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报废,其进项税如何转出?
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报废,其进项税如何转出?
解答:
不需要转出。
依照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固定资产包括有形动产和不动产,如果是非正常损失的,才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仅仅是报废(失去使用功能等),并不是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二十八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范围,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深圳税务:12366每周咨询热点(20240520-20240524)
用工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应由哪一方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