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强总理向“烦民证明”开刀,哪些涉及工商登记?
导读
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国务院总理 李克强
2017年6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发表重要讲话。
李克强总理在放管服会议上说,今年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烦扰群众的证明和手续摸清情况有力作为,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能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采取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的一律取消,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
总理讲的这些证明,笔者统一称之为“烦民证明”,即在法律规定之外,个别部门因种种原因对外开具或者要求提交的证明。可以说,这些证明是群众办事的拦路虎,堵门砖,是政府服务不科学的具体体现。既然能够通过其他手段解决的问题,再额外搞一个“证明”出来,只能降低政府服务效率,社会经济运行效率,毫无意义。
笔者认为,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应当以“不要求提交”、“不对外开具”为原则,坚决落实国务院会议精神,向“烦民证明”说不。而商事登记机关在近年来的商事制度改革中一直是领头羊、探路者,起到了不可忽视的表率作用。消灭“烦民证明”,登记机关义不容辞。
据笔者了解,目前工商登记中存在的“烦民证明”主要有以下两类七种。
登记机关对外提供的证明
1、企业登记事项证明
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股东、管理人员等登记事项及登记事项变更等证明。
此类证明属于总理提到的“能通过网络核验”的证明,应该“一律取消”。取消后,这些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可以很快捷的查询,不影响群众办事。
而且,设定该项证明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只是规范性文件,也属于总理提出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
2、企业行为证明
如有/无行政处罚证明、年报已报/未报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自然人任职/无人资证明等。
此类证明基本上都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或“能通过网络核验的证明”,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可以很方便的找到这些信息。但因为索要这些证明的第三方通常比较强势,企业开罪不起,只能到登记机关开具,登记机关为支持地方政府工作,服务企业发展,一般不会依法拒绝开具。
如果国务院能够从更高层面上推动国家信息化的应用,让地方党政机关会用、敢用、用好信息,这样才能让信息跑腿代替企业跑腿、公章跑腿、证明跑腿。严格禁止此类证明,善莫大焉。
登记机关要求群众提交的证明
1、拆迁房屋同意办执照证明
此类证明一般是地方政府通过规范性文件形式要求,如《某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暂行办法》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其中规定:“已列入被征收范围但仍在使用中的房屋,经当地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登记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此证明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应当取消。
2、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此证明出身是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所称的依据是《物权法》,而《物权法》规定此种情形“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而不是“应当由某机关开具证明”。
此证明属于“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应当取消。
3、房屋产权证明
此类证明是登记机关对无合法产权证明的房屋予以登记住所的依据。一般来说,此类房屋属于违法行为的产物,登记机关虽无监管责任,但不能放任甚至故意纵容违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无论是建成房屋还是转让房屋,均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条款,不依法登记取得产权证,属于违法。
如《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到,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 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房产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也作为权属证明。
笔者想问一下该市政府,因故是因何故?恐怕是因违法之故吧?
如若房屋确为合法所有,却不能依法办理产权证,定然是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渎职。市政府不去查渎职犯罪,却允许多个部门设置“烦民证明”,似乎是本末倒置。
如若房屋确为违法,那么地方政府用一纸文件做到了违法房屋合法使用,为违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可谓法治创举。《立法法》必定要哭晕在墙角。
法律是社会生活的底限,简政放权不能以违法为前提!法律明确规定应当办理登记,你却一纸通知规定不办登记也可以,这种纵容违法的文件是否有悖法治,贻笑大方?简政放权,政可以简,但法不能减!
扪心自问,做为推动这种规定诞生的商事登记机关,倘若有一天哪个部门出台文件,规定“因故”不能提交执照没问题,可以凭村委会证明可以经营,你作何感想?又规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受理通知书也作为企业权属证明,股东出资证明,登记机关又作何感想?
关于登记机关住所登记上的简政放权,个人推荐广州局的做法。
传送门:广州开发区实施住所申报制改革
广州开发区做法有两点好处,一是比提交各类证明更加简政,改革更为彻底,二是不设违法产权证明的审查程序,无需对证明进行形式审查、要知道,证明本身就违法的话,即使是形式审查也属于失职。举个例子来讲,营业执照法定有工商机关颁发,如申请人拿一个村委会发的营业执照,必定不能通过形式审查认定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非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的产权证明与非商事登记机关发的营业执照一样,均为非法定形式。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工商机关作为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登记机关,掌握着全国的企业信息数据库。对申请人的法人主体信息应当了如指掌。因此,在办理业务时,不应当再要求提交企业证照复印件,尤其是2017年电子营业执照即将全面铺开,要求社会认同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首先应以身作责。
李克强总理在会议上明确要求,今年内要基本完成国务院部门内部政务信息系统整合清理工作,年底前要拿出国务院部门互联互通的系统名单和共享信息目录、实现连接,明年6月底前实现国务院各部门整合后的政务信息系统统一接入国家共享平台。
在这种国务院各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政策要求下,工商机关内部各省之间互联互通势在必行!
精简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对涉及的证照采用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的电子化传输,不再要求办事群众提交纸质复印件,是商事登记部门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惠及经济发展的进一步举措。
5、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017年4月,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明确一个机构牵头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工作对接,为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公民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等。
对上述通知,登记注册小助手微信公众号曾刊发解读文章。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进接入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类业务专网都要向国家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整合。2017年12月底前,实现信用体系、公共资源交易、投资、价格、自然人、法人等重点领域数据基于全国政务信息共享网站的共享服务。
2017年6月,李克强总理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再次提出要求。预计不远的将来,数据共享就会实现。但在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如何应用共享的数据信息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问题。
就商事登记来看,以内资公司设立登记为例,需要提交8页表格,其中各附表采集项目很少,但因为要粘贴身份证,单设一页,极大的浪费资源。因此,是否可以考虑无需提交纸质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改为输入表格填写的身份证号码,系统自动与公安部门提供的人口信息匹配,拉取相应的信息到登记业务系统。进而科学设计新型表格,实现登记材料主附表、委托书合一,由8页变为3-4页,改变现在设置多张附表,填写、粘贴繁琐,浪费纸张的情况。
6、清税证明
关于清税证明,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此文中不做详述。在登记注册小助手微信公众号的本期推送文章中,笔者专门做了分析。
清税证明是工商总局和税务总局联合发文确定的,效力依然不足,也在总理开刀范围之列。
对于此证明工商和税务部门都比较头痛,目前社会尚未形成普遍的依法办事风气,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很少会主动办理工商、税务、社保相关事项,对于信用惩戒也并不重视。
就目前注销流程来看,普通注销中,企业需要先办理清税证明,再到工商办理注销登记,程序较为复杂。企业没有依法办税、依法注销的意识,基层工商与税务之间也出现了因清税证明问题协调不畅的一些情况。
而简易注销中,税务机关需要实时关注公示系统,在简易注销公示期内提出异议,这对基层税务机关提出了更高的工作要求和挑战。
其实,清税证明出台的本意就是用纸质证明的形式证明涉税企业已经清税,工商收到后才能注销,想必这也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保障税收安全提出的。
基于先问提出的信息共享政策,工商与税务之间应当可以实现清税信息的网上传递。在一般注销时,税务机关推送清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在简易注销时,工商机关推送简易注销公示到税务机关,信息接收机关在收到信息后由系统自动作出判断并回传信息到信息发送机关。
这样清税证明就没有了存在的意义,税务机关简易注销异议也无需人工关注和处理。既维护了税收安全,又方便了办事企业。
综上,近年来,国务院致力于群众少跑道,信息多跑道的国家级政务信息共享系统建设,为实现国家政务内网、政务外网两网搞定公共服务的宏伟目标打下了坚实基础。虽然这个系统尚未建立,但我们已经能够瞭望曙光。
国务院和克强总理在商事制度改革道路上不断艰难突破,但推动放管服改革不是中央政府和克强总理自己的事情,而是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共同的目标。地方政府应当对落实国务院政策作出切合实际的,能够多方共赢的实施方案。
切实将改革政策落实好,规规矩矩,不打折扣,是我们每个工商登记人的原则,在改革政策推动下,基层登记机关一定会在这个政府信息化的基础上,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