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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办的食堂,子公司员工免费就餐,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公司办的食堂,子公司员工免费就餐,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解答:
母公司与子公司分别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主体,也分别属于不同的增值税纳税人。
公司自办食堂给本企业员工提供免费餐的,依照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视同销售。
但是,公司食堂给非本企业员工(包括子公司员工)提供免费餐,就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情形,需要视同销售,因为:(1)非本企业员工,不属于本企业聘用的;(2)该免费餐,不属于公益事业。
综上,公司办的食堂,子公司员工免费就餐,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