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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退税!三类问题近期咨询量较大

中国税务报 彭怀文说
2024-08-28

2023年度个税汇算将于6月30日截止

事关退税!三类问题近期咨询量较大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付铁盾 黄丹琼 林建荣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个税汇算)将于6月30日截止。最近一段时间,还未办理个税汇算的纳税人正在抓紧集中办理汇算,并对应进行退税、补税操作。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以下简称深圳12366热线)咨询情况显示,三类涉及退税的问题近期咨询量较大。

年中换工作:可能存在退税情形

近期,年中换工作的李女士,得知跳槽到本单位的同事成功退税后致电深圳12366热线,咨询她自己是否也能在个税汇算时退税。一般来说,年中换工作,可能存在就业空档期,在次年个税汇算时,个税可能存在退税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以下简称56号公告)第一条,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每个月预扣预缴个税阶段,减除费用按5000元/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年度个税汇算时,综合所得减除费用的标准为6万元/年。

对于年中换工作的纳税人,按规定可以在个税汇算时扣除全年6万元的减除费用。若存在就业空档期,预扣预缴时少扣的减除费用,会形成多缴税款,在个税汇算时,可以申请退还。举例来说,假设李女士2022年7月—2023年3月在A公司就职;2023年3月底,从A公司离职;2023年4月—6月未就职;2023年7月在B公司就职。根据56号公告,2023年1月—3月,A公司为李女士发放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的减除费用为5000×3=15000(元)。2023年7月—2023年12月,B公司为李女士发放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的减除费用为5000×6=30000(元)。2023年度的综合所得,A公司和B公司在为李女士预扣预缴个税时,累计扣除减除费用为15000+30000=45000(元),仍有60000-45000=15000(元)的减除费用未扣除。

假设李女士在A公司的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为4万元,除减除费用外其他各项扣除为9000元,已预缴税额为480元;在B公司的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为8万元,除减除费用外其他各项扣除为18000元,已预缴税额为960元。那么,李女士全年综合所得收入为4+8=12(万元),减除费用6万元,2023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20000-60000-(9000+18000)]×3%=99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退税额=(480+960)-990=450(元)。也就是说,李女士办理个税汇算后,可以申请450元的退税款。

自由职业者:适用税率可能变化

最近一段时间,有不少自由职业者致电深圳12366热线咨询退税事宜。原来,自由职业者作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在预扣预缴时,大多数适用税率较高,因此,十分关注个税汇算时应纳税额的变动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第八条,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适用20%—40%三档超额累进预扣率,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其中,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税汇算时,劳务报酬所得作为综合所得,与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根据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因此,自由职业者在个税汇算时,适用税率可能发生变化。

例如,居民个人许女士在深圳从事摄影工作,每月固定从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2000元,适用20%预扣率,假设不考虑其他税费。许女士每个月预缴个税=12000×(1-20%)×20%=1920(元),全年预缴个税=1920×12=23040(元)。2023年度,许女士劳务报酬所得共144000元,减除6万元费用,全年符合条件的租房租金支出为18000元,无其他收入和其他扣除项目,年度综合所得汇算适用税率10%,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44000×(1-20%)-60000-18000]×10%-2520=120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后应退税额=23040-1200=21840(元)。

“一老一小”扣除:预扣预缴可能不充分

提高“一老一小”专项附加扣除,是2023年很多自然人纳税人关注的个税政策。

2023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1日起,提高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实务中,自然人纳税人在8月之前预扣预缴月度个税时,均按照原标准进行扣除,存在多缴税款的可能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4号),《通知》发布前,纳税人已按照原标准填报享受2023年度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自9月申报期起,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将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此前多缴的税款,可以自动抵减本年度后续月份应纳税款;抵减不完的,可以在办理2023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继续享受。

举例来说,宋先生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已超过60周岁,满足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无其他扣除。2023年8月及以前,宋先生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宋先生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其任职受雇单位扣缴个税。2023年9月申报期,其单位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扣缴个人所得税时,系统将自动按照提高后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计算宋先生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通知》发布后,宋先生每月按照3000元的标准,计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假设宋先生每月收入10000元,符合标准的专项扣除每月2000元,1月—8月已预缴个人所得税240元。9月,宋先生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10000×9-5000×9-2000×9-3000×9=0(元),自9月开始,宋先生均无须预扣预缴税额,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额=[120000-60000-2000×12-3000×12]×3%=0(元),2023年度个税汇算应退税额=240-0=240(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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