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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亿商标案发回重审!王老吉vs加多宝为何重燃战火?​

刘慧 周公观娱 2022-03-20

 

盛夏七月已至,又到了该喝凉茶消暑的时候。可就在上周,知名凉茶品牌加多宝发布的一则公告,成功引起了周公的注意。

 

原来,加多宝与广药集团关于“王老吉”商标的纠纷案再起波澜。最高人民法院近日裁定,撤销(2014)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并将案件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这意味着加多宝和广药集团这对冤家对头,又双叒叕要打官司了。


(加多宝公司公告)


发回重审的是个什么案子,意味着什么?原判决认定的14.4亿天价赔偿,加多宝不用赔了吗?不要着急,待周公先为你捋一捋那些年加多宝与王老吉之间的爱恨情仇。


 

1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王老吉是中国著名凉茶品牌,由王泽邦于清朝道光年间(约1830年)所创。王泽邦的后人分家时,将凉茶祖业分成了大陆与香港两支。大陆分支的凉茶配方及有形资产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后被收归国有,与嘉宝栈等八家企业合组“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后改名转制成为“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并申请注册了“王老吉”商标,后来一并划归广药集团所有。

 

而另一边,王泽邦的第五代传人王健仪则拥有香港及海外的“王老吉”商标所有权。1995年,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的董事长陈鸿道从王健仪处获得了“王老吉”商标及秘方的独家永久专用权。

 

说白了,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生产的凉茶追根溯源都能追到创始人王泽邦,两家都是正宗凉茶。但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属性,加多宝只能在香港及海外使用“王老吉”商标,若想开拓大陆市场则必须获得大陆地区“王老吉”商标所有人——广药集团的许可。

 

事实上,鸿道集团也的确和广药集团签了商标许可协议根据协议约定,鸿道集团有权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占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许可期限自2000年5月1日至2010年5月2日)。2002年和2003年,鸿道集团与广药集团又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将许可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1日。

 

经过加多宝的苦心经营,成功将王老吉凉茶打造成了中国的“可口可乐”,2010年王老吉的品牌价值甚至达到了1080亿元!那么双方好好的合(shou)作(zu)关(qing)系(shen),怎么就突然崩裂,反目成仇了呢?

 

原来,2004年广药集团副董事长因收受陈鸿道贿赂获刑。此后,广药集团向贸仲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两份补充协议因系以非法手段行贿取得而无效。2012年,贸仲以补充协议系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由裁决其无效,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但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2

历时七年的官司大战

 

商标许可协议被裁决无效,加多宝也就不能继续再用“王老吉”商标了。作为含辛茹苦将“王老吉”养大的加多宝,当然不能眼睁睁看着广药坐享其成,于是便用尽各种手段,试图把亲儿子“加多宝”品牌捧起来;


而广药一方收回商标所有权后,想要再续辉煌,于是也推出自己的红罐产品。双方从商业伙伴变成竞争对手,长达七年的诉讼拉锯战也由此产生。

 

据统计,双方前前后后在商标、广告语、独家配方、红罐包装等问题上打了大大小小近30个官司。除本次最高院发回的商标侵权案外,主要涉及以下三大战场:

 

1. 广告语之战


双方的广告语大战,围绕“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等广告展开。



2012年7月——加多宝就王老吉“怕上火就喝王老吉”广告语构成不正当竞争向重庆一中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加多宝全部诉讼请求。加多宝不服提起上诉,重庆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2年11月——广州中院判决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等广告语构成虚假宣传,应撤回所有宣传并赔偿广药集团一千万损失,公开道歉。加多宝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11月——广州中院一审判定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怕上火更多人喝加多宝,配方正宗当然更多人喝”等三条广告为虚假广告,并判加多宝撤销原广告,向王老吉赔偿500万元,在多家媒体公开声明。加多宝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定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等广告宣传语构成虚假宣传,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王老吉300万元。加多宝不服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虽然在广告语战场上加多宝完败,但它并没有就此放弃,依然在【配方战场】【红罐战场】上誓死拼杀、顽强抵抗着。


2. 配方之战

 

配方之战始于2013年。加多宝公司及王泽邦后人王健仪先后通过声明、发布会及广告等形式称“从未传授王老吉秘方给广药集团”“我将独有祖传秘方独家授予了加多宝集团”等。广药集团对此十分不满,遂起诉加多宝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

 

另一方面,广药投放的“……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唯一合法传承实体,拥有和王老吉相关的所有权益”“解密‘王老吉’之争,外资企业加多宝老板行贿潜逃是根源”等系列广告也被加多宝方以相同理由告上法庭。

 

双方上述行为均被法院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其中,加多宝方被广东高院终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广药5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广药则被湖北高院终审判赔20万元。在正宗凉茶配方归属这一问题上,前文也已介绍双方都拥有正宗王老吉配方,因此未能分出个胜负来,但从判赔额上看,这一战依然是……加多宝败。


3. 红罐之战

 

红罐之战始于2012年,加多宝和广药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的包装、装潢权益,并互相起诉对方侵权。最高法将此案两案合并交由广东高院审理。

 

2014年12月19日——广东高院判决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归王老吉所有,加多宝凉茶外包装已构成对王老吉的侵权,加多宝向广药赔偿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涉侵权红罐产品。加多宝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并随后推出金罐包装。

 

 

2017年7月27日——最高院终审判决: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至此,加多宝和王老吉之间的相爱相杀暂告一段落。

 

总体而言,广药集团几乎是大获全胜,加多宝仅在个别案件中回了回血。当然我们也能看到加多宝自知在诉讼战场上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积极起诉应诉的同时还忙着通过巧妙的商业营销策略成功完成了品牌的转化。在加多宝的卖力宣传下,王老吉凉茶销量曾一度超过了听装可口可乐。加多宝对“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以及对“王老吉”品牌商誉积累所做的积极贡献,也是促使最高院作出共享红罐包装判决的重要原因。

 


3

商标侵权:终局之战?


现在让我们回头看看本次最高院发回重审的商标侵权案是怎么回事。事实上,该案的源头也还是要追溯到两份补充协议被裁定无效。

 

从2010年许可到期后一直到裁决作出这段时间里,加多宝可没歇着,一直在吭哧吭哧生产销售王老吉凉茶呢。广药一看,你加多宝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我的注册商标,这不是侵权了嘛!于是,一纸诉状又把加多宝告了,要求判令加多宝赔偿经济损失29亿元。加多宝不甘示弱,随即向广东高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广药集团赔偿经济损失10亿元。

 

2018年,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加多宝败诉,赔偿广药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4.4亿元。双方对此结果均表示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所以,最高院这次发回重审的就是这个14.4亿的巨额赔偿案!周公仔细阅读了最高院的裁定发现,其将该案发回重审主要基于以下两点原因:

 

第一,一审法院应当首先审查上述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而判断加多宝公司是否应当据此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一审法院据以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证据——由广药集团提供的《专项分析报告》在证据内容与形式上均存在重大缺陷,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当然,发回重审也并不意味着一定会反转,但至少说明本案还存有争议。一审法院认定在2000年协议届满后,加多宝使用涉案王老吉商标的行为既无法律依据,亦无合同依据,构成侵权。而最高院则认为,“因行贿导致已经履行的商标许可合同无效,被许可方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还是需要斟酌的。这种行为能否与未获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恶意侵权行为划等号,值得深究。加之商标许可合同涉及商标这一无形资产,与普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应有所区别。

 

退一步说,即便加多宝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以加多宝在侵权期间所获利润确定赔偿额的合理性也应该打一个问号,毕竟加多宝所获利润并不全来自于“王老吉”商标。

 

总之,14.4亿商标侵权案并不仅因其是迄今为止中国知识产权纠纷中赔偿金额最高的案例而备受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发人深思,让我们一起期待接下来法院的判决!

 



经历了持续近十年的诉讼车轮战,想必双方早已是精疲力竭。无论如何,两家的恩恩怨怨总会有个结局,期待接下来的法院判决为凉茶之争画上句点,让我等“喝茶”群众乖乖喝茶。


同时,王老吉与加多宝这场旷日持久的大战,也突显了商标等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无论是商标权利人还是被许可人,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时候应当就许可种类、范围、期限以及许可期间的增值利益归属问题做出明确约定,及早防范风险。作为商标权利人,在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时应当警惕被许可人转移凝聚在其商标上的商誉,避免“养虎为患”;而作为被许可人,则应充分发挥营销宣传力量利用授权品牌迅速完成转型和企业价值提升,打造独立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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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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