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收到其他公司开具的电子收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我公司收到其他公司开具的电子收据,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呢?
解答:
电子收据也是收据。
对于收据能否税前扣除,要看支出项目:
1.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
2.如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是否属于增值税经营范围?
3.是否属于可以采用“分割单”进行税前扣除的范围?
4.支出的项目是否属于境外支出?
下面分别说明。
(一)是否与企业取得收入相关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支出的项目,如果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当然不得税前扣除,包括取得的是电子收据的。
(二)是否属于增值税经营范围
1.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提问所述“其他公司”,如果是在境内,且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就需要取得“其他公司”开具的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为,“其他公司”肯定是办理了税务登记的。
比如,企业向“其他公司”外购货物、服务等,就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比如,企业向“其他公司”支付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三)是否属于可以采用“分割单”的范围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凡是符合规定的,可以采用“分割单”形式的,共同接受劳务或承租方以“分割单”或收款企业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处的“其他外部凭证”,就包括收据。
比如,企业租入房屋,房东以分割单和收据收取的水电费等,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支出的项目是否属于境外支出
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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