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加工过程中接受特殊耗材减少加工费开票有问题吗?
受托加工过程中接受特殊耗材减少加工费开票有问题吗?
我司是一家受托加工企业 (客户提供原材料,我们收客户加工费)。
近期新增了一个客户,但是代工生产这个客户的产品时,需要用到一些特殊的辅助耗材(注:这些耗材在生产过程中会被消耗掉,不会构成产品实体),这些耗材在市面上不容易买到,但是这个客户手上有,于是我们每个月从客户那里买过来用,但是客户不给我们开票,要求从支付给我们的代工费里边扣。于是我们就在每月应收客户款项里边扣除客户提供的耗材费用后,按净额开票给客户。
请问这样做合规吗?会不会有税务风险?
解答:
按照提问描述的业务场景,就是一个委托加工的过程,特殊的辅助耗材也是委托加工过程中所必须的,可以视为委托方提供的原辅材料。
如果双方之前签署的委托加工合同,并没有约定该特殊耗材需要委托方提供,而是约定由受托方提供的,现在因为受托方采购困难,变为委托方提供后,扣前耗材费用,实际上等于是减少了加工费。
为避免产生税企争议和税务风险,委托方和受托方应该及时签署变更合同(协议),在变更合同(协议)中注明委托方需要提供的耗材数量,以及受托方(加工方)减少的加工费。
通过合同变更,确保最终业务、合同与发票等一致,就不会再产生税务风险了。
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委托方提供的特殊耗材必须是用在委托加工物资的加工过程中,特殊耗材的提供数量与加工物资数量的比例符合行业内的消耗标准。否则,超出行业内消耗标准太多的,就涉嫌非货币性交换,双方需要分别按照销售与购进处理,而不能按照净额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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