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 “廉政体检”升级
本次修订,从报告对象的范围到报告内容,都作了调整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认真遵照执行。
领导干部的个人情况有哪些要“登记在册”?中央的《规定》和《办法》有哪些深意?民众又有何期待?
突出“关键少数”,信息更明晰
出台《规定》和《办法》并非新鲜事。此次规定就是2010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的修订版。
为何要修订?
中共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同志表示,这是与时俱进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现实需要。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监督需要更加科学、精准,对报告对象范围作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本次修订,从报告对象的范围到报告内容,都作出了调整。
修订出台的《规定》坚持分类管理原则,抓住“关键少数”,进一步突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作了适当调整。
新修订的《规定》总体上还是报告8项“家事”、6项“家产”,但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例如,在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增加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要求报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增加“子女的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内容作了调整,明确报告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度大的三项: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其中的投资型保险是本次修订明确要求填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强化日常监督,防止“带病提拔”
中央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多数网友认为干部的家产家事并非“芝麻小事”。
网民“沈思绪”表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是对干部进行一次‘廉政体检’,要取得实效,前提在诚信,重点在核查,关键在运用。严格执行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就从中看出干部对党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敢于自我较真,从而为加强干部监督点亮‘探头灯’,为从严管理干部念牢‘紧箍咒’,为防止带病提拔构筑‘预警器’。”
的确,促进干部廉洁自律,也要从源头上扎紧篱笆。为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各地也有自己的做法。2015年5月,上海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这一工作在沪全面落地。
据了解,这一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特点,首先就是“从严”,即对重要岗位、重点干部开展重点规范和监管,体现职位越高、权力越大,要求和管理越严。例如,
明确省部级领导干部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明确正局职领导干部和公权力比较集中的市公检法领导班子成员,其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
上海市委党校科社教研部副主任袁峰教授说,在全世界范围内,从反腐败来看,都有防范公职人员利益冲突的措施,亲属经商是冲突的重要方面。“当官不要想发财、想发财不要当官”,这样的约束,其实也是让领导干部作一个选择。
“一旦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利用自己的职权为其牟利难以避免,规定的出台和严格施行,可以防止一些违纪违规事件发生。”袁峰说,“与此同时,常态长效的抽检和监督更是关键。”
中组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出台两项党内法规,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有力强化了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对于新印发的《规定》和《办法》,网民期待“阳光能成为最好的防腐剂”。不过,有人也表示要一方面防止干部“报家底”中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要谨防处理问题时的“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此外,由于领导干部“家产”和“家事”申报的范围越来越大,必然让核查起来工作量剧增,如果干部“家底”报上来的海量材料变成了死档,申报难免流于形式。这要求相关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跟上中央反腐的力度和节奏,不能上面惊涛骇浪,下面波澜不惊。
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章友德表示,当前,如何更好开展管党治党的制度建设,需要将纪律挺在前边,与更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做到相辅相成。强化两个党内法规的权威和有效实施是十八大以后党要管党治党的不懈努力,这对打造一支忠诚担当的干部队伍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落实好这两个党内法规是各级党委的主体责任,只有持续不断开展党的制度建设,才能真正打造一支人民信任的干部队伍。
(摘自《领导文萃》2017年8月上)
稿件来源:《瞭望东方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