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党员在寺庙门口"抽光",骗取妇女老人钱财
2019年8月,浙江省江山市碗窑乡凤凰村一位党员向江山市纪委监委举报:
“我村党员吴某某开展迷信活动,骗取妇女、老人钱财。”举报信附带的一段迷信活动视频显示,吴某某在该市石门镇某寺庙门口为不特定人群“抽光”(民间所说的“驱邪”,谎称能使受到惊吓的人症状得到好转)。
“吴某某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经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调 查 细 节
由于信访举报件事实清楚、指向明确,且有视频资料佐证,江山市纪委监委立即将该件交办至碗窑乡纪委,组织开展核查。
8月23日,碗窑乡纪委工作人员联系吴某某了解情况。
“这个事情我不是很清楚,你们应该搞错了。我家里有事,没有时间做笔录。”电话那头,吴某某听说乡纪委工作人员请他过去谈话,立即挂断电话,拒绝配合。
之后,碗窑乡纪委先后3次电话联系吴某某,吴某某始终不肯接听回复。
8月27日,碗窑乡纪委工作人员到吴某某家中实地走访调查。
调查人员出示视频证据,耐心开展纪律教育,吴某某不为所动,先否认视频中的人是他本人,后又提出视频系剪辑合成,一再否认自己参加迷信活动。
被举报人不合作,怎么办?调查人员调整思路,转而从吴某某妻子处寻找突破。
“视频中的人是你丈夫吴某某吗?”
“是的。”
“你知道他在从事‘抽光’活动吗?”
“我不知道的。”
“你丈夫农闲时干些什么?经常和谁一块?”
“他平时与其他村一名从事过迷信活动的‘师傅’交往过,偶尔会陪同这个‘师傅’进行迷信活动。”
当从其妻子口中获知吴某某有参加迷信活动苗头的信息时,调查人员说明来意,向她解释党员参加迷信活动容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并引导她劝导吴某某,这也为后来吴某某配合调查打下了基础。
2019年8月底,江山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组织碗窑乡纪委开展调查会商,决定从视频提供的信息中寻找突破。调查人员来到了视频中寺庙所在地,询问了一名在寺庙做打扫工作的老人家。
“你见过视频中给人‘抽光’的这个人吗?”
“见过,他摆摊的位置就在寺庙的侧门。他给人‘抽光’价格还挺高的,所以我有点印象。”
为了搜集更多证据,调查组又向居住在附近的群众了解情况,他们也表示见过吴某某摆摊“抽光”。通过在寺庙的调查取证,调查组基本掌握吴某某参加“抽光”这一迷信活动的事实。
2019年9月,面对碗窑乡纪委搜集的相关证据材料,吴某某承认2018年7月到石门镇某寺庙一带给人“抽光”、参加迷信活动的违纪事实。据吴某某交代,为掩人耳目,他参加“抽光”采取“打游击”的方式,不仅场所不固定,还要求“抽光”对象单独与其面对面。两次“抽光”活动,吴某某累计收取酬金570多元。
“我也知道‘抽光’没科学依据,是迷信。”接受调查期间,吴某某道出实情:“都是靠我自己说,装模作样地弄点套路。”
既然明知是迷信,为什么还要参加?在调查人员追问下,吴某某如实交代,因吴某某夫妻俩长期患病,治疗使得家庭日渐拮据。“我就贪图‘抽光’来钱快,想补贴点家用。作为一个有着30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实在是不应该。”吴某某懊悔不已。
在碗窑乡纪委教育疏导下,吴某某就审查期间不配合组织调查及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向党组织悔过,主动向乡纪委提交检讨书,并将违纪款上缴。
纪 法 小 课
对党员和党员干部来说,公然组织或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不是小事,而是信仰缺失、精神颓废、堕落迷途的表现,为党纪所不容。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提出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必须严格落实“十二个不准”,其中之一就是“党员不准搞封建迷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党员干部划出了红线。《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开展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推进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
在科学日渐昌明的今天,迷信乃愚昧之产物已成社会共识,但仍有少数党员干部深陷其中。对陷入迷信迷途的党员干部,绝不能等闲视之。如果任由封建迷信活动滋生、蔓延,是对社会风气的污染,更是对党的政治形象和党的事业的极大破坏。不信马列信鬼神,必须严肃查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亚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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