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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销售企业自己使用过的二手车能否适用二手车经销商0.5%征收率的政策?
卖新车的企业把自己用过的车卖了,能否适用二手车经销商0.5%征收率的政策?
卖新车的企业把自己的一辆新车用了几个月之后卖了,能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的政策?
解答:
不能适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该政策已经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注意,该规定的限制条件: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也是同样规定。
而提问描述的是“卖新车的企业”,应该是常说的4S店,新车变成二手车再销售,并不是收购的二手车再销售。
二手车经销按0.5%征收增值税,主要是解决二手车经销企业无法取得进项税额的问题。
而“卖新车的企业”是可以从汽车厂商处取得进项税额并按规定抵扣的。
“卖新车的企业”,在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下,自用的车辆作为二手车再销售的,一般纳税人需要按照13%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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