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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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1月22日)
问题1:个人向企业出售专有技术,如何缴纳个税?
本人向某企业一次性出售某项技术服务,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十万元,请问关于本人的个税是如何计算?由哪一方缴纳的?
解答:
个人向企业出售技术服务,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印花税、个人所得税。
一、满足条件的可以免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的,可以免增值税;否则,就需要交纳增值税,征税率3%(疫情期间优惠至1%)。
如果交纳了增值税,附加税费按照实际交纳的增值税计算。附加税费是指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的纳税义务人为出售方,即个人。
二、印花税计算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 ),技术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
印花税:签署合同的双方都要缴纳。
三、个人所得税计算
个人转让专利技术取得报酬,属于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取得报酬的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付方在实际支付报酬时,应依法预扣预缴隔热避税都是。
1、收入额=不含税收入-扣除费用(如免增值税,则是含税收入)
2、扣除费用:收入低于4000元时,扣除800元;收入高于4000元,扣除收入的20%。
3、预扣税率:20%
4、预扣预缴税金=收入额×20%。
说明: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在次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应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合并进行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转让环节缴纳的缴纳附加税费和印花税,可以税前扣除;转让环节缴纳的增值税,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2:接受劳务派遣取得的报酬,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等非独立个人劳动取得的报酬是有区别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
个人接受劳务派遣,首先是被劳务公司“雇佣”的,然后在劳务公司的安排下到接受其他单位上班,从事的工作也是一种“非独立”,因此个人接受劳务派遣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
问题3:外籍人员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并由境内企业按月支付报酬,要缴什么税?如何缴?
解答:
结论:1.应交增值税;2.不交个人所得税。
缴纳方式:支付方代扣代缴。
一、应交增值税
根据描述,外籍人员在境外为境内企业提供服务,但是购买服务企业属于境内企业,根据财税(2016)36号附加1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因此,向境外的外籍个人支付服务报酬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1、代扣代缴增值税依据:
财税(2016)36号附加1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代扣代缴增值税计算
财税(2016)36号附加1第二十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注意:是税率,而不是征收率。个体提供服务的税率应该6%。
说明:在《城建税法》2021年9月1日施行前,还需要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依法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二、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外籍个人如果提供服务时没有入境,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的,非居民取得报酬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没有向中国纳税的义务。
问题4:上年财务费用-利息没记账.今年怎么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解答:
一、企业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会计差错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所以只需要在发现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就可以。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二、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不具有重要性的会计差错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对于具有重要性的会计差错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一)不具有重要性的会计差错
借:财务费用-利息
贷:银行存款等
(二)具有重要性的会计差错
1.确认会计差错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等
2.确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确认对留存收益的影响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三、税务处理
无论是执行什么会计准则,企业上年度的利息支出,法理上都应在上年度税前扣除。
(一)5月31日前发现的
1.还没有申报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直接在申报表中填报申报扣除;
2.如果已经申报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对已经申报的报表进行更正申报。
(二)5月31日后发现的
应按照规定进行追补申报,追补期限5年。
说明:如果金额实在太小的,税务局也不会太较真,直接在发现当期税前扣除也可以。
问题5:企业之间无息借款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一、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特定时间内集团内企业之间无偿借款免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享受财税[2019]20号文件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2. 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问题6:系统集成业务能否分拆为多个履约义务(如硬件、软件产品分拆)?是否能够按照时段法确认收入?
解答:
系统集成,通常是指将软件、硬件与通信技术组合起来为用户解决信息处理问题的业务,集成的各个分离部分原本是一个个独立的系统,集成后的整体的各部分之间能彼此有机和协调地工作,以发挥整体效益,达到整体优化的目的。由于系统集成的上述特点,通常难以满足履约义务分拆的条件,即单个组成部分往往不能为客户带来经济利益,因此多数情况下系统集成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系统集成如果是“交钥匙”工程,可以理解为一种“合并产出”,只有整体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才能发挥作用。
企业建造过程中,客户既不能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也不能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所以一般按照时点法确认收入(除非符合收入准则第十一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条件)。
问题7:单位向个人低价售房应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需要进行年度汇算吗?
解答: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不需要进行年度汇算,以差价收入除以 12 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月度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问题8:我是某公司财务人员,想了解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解答: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究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问题9:“小微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如何区分?
解答:
“小微企业”是一个习惯性的叫法,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界定,目前所说的“小微企业”是和“大中企业”相对来讲的。
如果要找一个比较接近的解释,那就是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于2011年6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将16个行业的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小微企业可以理解为其中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而“小型微利企业”的出处是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指的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特定企业,其特点不只体现在“小型”上,还要求“微利”,主要用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一定要谨记税法上的“小型微利”四个字,并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去判断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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