"视同提供劳务"外,其余都可以说是用于填写"视同销售货物"的,而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可以说,整个A105010反映或调整的都是"销售(营业)收入"。因为我们需要注意申报表设计的逻辑关系,财产转让已经按照净额在其他报表中反映或者调整了,就不应该在A105010再次重复进行调整。


问题6: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两种商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20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后交付,但只有在两项商品全部交付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商品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假定不考相关税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按照试题的描述,要求采用采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分录。1、交付A产品的会计分录借:合同资产——A产品 5000元(6千*25千/3万)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5000元2、交付B产品时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5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 20000元合同资产——A产品 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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