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黄斌:元宇宙法律篇(三)——映射元宇宙之数字孪生法律问题探析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摘要: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Roblox在招股书中提出了元宇宙的概念,Facebook直接更名为Meta(元宇宙)。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元宇宙概念的走红,背后有着相应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生活因素。”,新华社发文指出“元宇宙有可能激发数字经济更大的活力,甚至可能刺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带动从现实到虚拟多个产业进一步潜力挖掘!”,武汉、合肥、上海市徐汇区、深圳市福田区均将元宇宙写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南昌准备设立元宇宙试验区。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浙江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包括元宇宙等领域为重点的未来产业发展体系。元宇宙应当是一个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映射的经济系统,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形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而数字孪生技术将物理世界丰富的数据映射到虚拟世界,决定了元宇宙在虚实映射与虚实交互方面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决定了用户的立体式交互,决定了用户的极致沉浸式体验。
关键词:元宇宙 数字孪生 映射 虚拟世界 虚实映射 虚实交互
2021年是元宇宙元年,Roblox在招股书中提出了元宇宙的概念,Facebook直接更名为Meta(元宇宙),字节跳动90亿元天价收购国内VR行业头部厂商Pico,百度推出元宇宙社交平台“希壤”,网易伏羲发布沉浸式活动系统“瑶台”,微软花费687亿美元收购美国游戏巨头动视暴雪并宣布进军元宇宙,2022年2月,美国元宇宙技术公司TerraZero Technologies在Decentraland上完成全球首笔元宇宙住房抵押贷款。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众号发文称“元宇宙概念的走红,背后有着相应的技术支撑和社会生活因素。”,新华社发文指出“元宇宙有可能激发数字经济更大的活力,甚至可能刺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带动从现实到虚拟多个产业进一步潜力挖掘!”,武汉、合肥、上海市徐汇区、深圳市福田区均将元宇宙写入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南昌准备设立元宇宙试验区。浙江省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浙江省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构建包括元宇宙等领域为重点的未来产业发展体系。元宇宙应当是一个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映射的经济系统,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形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新生活方式,提升人的体验、效率和更多无限可能。而数字孪生技术将物理世界丰富的数据映射到虚拟世界,决定了元宇宙在虚实映射与虚实交互方面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决定了用户的立体式交互,决定了用户的极致沉浸式体验。
Roblox是全球UGC游戏创作平台及互动社区,其在招股书中列出了元宇宙的8个特征:身份认知、社交、沉浸感、随时随地、多样性、低延迟、经济、文明。元宇宙是以VR、AR、MR、XR、AI、区块链、GPU、数字孪生、云计算、边缘计算、脑机接口等技术为基础,通过游戏、社交、虚拟人、NFT、虚拟货币、工业仿真、数字城市等应用构成的下一代互联网生态。元宇宙应当是一个拥有海量用户创作内容、物理世界和社交关系的数字化呈现、原生于数字世界的虚拟资产价值显现、三维沉浸式体验、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相互映射的经济系统,在该经济系统中人们可以劳动、创作获得回报,可以投资、交易获得利润,形成与现实世界类似甚至一样的经济文化繁荣。元宇宙应当是建立在各式开源软件、标准和协议基础上开放的各式数字化宇宙,各式元宇宙之间可能相互兼容也可能相互碰撞亦有可能相互共存。
元宇宙是继PC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之后的第三代互联网,能够给用户带来从二维的平面视觉、听觉体验进展到包含空间性维度的三维沉浸式、交互式立体体验,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味觉、嗅觉等多感官维度体验,是人类未来的数字化生存方式。该数字化存在并不是和现实世界分离,也不是和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而是以虚实融合的方式形成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相互映射,形成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全新生活方式,提升人的体验、效率和更多无限可能。
数字孪生的发展源于感知、广域网、大数据、建模、人工智能、控制等技术的集中爆发,其将感知的物理世界及物理实体的动态数据精准、实时地映射到虚拟世界中,虚拟世界通过建模、人工智能等技术及时将动态数据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并通过算法将优化控制指令反馈到物理世界及物理实体上,最终实现对物理世界及物理实体全生命周期的闭环优化控制。数字孪生将物理世界中的人、物、事件等所有要素数字化,并映射到虚拟世界形成1:1的数字孪生体,而元宇宙是利用数字孪生技术建立1:n的多元宇宙,实现虚拟世界的各种体验和交互。
数字孪生,或称数字化双胞胎,是物理实体与其在虚拟世界中的数字孪生体的相互映射,其通过传感器感知采集运行环境和物理实体组成部件自身状态数据,再利用反馈控制完成物理实体的最终执行,实现数字孪生的最终闭环优化。数字孪生是推动产品创新、性能提升的底层逻辑和强大支撑,能够实现工业领域内资源调配、智能化生产,显著提高工业领域的生产效率。
数字孪生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概念创设期,上个世纪60年代,数字孪生技术最早应用于阿波罗13号上,由登月飞船、各类模拟器、大型计算机系统及通讯设备所组成。1991年,David Gelernter在《镜像世界》一书中首先提出数字孪生的概念,指出数字孪生就是将物理本体的实时状态以及外界环境条件复现到一个数字“孪生体”上。2003年,密歇根大学的格里夫斯教授在产品生命周期管理(PLM)执行课程中提出数字孪生概念。
第二个阶段是军工应用期。2010年,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将“数字孪生”定义为集成多种物理量、多种空间尺度的运载工具或系统的仿真。2011年,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和美国空军实验室把数字孪生运用到飞行器的健康运维里,数字孪生正式应用到航空航天等军工领域。
第三个阶段是民用生产期。2015年5月19日,通用电气(GE)公司宣布推出数字化风电场(Digital Wind Farm)。2017年12月,西门子公司正式发布了完整的数字孪生应用模型,包括数字孪生产品、数字孪生生产和数字孪生体绩效。2020年11月,欧特克正式发布Tandem数字孪生平台,并将BIM(建筑信息模型)引入。
《数字孪生技术应用白皮书(2021)》认为,数字孪生是一种数字化理念和技术手段,它以数据与模型的集成融合为基础与核心,通过在数字空间实时构建物理对象的精准数字化映射,基于数据整合与分析预测来模拟、验证、预测、控制物理实体全生命周期过程,最终形成智能决策的优化闭环。笔者以为,数字孪生,或称数字化双胞胎,是指建立在物理实体上,充分利用传感器更新、运行历史等数据,集成多物理量、多尺度、多概率的仿真过程,通过在虚拟空间中创造一个数字孪生体完成映射,基于数据整合与分析预测对物理实体全生命周期的变化进行记录、分析、预测和控制,最终形成智能决策的优化闭环。
数字孪生包括以下五个层级,第一层,基础层。由工业设备、交通工具、医疗设备、城建设备等具体的硬件设备组成。第二层,数据层。通过传感器感知采集运行环境和物理实体组成部件自身状态数据集成传输,再利用反馈控制完成物理实体的最终执行,是数字孪生闭环优化的起始和终止环节。第三层,映射层。通过工业通讯实现上行感知数据的采集和下行控制指令的执行,实现物理对象与其数字孪生系统间精准映射与实时交互。第四层,优化层。包括数据建模、数据仿真和控制,记录上行感知数据进行分析、诊断和综合决策,并将最终决策指令反馈给物理实体,实现对物理实体全生命周期的闭环优化。第五层,应用层。是指军事航空、智能制造、智慧城市等多方面的应用。
数字孪生具有以下特征:
(一)虚实映射。数字孪生是构建物理实体在虚拟世界的数字孪生体,物理实体和数字孪生体之间能够实现数据连接、状态交互和双向映射。
(二)实时演进。物理实体与数字孪生体在数据、技术、机制、运行等方面进行协同,数字孪生体对从设计、生产、运营到报废的物理实体全生命周期进程不断演进更新。
(三)动态展示。将传感器感知采集运行环境和物理实体组成部件自身状态数据进行数据建模、数据仿真和可视化渲染,实行全系统信息数据和物理实体实时运行态势的动态可视。
(四)优化控制。数字孪生体可对上行感知数据进行分析、诊断和综合决策,并将最终决策指令反馈给物理实体,实现对物理实体全生命周期的闭环优化。
全球权威IT与顾问咨询公司Garter公司自2016年起连续4年将数字孪生列为当年十大战略科技发展趋势之一。
2017年12月,英国国家基础设施委员会发布《数据的公共利益报告》,提出创建一个与国家基础设施相对应的数字孪生体。
2019年12月19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在通信产业大会暨第十四届通信技术年会上正式发布《数字孪生白皮书》。
2020年2月,美国工业互联网联盟正式发布《工业应用中的数字孪生:定义,行业价值、设计、标准及应用案例》白皮书,提供数字孪生在工业应用中的操作指导。
2020年8月,树根互联携手Gartner公司发布《如何利用数字孪生帮助企业创造价值》白皮书。
2020年12月,中国工业4.0研究院编写,数字孪生体联盟发布的《数字孪生体报告(2021):“十四五”时期的投资和创业新赛道》正式发布。
2021年,德国工业4.0剥离资产管理壳,将工业数字孪生体作为工业4.0的重要内容。
2021年,英国科技协会发布报告《释放英国数字孪生生态系统的价值》,概述数字孪生的重要性并推动数字孪生在英国的应用和普及。
2021年3月5日,工信部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在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发布2020年《数字孪生应用白皮书》。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决议,《纲要》提出探索建设数字孪生城市。
2021年12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对外发布《“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文件提到“推动数字孪生等新技术在制造环节的深度应用,探索形成一批“数字孪生+”等智能场景”。目前,数字孪生已被广泛地应用在航空航天、智能制造、智慧城市、智慧交通、健康医疗、智慧家居等多个领域,并将成为经济社会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通用技术。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2020年全球数字孪生市场约52.1亿美元,2021年全球数字孪生市场约200.8亿美元。
映射元宇宙的数字孪生在军工航天、智慧城市、健康医疗、工业制造等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在具体应用中涉及到网络安全、海量数据处理和强大算力,以上决定了元宇宙在虚实映射与虚实交互中所能支撑的完整性,故有必要对网络安全、数据合规和算法合规等法律问题进行梳理。
1、网络安全合规
数字孪生需要对物理世界及物理实体的动态数据进行感知、收集、存储,再传输映射到虚拟世界中,虚拟世界通过算法进行处理,并将优化控制指令反馈到物理世界及物理实体上,实体全生命周期的闭环优化控制。数字孪生技术的应用涉及感知、传感器、广域网、建模、人工智能等多个系统及其集成,各系统之间涉及大量的数据交互,系统的网络安全风险极大。数字孪生系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网络的含义,故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审查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数字孪生系统应当按照开展网络安全审查,重点评估因素包括:产品和服务使用后带来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被非法控制、遭受干扰或者破坏的风险;产品和服务供应中断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业务连续性的危害;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开放性、透明性、来源的多样性,供应渠道的可靠性以及因为政治、外交、贸易等因素导致供应中断的风险;核心数据、重要数据或者大量个人信息被窃取、泄露、毁损以及非法利用、非法出境的风险。其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等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数字孪生实时采集数据及历史运行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网络运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过程中,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再次,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等级保护测评”、“分级保护测评”和“密码保护测评”。
在付全贵与北京三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2018年7月27日,付全贵委托梁某通过美团APP订购了东方航空机票一张,乘机人及联系人均为付全贵,联系手机132****9635(梁某作证称该手机号码由其使用),配送及报销凭证的收件人为梁某,电话185****1660。证人梁某称,2018年7月29日下午,其收到+85246487290号码发送的短信,内容为“尊敬的付全贵旅客,您预定7月30日航班号因起落架系统故障已被取消,请您及时联系客服(02131123460)办理退票/改签。(注:每位旅客将补偿延误费300元,改签需收取20元工本费)【东方航空】”,其将该条短信内容复制转发给付全贵。付全贵称其收到上述短信后,按照短信提示拨打了“客服电话”,对方自称东航公司客服,询问付全贵姓名和身份证号后称航班因故取消可以改签或退票,在付全贵选择退票后,对方称有300元延误费,并以为避免乘客退票后不承认为由,索要付全贵的银行卡号和账户余额。操作过程中,对方称需要转账失败的交易码,要求付全贵向指定账户转出一笔超过余额的款项,付全贵称其认为余额不足,必然无法成功转账,故按对方要求进行了操作,结果提示转账成功。付全贵提交的银行账户明细显示,2018年7月29日20时09分,付全贵通过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向户名为“陈显旺”账户转账22400元。在转出该笔款项前,付全贵账户余额为22316.96元,后该账户转入90元,账户余额变为22406.96元后,该账户向“陈显旺”账户转出了前述22400元。付全贵意识到被骗后向涿鹿县公安局报案。
法院认为:三快科技公司作为美团的网络运营者,应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负有确保安全的义务,应当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原告在美团APP订购机票过程中产生的涉案信息,包括乘机人姓名、乘机时间、航班信息、起落地点、电话等,这些信息的集合能够体现出原告具体的乘机行程安排,明显区别于其他信息主体,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符合法律规定应受保护的个人信息的特征。鉴于数据与信息具有的密不可分的关系,网络运营者采集的个人信息亦属于其所掌握的数据,故对个人信息所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首先应当符合上述防止网络数据泄露的义务内容。具体到本案,三快科技公司负有通过制定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技术措施等手段防止涉案信息泄露或者被窃取的义务。
本案中,三快科技公司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将可识别的信息去标识化处理,对用户姓名、手机号和证件信息都进行了部分隐藏,相关信息的管理需要经过授权许可等,但对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体访问涉案信息的授权规则、授权人员范围、监控情况等,三快科技公司均未清楚、准确地予以说明。特别引起本院注意的是,三快科技公司所称系统自动发送的风险提示短信包含有完整的涉案信息,在其系统平台上所保存的记录亦未进行去标识化处理,该短信在发送之后相关记录会留存在美团平台的数据库中,可以再次访问。综上,本院认为三快科技公司在其信息安全管理无漏洞方面举证并不充分,无法证明其已制定了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来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
在因交易必要需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第三方的情况下,网络运营者作为信息采集方,同样负有采取相应措施保护信息安全的义务。在其提供过程中,至少应做到三点:一是同样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将提供信息的范围严格限制在订票所必需的范围内;二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确保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如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匿名化处理;三是作为交易模式的设计者,三快科技公司应清楚知晓其采集信息的流向、范围及可能有泄露风险的环节。而对于提供信息的个人来说,在其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运营者之后,很难对信息的使用进行有效控制。与个人相比,网络经营者应当也有能力通过完善经营模式或协议安排来分散风险和分担责任。故,本院对三快科技公司主张涉案信息亦可能被航空公司等其他主体泄露的意见不予采信,该项意见亦不构成免责或减责的事由。
2、数据合规
数字孪生通过感知采集物理世界和物理实体的实时数据,构建数字孪生体并映射了元宇宙中的虚拟世界。在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中,数据不仅仅是对物理世界和物理实体的镜像基础,更是对未来物理世界和物理实体的预测和决策之依据。数字孪生涉及到海量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等,故应当适用《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确保数据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并具备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首先,数字孪生系统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行政许可,比如:提供第三方数据存储服务的数据中心应当根据《电信条例》及其分类目录取得相匹配的电信业务牌照;开展数据处理活动以及研究开发数据新技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符合社会公德和伦理。其次,应当定期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数据安全检测评估和认证;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再次,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实现“数据的自主可控”,即禁止非法获取用户重要数据,损害用户对自己数据的控制权;同时还要注重对人脸、指纹、车牌、轨迹、疾病等隐私数据的保护,以及边界线、军事设施、看守所等涉及国家秘密地理数据的过滤。最后,跨主体提供、转移、委托处理核心数据的,应当评估安全风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数据处理者不得向外国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
在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王某某等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中,案情回顾: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4年,主要经营招聘工具软件和大数据分析等业务。2015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组建专门爬虫技术团队,在未取得求职者和平台直接授权的情况下,秘密爬取国内主流招聘平台上的求职者简历数据,并将爬取来的大量求职者简历数据进行重整意图用于开发产品谋利。本案涉案人员多、涉案电子存储设备多、涉案数据量特别巨大、被告人作案手段呈现高技术化特征。
法院认为:伴随着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我国已建立由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民法典以及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协同规范的数据安全法律保障体系。企业进行数据处理时,应当与时俱进,走出以往数据处理的观念误区。技术中立不代表利用技术实施数据处理的行为不涉嫌违法犯罪,虽然爬虫技术本身并不违法,但是企业在利用爬虫技术采集个人信息时,不得妨碍被采集网站的正常运营,不得违背个人信息主体的意愿。该科技公司在采集数据时并未取得求职者和平台的授权,对于爬取来的大量求职者简历数据进行重整意图用于开发产品谋利,从涉案数据中发现具有爬虫特征的2.1亿余条个人信息。期间,某科技公司爬虫技术团队负责人欧某某,私自将公司窃取的简历数据对外出售,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30余万元。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相应刑罚。据了解,本案对被告单位判处的罚金数额、对被告人判处的刑期和罚金数额,均系近年来全国同类案件判罚最重案例。
3、算法合规
数字孪生通过感知采集物理世界和物理实体的实时数据映射到元宇宙中的虚拟世界,虚拟世界对上述数据大量使用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形成控制指令对未来物理世界和物理实体的全生命周期进行闭环优化。数字孪生时代,军工航天、智慧城市、健康医疗和工业制造等领域大量使用算法进行自动化决策。有些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将自身的利益诉求植入算法、自动化决策进程追求利益最大化,并将算法、自动化决策进程作为商业秘密封装起来,仅留行为规则对外可见,俗称“算法黑箱”、“算法独裁”或“算法垄断”。该种行为利用“技术中立”原则,回避转嫁决策责任,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律问责变得非常困难,比如:“大数据杀熟”、“外卖骑手,困在系统里”等。为打破技术成为商业资本的附庸,确保“技术中立”原则,算法治理已是大势所趋。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扬教授认为:从技术上看,推荐算法的设计本身完全属于黑箱操作,对著作权人及其作品充满了各种精致的“算计”,且不排除推荐算法设计过程中,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复制并以此构建内容库的可能性。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推荐算法的利用者对算法推荐的内容,理应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易健雄教授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算法技术主动向用户推送内容链接或发布内容信息的,应就其主动推送或发布的信息承担注意义务;知道某个侵权行为存在的,对已知作品的其他类似被侵害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对版权人事先提供的供版权过滤比对的权源性作品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标准的提高,并非无端加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而是‘能力越强,涉入越深、利益越大、责任越重’的必然要求。
《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规定,应用算法推荐技术是指利用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因此,数字孪生中的调度决策类等算法技术应当适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数字孪生系统应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服务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应当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科技伦理审查、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服务相关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发现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不得利用算法实施影响网络舆论、规避监督管理以及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全国首例算法推荐案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侵害《延禧攻略》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中,爱奇艺公司系在线视频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延剧)在全球范围内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为此支付了巨额的版权费用,有权针对侵权行为依法进行维权。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iOS和安卓版手机应用程序(以下合称今日头条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导致播放量极高,其中单条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
法院认为:字节公司所采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仅仅起到了向用户精准、高效推荐的作用,其本质上是该公司向用户提供网络服务的辅助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因此,其本身并不是法院在本案判断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的对象。
本案的评判对象,是作为这一技术应用者或工具使用者的字节公司,在采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对涉案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看到,对基于协同过滤算法的涉案信息流推荐技术的应用,仅仅是实现短视频在今日头条App中从上传到最终推送至用户进行浏览的这一过程中的部分环节。在“初审一冷启动一正常推荐一复审”的全部流程中,算法推荐尽管是实现服务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但绝不是全部。因此,即使通过算法推荐识别短视频具体内容不具有技术可行性,但对于允许哪些短视频进入被算法推荐的范围,如何设置和优化算法推荐的具体应用方式,以及如何将已经进入推荐范围的侵权短视频纳入复审环节以避免其被大范围、长时间地传播等方面,字节公司仍可以通过在其服务和运营的相应环节中施以必要的注意、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完善。至于具体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法院不宜、也无法直接作出要求,应交由字节公司根据其服务和用户等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策略,自主进行决定,并在个案中验证其实际效果,即是否能够实现及时、有效制止和预防明显的侵权行为和后果。
正如字节公司自已在《3分钟了解今日头条算法原理(科普版)》视频中所言:算法分发并非把所有决策都交给机器,我们会不断纠偏、设计、监督并管理算法模型,希望能让更多的人理解算法,并共同参与到算法模型的制定中来,让算法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字节公司不仅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而是同时提供了信息流推荐服务,理应对用户的侵权行为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最终,字节跳动公司的涉案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判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及诉讼合理开支50万元,共计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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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专利代理人。
擅长领域: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
现为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
代理案件中江西网络电视台诉暴风科技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入选江西省高院2017年十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田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判三缓五)入选2021年江西省检查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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