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暂估成本发票未收到导致纳税调增该如何做分录?
因暂估成本发票未收到导致纳税调增该如何做分录?
汇算清缴时已调增以前年度原材料暂估款(确认无法收到发票),本年度账上应该如何写调整分录?
解答:
提问中已经说了,暂估的原材料无法收到发票,汇算清缴就做纳税调增。纳税调增的后果,就是增加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面临两个结果:1.原本就是盈利要交税的,纳税调增后就补税;2.原本就是亏损不交税的,纳税调增后减少“税前可弥补亏损额”,或者将亏损冲抵完后补税。
因此,对于暂估计入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纳税调增后需要做的会计分录,主要就是处理补税或减少税前可弥补亏损额的影响。
一、纳税调增后补税
企业原本就是盈利要交税的,因为未取得发票而纳税调增后就补税,贷方肯定需要先增加“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借方就比较复杂了,首先需要考虑执行的会计准则,其次再考虑其他因素。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1.暂时无法收到的
按照税法规定的,在汇算清缴前没有收到发票需要纳税调增,但是可以在5年内收到的可以追补扣除。
因此,只是确认在汇算清缴前无法收到发票的纳税调增缴税,属实暂时性差异,缴纳的税金在后期追补扣除时可抵扣或退税,应作为一项资产。
比如,有成本票100万元,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收到,纳税调增补税25万元,税率25%,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贷:银行存款 25万元
在当年7月收到纳税调增补税的发票,追补扣除,专项申报后退税25万元,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当然,也可能永久性无法收到发票,那么当5年追补期满或有其他证据的,就可以提前将上述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入“所得税费用”。
2.会计差错导致的
比如,收到存货是别人无偿赠送的,永远不会收到发票,而在收到货物时按照暂估入账做了会计分录。
这样错误的会计处理,会导致在汇算清缴时没有发票需要纳税调增,后期应付款不支付转为营业外收入也要缴税,会导致双重缴税。
因此,对于这样的会计差错,应从源头上进行更正。比如,上年11月收到原料厂商的免费样品10万元,当时作为暂估入库处理的。
(1)冲减暂估款:
借:应付账款-暂估款(或贷方红字) 10万元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营业外收入) 10万元
(2)调整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5万元
(3)调整对留存收益的影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元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0.75万元
说明:企业收到捐赠,应作为应税收入;对于接受的捐赠资产,只要依法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即使捐赠资产没有发票,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
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会计差错更正采用未来适用法。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如果后期收到发票追补扣除的,则做如上的相反分录。
二、纳税调增后减少税前可弥补亏损额的
(一)不需要做分录的
因为没有收到发票而纳税调增后减少税前可弥补亏损额的,如果不实际补税的,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就不需要做会计分录。
因为没有收到发票,纳税调增后减少税前可弥补亏损额的,只要还有可能收到发票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就应作为一项暂时性差异。
比如,某公司在年度关账前计算的税前可弥补亏损额是300万元,已经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75万元。汇算期间因为一笔成本100万元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没有收回发票,纳税调增100万元,导致税前可弥补亏损额降低为200万元。由于并没有实际缴税,而且增加的差异也是暂时性可抵扣差异,所以不需要做会计分录。
(二)需要做分录的
比如,上年11月收到原料厂商的免费样品10万元,当时作为暂估入库处理的。但是,该企业当年是亏损的,假如不考虑免费样品的情况下“应纳税所得额”是-100万,税率25%。企业在年终关账前按照税前可弥补亏损额已经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25万元。
年终关账前的分录为:
借:递延所得资产 2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在汇算清缴时,发现10万成本发票未收到,查明原因是免费样品,确认当时的会计处理是错误的,需要按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
(1)冲减暂估款:
借:应付账款-暂估款 10万元(或贷方红字)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0万元(营业外收入)
(2)调整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2.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2.5万元
(3)调整对留存收益的影响: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5万元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积金 0.75万元
提醒:在实际财税处理时,一定要先查明原因,然后结合企业执行准则等,再做出最合适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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