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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6则(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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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答6则(2020年12月21日)
彭怀文
问题1:截止12月底有部分预收账款已经开票,可以不交企业所得税吗?纳税申报收入小于开票收入怎么办如何处理?
问题2:厂房租金,当年没收到发票是当年计提还是次年发票到了再入账?公司2020年厂房租金10万,房东要2021年开发票,这10万租金我是2020年计提呢?还是2021年到发票把费用计入2021年呢?解答:按照新租赁准则进行处理:一、会计处理1、租赁开始日借: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贷: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银行存款(初始费用)2、租赁期间:(1)折旧借:制造费用等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2)支付租金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贷:银行存款(3)收到发票确认进项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4)确认的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二、税务处理1、税前扣除: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2020年发生的租赁费用,可以在2021年5月31日前收到发票就可以扣除;超期后,可以追补扣除,最长时限5年。2、税会差异与纳税调整:会计上确认的折旧费用和财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需要全部进行调减;会计上没有直接确认租赁费用,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问题3:跨境电商买的礼物没有发票,请问可以税前扣除吗?解答:跨境电商,其实质就是依托电子商务平台进行跨境的货物贸易。因此,通过跨境电商购进货物,实质上就是进口货物,只是在通关时执行的海关税收政策与普通大宗进口有些差异。既然是进口货物,怎么可能取得发票呢?境外企业也没有中国发票啊。《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参考《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向境外企业或个人购买的货物,没有发票,是可以用对方提供的形式发票、支付单据、电商交易截图等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但是,需要注意一点:如果是通过境内专门从事跨境电商的商贸企业购进的,也就是说不是跟境外企业或个人直接交易的,则需要境内的商贸企业提供正式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题4: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为什么这个公式是加呢?解答:要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了解税会差异与暂时性差异以及分类。1、税会差异就是因为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时,由于会计处理是依照会计准则规定,税务处理是依照税法规定,二者处理的背后依据和逻辑都是不一样的,存在差异也就变得很正常。2、暂时性差异既然有暂时性差异,就有永久性差异。对于税务与会计之间的处理差异,有些是暂时性的,随着时间的推进,差异会最终得以弥合,所以就把这类差异称之为——暂时性差异。比如,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按照正常的年度分期折旧,而税务上却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一次性扣除。造成的结果就是,固定资产购进的年度,税务上因为一次性扣除,所以折旧额就远远大于会计上折旧额;但是,从第二年开始,会计上还是会继续折旧,而税务上因为已经全额扣除(折旧)了,税务上的折旧额就为0;到最后固定资产使用报废时,实际上会计扣除的折旧额和税务上扣除是完全一致的,前面年度存在的差异得到弥合,前面年度的差异也是暂时性。与暂时性差异相反的,当然就是永久性差异。比如,企业贪图便宜购进了一台二手设备,但是没有取得发票。按照我国“以票控税”的管理,当然就不能税前扣除折旧额。会计上按照会计准则,依然需要分期进行折旧,因此税务处理就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当时,由于是因为没有发票导致的不能税前扣除,如果后续年度还是始终不能取得发票,那么这个税会差异就永久存在,直到该固定资产报废确认终止的时候,依然存在,始终不能弥合。3、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此处的“可抵扣”,当然是抵税。国家的税也不是能白白给抵的,必须要有人先交,后才能抵扣。因为税会差异产生的交税,当然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啊。也就是说,企业需要先交税(企业所得税),后续年度满足条件了就可以“抵扣”。其实,这也是由于税会差异引起的。比如,会计上确认收入,无论是按照旧收入准则还是新收入准则,货物虽然已经发出,但是不满足收入准则的确认标准的,会计上都不能确认收入。但是,税务上确认销售货物的标准,与会计确认标准限制较少。因此,经常就会出现税务上已经满足收入确认标准,但是会计上不满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税务处理就要按照税法规定确认应税收入,并交税。后续年度,发出的货物满足会计上的收入确认标准后,会计上就会确认收入。按道理,确认了收入就应该交税吧?——但是,因为税会差异的影响,前面税务上已经交过税了,所以只需要“抵扣”就行了,不用也不能重复交税。现在明白为什么要加的原因了吗?【提示】其实,您的公式是不完整的,完整的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发生影响损益的永久性差异-本期发生的影响损益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说明:本期发生影响损益的永久性差异,如果是免税收入的,用负号表示。
问题5: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用于投资、赠送是不是计入财产转让所得?存货用于投资、赠送视同销售计入营业收入?解答: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一、固定资产不能“视同销售”,而只能“视同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请注意:上述规定中——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是并列关系。既然是并列关系就不能随便就不能混淆,因为混淆后就会带来错误的结果。《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各位看官,注意看看,"销售货物收入"的范围,是不是会计处理的"存货"销售收入,而没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金融资产等的"销售"收入吧。同样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再看看,"销售货物收入"不包括固定资产等,是不是全都集中到"转让财产收入"中来了呢?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一定要结合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我们就可以得出: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属于货物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属于财产的应当视同转让财产,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注意视同"销售货物"与"转让财产"的后续影响
本来前面已经讲清楚了二者的区别,固定资产抵债是不能"视同销售"的,可是还是有人对于为什么固定资产抵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为什么不能填写《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而感到困惑,老彭就再深入解释一番。销售货物:会计处理要么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要么就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属于应税收入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限额扣除项目的计算基数。转让财产:我们就以固定资产为例来说明吧。先需要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然后取得转让收入是冲减"固定资产清理",最后才以净额转入"资产处置损益"。所以,固定资产转让,最后在会计上是净额反映的,即以利得或损失反映的。而企业所得税方面呢,利得不用说应该确认为应税收入,而损失则需要税前扣除的话则需要按照资产损失扣除的税法规定进行。其他额财产转让,也基本上是这样的"套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看看这些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基数都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而没有将"转让财产"收入额给包括进来。《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中包括了9种"视同销售"的情形,除第8项"视同提供劳务"外,其余都可以说是用于填写"视同销售货物"的,而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可以说,整个A105010反映或调整的都是"销售(营业)收入"。因为我们需要注意申报表设计的逻辑关系,财产转让已经按照净额在其他报表中反映或者调整了,就不应该在A105010再次重复进行调整。问题6:新收入准则下销售两种商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2020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000元,合同价款为25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后交付,但只有在两项商品全部交付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商品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假定不考相关税费。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甲公司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解答:按照试题的描述,要求采用采用新收入准则进行会计分录。1、交付A产品的会计分录借:合同资产——A产品 5000元(6千*25千/3万)贷:主营业务收入——A产品 5000元2、交付B产品时的会计分录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 25000元贷:主营业务收入——B产品 20000元合同资产——A产品 5000元
个人捐赠能否全额税前扣除?员工离职借款收不回,应该计入坏账准备还是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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