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冠心病、糖尿病并发症、尿毒症(因此移植肾脏)、心衰三级、重度高血压、以及术后感染性休克及多脏器衰竭导致左大腿截肢,多次病危……如此身体情况糟糕的病患嫌疑人,从法律、人性、人权保障的角度,无不认为应当立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然而,多次病危的王永明并未感受到文明和善意,这不得不让人想起呼格案给后人的警示。
呼格已去,王永明能否活着出来?
文/张晓丽律师
“优良的司法,乃国民之福。呼格其生也短,其命也悲。惜无此福。然以生命警示手持司法权柄者,应重证据,不臆断。重人权,不擅权,不为一时政治之权益而弃法治与公正。” 这是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为呼格吉勒图所撰墓志铭的其中一段。呼格吉勒图,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因一起奸杀案被认定为是凶手,后被“依法”审理判处死刑并被“依法”执行死刑,十八年后才得以平反。呼格案的平反,让人感受到国家司法公正的决心。而今呼格吉勒图的墓志铭仍在,警示仍在,但同样在内蒙古,或将又要出现一个因“依法”不被取保候审而殒命的人——王永明。王永明,内蒙古包头人,一个民间放贷人,因被失信债务人举报涉入刑事案件,也因身体患有多种严重疾病曾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但一个月之前却在医院急诊中心的病房被突然执行逮捕。王永明左侧膝上截肢,且患有2型糖尿病足伴重度感染、2型糖尿病合并多发并发症(肾脏病变、周围神经病变、视网膜病变)、陈旧性心梗、心功能不全、高血压(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胃大部切除、左肾移植等多种严重疾病,这样的身体状况显然是随时都可能危及生命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王永明显然是符合取保条件的。同一个人,同样的身体状况,同样的法律规定,此前公安机关认为王永明的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在侦查阶段就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现在案件已经是审判阶段,所有证据也都已经收集固定,王永明的身体也并未好转,也没有出现应当逮捕的条件,却被执行逮捕。王永明被逮捕后,其辩护律师已多次到包头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却一直不被允许,又去检察机关、政法委、监察委等多处反映情况,至今也没有音讯。据悉王永明被逮捕后半个月内已昏迷三次,移植的肾脏也已经无法排尿,仅剩的一条腿即使疼痛到无法忍受、全身肿胀,医生都不敢再给其打止痛针……昨日,王永明案的辩护律师徐昕教授、范辰律师和关心司法现状的侣化强教授等人,专程而来,为王永明争取生的希望,为王永明案的所有被告人争取公正的司法待遇,也专程去了呼格吉勒图的墓前祭拜,希望司法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虽然24年前呼格吉勒图没能等得到的优良司法,在24年后的今天王永明能够感受得到。
《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写道“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而一个人首先必须活着才能接受审讯,一个能够进行公开、公正审讯、独立而又无偏倚的法庭也应当是一个首先能够采取积极措施保障接受审讯的人能够活着的法庭,我们期冀王永明,期冀所有像王永明一样的人有幸遇到这样的法庭,也期冀未来中华大地上的所有法庭都能够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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