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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联系虚开发票被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苏园税稽罚[2024]48号
案件名称:曹某波-发票违法
处罚事由:
经检查查明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张某芳在承包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绿化养护项期间,为冲抵用工成本,在明知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你联系苏州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通过支付2.5%的手续费的方式,请其开票给江苏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1张,价税合计30928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你的违法事实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处罚依据:
上述事实和证据,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对你上述违法事实处50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4-05-14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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