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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创新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其实只要愿意,我们家事法律服务会遍布任何一个角落。包括乍一看和我们家事没有什么关系的企业并购。我们婚姻家事团队和所里的并购重组团队经过讨论,就推出并购重组中的家事法律服务。
本节以此为例,将介绍我们展示和说服客户的方法,其他公司、证券等等法律服务当中,也都会有类似的机会,权当抛砖引玉。
一、概述
企业并购看上去好像只是企业的发展大事,实则不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并购属于股权转让的范畴。而股权的持有人要么是个人,要么是公司,而公司的股东往上倒查最终也是个人。因此,企业并购原本就不单是企业的事,更是一件个人的事,一件关乎配偶利益的家事。在实践中,无论是为了家庭发展企业,还是为了企业奉献家庭,原本就是一个企业伦理和哲学问题。总之,企事和家事,是无法区分的。二、企业并购中的“家事”风险
企业并购,无论是出于产业布局的经营需要,还是基于企业上市的发展宏图,抑或是看重别人企业名下的资源、某项资产、专利、或者某个管理人,只要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那么都逃避不了家事因素带来的风险。因为,股权本身就属于一种财产,所以也可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只不过这项财产比较特别,它既包含财产属性,又含有人身属性。财产属性很容易理解,做企业并购反复研讨的不就是这个股份的历史、现在、未来的价值吗?而人身属性就是公司人合性的体现,合股经营公司看重的不仅是合作人的资金,更看重合作人本身。换个人,可能就不会合股开公司了。此处所谓的“股权”财产,确切说就是指股权里的财产权利。既然是财产,就可能面临家庭成员对其的窥探和索求。比如,分家、离婚、继承等情况发生时,股权这种财产就会自动进入到“家事”处理范围。但是企业经营,需要股权结构的科学构架和持续稳定,因此企业的规范运作,又最怕和家事搅在一起。在实践中,企业并购还会涉及到股权代持、股权激励、税务调整等,其中,因家事原因造成的代持争议、转让无效等等,纠纷非常多。三、企业并购前,对“家事”的尽职调查
企业并购前,都应当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通常从企业的业务、财务、运营实力、盈利能力等方面进行。但现代企业的尽职调查必须增加以下“家事”因素的调查。具体如下:(一)实际控制人的确定穿透公司层层股东,辨析股权架构设计和布局,最终才能找到目标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找到后的第一项工作,便是与这个实际控制人促膝长谈,当然必须带着下文的诸多问题。永远本着一个目标那就是:,“人”才是目标企业最关键的调查对象。(二)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家事身份关系信息1、婚否、婚姻次数;2、婚姻登记信息;3、配偶、子女身份信息、家庭关系、子女教育等情况;4、是否有婚姻、继承等诉讼;5、私生活状况,是否存在名誉和诉讼风险;6、与其他股东、重要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三)股东家庭资产信息1、个人及配偶名下债务,是否涉诉;2、个人及配偶名下重大资产、保单、信托、投融资状况;3、个人及配偶持股其他公司情况; 4、移民意向、境外资产配比情况;(四)婚姻财产约定情况1、股权取得时间与结婚时间比对;2、是否与配偶签署过关于公司股权的协议,如《婚前协议》、《承诺书》、《夫妻财产约定》、《保证书》等;3、是否存在涉外婚姻,股权等资产的域外法律查明;4、目标和关联股权是否设立离岸信托;(五)查阅以下法律文件,确认是否存在离婚、失联、身故等家事条款,该部分内容是否与前述项目调查一致?1、公司章程;2、公司既往股权转让合同;3、股东会决议;4、代持股协议;5、信托协议;(六)股东、高管间私人恩怨关系1、旧股东、新股东之间;2、股东、股东之间;3、股东、管理层之间;(七)如果是家族企业,需进行更多家族调查:家族会议决议(家族宪法)、家族持股协议、家族信托合同、家族股东传承安排(遗嘱等)、移民、接班人培养。四、并购合同中,“家事”条款的设立
(一)股东婚变时的股权安排通过以上调查,明确股东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并根据不同情况,在并购协议中,增加条款:一旦股东离婚,股权应由谁所有。通常建议股权不约定给配偶,可用配偶享有股权收益的方式置换该条件。同时需股东与配偶单独就此条款签署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二)股东失联(被限制人身自由)时的紧急预案失去联系,可能存在被羁押、绑架、意外重病和昏迷等各种可能。但确定发生的事情就是:此时,如并购恰好处于某个关键节点,必然发生陷入僵局和不知所措。因此,应当在并购协议或相关操作细则中,对股东失去联系的特殊时期,做一个备选预案。如,提前约定紧急联络人、报告人或代办人,失联天数不同,具体做法也要具体约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并购的顺利进行。该条款和下一条身故处理需要进行内容衔接。(三)股东身故时的并购走向如果股东突发意外身故,并购是否继续?这取决于并购的原因和目的,也取决于股东本身的资源和价值。对于意在收购资产的并购而言,股东价值并不重要,并购可以继续,但合同交易将在后继者或继承人间完成。而这种合同履行的交接,会因事实上的法律程序原因,变得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如果不继续进行并购,势必对合同对方造成损失。损失有时是难以预测和衡量的。因此,企业并购一定要预设合同方身故时的合同后续履行条款,或继续,如何继续,向谁继续;或终止,如何终止,合同违约责任转化成身故者的债务,等等。这些约定,有助于主动对合同履行中的突发事件进行应对,提前做出预案,从而最大限度减少意外损失。(四)股东家事意外的赔偿责任以上条款约定再怎么完美,对于配偶或继承人等家人而言,都有诉讼并查封股权的诉讼权利,因此一旦股东配偶和家人提起诉讼,对并购的影响不可避免。因此,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比如,万一股东陷入离婚诉讼,给并购履行带来影响,如何处理和赔偿损失。
五、企业并购后,“家事”因素的持续管理
这一点,是对以上工作的一个承接。合同、夫妻约定等都有了相关条款,那这些内容,也会持续反馈到并购后的企业架构和管理中。具体包括:(一)梳理需要变更的重要公司文件1、公司章程中,应当依据家事因素进行调整;2、股东会决议,对于家事因素可能带来的相关调整,进行决议;3、家族会议和家族约定,家族企业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管理模式,也许决策机构是家族会议,而协议以家族约定的方式签署。这就需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不同约定。有些家族约定,对于第二代培养、非家族成员持股限制等都有相应约定,这些就更需要全面考量。(二)将家事因素管理纳入公司运营监控内容。家事是个动态管理的过程,家事管理,就是对个人及有可能影响个人发展的事件的管理。从某个角度讲,这是企业最关键的因素。因此,应当形成家事思维,在企业管理中,增加家事因素的管理。这样就可以在家事的动态发展中,随时掌握风险,迅速做出调整,让企业持续顺利发展壮大。综上所述,并购重组以及每一个企业,都需要在顾问律师团中,配比一个婚姻律师。小爱精选
杜芹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家族财富讲师团团长、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高端婚姻家事律师,专研家事法和财富管理十余载。擅长处理重大、特大、疑难、涉外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诉讼方案筹划与实施独具匠心;同时擅长对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系统设计和落地实操,是多家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的顾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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