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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应该归集在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应该归集在什么会计科目,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
一、会计处理
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在修建过程中,应先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竣工后结转到“固定资产”。之所以结转到“固定资产”,因为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的确认标准。
二、房产税
厂房之间新增的连廊,一旦竣工,就构成了房屋的组成部分,就要整体来看待,而不能因为连廊缺少墙壁等,就认为不是“房产”。
不管会计如何核算,企业在计算和申报房产税时,都需要将连廊的价值给加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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