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企业所得税错误少预缴,汇算补缴后还有滞纳金风险吗?
季度企业所得税错误少预缴,汇算补缴后还有滞纳金风险吗?
解答: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错误少预缴”,需要区分情况。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同时,国税函[2009]34号第六条规定: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企业季度预缴时,只要不是故意的进行虚假申报(涉嫌偷税的),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会计核算差错导致的会计报表利润有错误而少预缴税款的,在汇算清缴后补缴是不会有滞纳金的。
如果故意虚假申报而少预缴税款的,涉嫌偷税的,虽然后期通过汇算已经补缴了税款,但是税务局依然可以处罚,对于预缴与补缴期间征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