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公司为员工提供借款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公司为员工提供借款的税务风险有哪些?
解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对这部分借款,企业其他人员,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股东借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明确要求:“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因此,企业应重视其投资者及员工借款的税务风险。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既是员工又是股东未归还的借款应视同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员工未归还的借款应视同工资薪酬,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