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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案例三: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

杜芹 曹梦珊 杜芹家族律师团队 2024-07-01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

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三: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

——解读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情简介男方:阿某,本案被告女方:曾某,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2010年2月9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常酗酒并暴力殴打女方;2010年3月,男方殴打女方,女方报警,但后经警方调解及念及双方感情,女方原谅了男方;2013年4月,男方因家庭琐事再次殴打女方,致使女方半边头全部麻木、耳朵听不到声音,经伤情鉴定为耳膜穿孔,构成轻伤;2013年5月,男方再次酗酒后语言恐吓女方,称要打死女方及其母亲,女方恐惧、无措之下与孩子一同搬离家中。当柔弱的女性面对施暴的男性,往往处于被动的一方,而朝夕相处的另一半变为面目狰狞的加害者,这段婚姻又该何去何从?该争取挽回,还是当断则断?女方在父母的陪同下,战战兢兢走进我们的咨询室。

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核实当事人伤情、当前精神状态,确认当事人能自主表达和做决定。初见女方,她脸部尚有淤青,说话非常紧张,就好像有个魔鬼随时会出现来索命。她说,男方多次威胁她要找到她、弄死她。她的父母也被她的情绪感染,很是担心。还好,当事人思路清晰,完全可以正常交流,只是恐惧。第二步:了解当事人的处理过程,以及现在的诉求。经过了解,女方多次到派出所、街道办、妇联请求帮助,但均无任何效果。派出所的态度是和稀泥。告知她这属于家庭纠纷,如果追究了男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孩子的抚养费可能没人付,要慎重。并让女方在伤情鉴定的第二天立即做出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的确认,女方慌乱之下,写下了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声明。正是因为这一纸声明,男方变得有恃无恐,开始不断骚扰女方。街道办的态度是同情,告知其去找派出所,严惩男方;告知其去妇联,教育男方。妇联的态度是安抚,对其遭遇深表同情,并打电话给男方,男方一听是妇联,立即挂断。妇联无奈地建议她请个好律师,商量去走法律途径。因此,女方的诉求是模糊的,她问我们的问题是:我该怎么办?第三步:引导当事人找到诉求。综合分析,当事人有这样几个潜在想法:1、男方威胁恐吓,担忧自身安危,我该如何保护自己?2、男方有恃无恐,该怎么惩罚教训他?3、我离婚或者不离婚,该怎样权衡决定?鉴于此,我们团队这样帮其做分析:1、该进行的求助都已经进行,现行法律框架下,没人能够做你的贴身保镖。唯一的安全符就是——人身安全保护令。但是,当时深圳尚无发出过一例,我们愿意全力以赴争取做这第一个吃螃蟹的婚姻律师。2、暴力殴打构成轻伤,足以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男方刑事责任。但实践中作为夫妻间的伤害,派出所往往网开一面,并不严格执法。只要一方明确声明放弃追究刑事责任,就不会进行刑事立案。3、这次暴力伤害事件,即使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作为一个非常好的谈判契机。可以在派出所的协调下组织谈判。要么是继续过,但是,如今机会已经丧失。综上,请当事人自己决定:是否离婚?如果提起离婚诉讼,就可以一并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至于是否到派出所要求追究男方刑事责任,也由当事人自己确定,但从离婚角度看,意义不是特别大,除非事件到了某种特殊状况,再议。最终,当事人经与父母商量,决定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第四步:如果起诉,须进一步考虑如下问题:1、双方均非深圳户籍,能否在深圳起诉?2、男方酗酒打人的行为是否已经构成法定离婚情形?3、对男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女方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4、双方婚生女儿的抚养权如何争取?5、已知的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有无隐藏、转移财产的部分?6、是否存在婚内共同债务?第五步:确定诉讼及相关法律服务方案,包括:1、律师代理诉讼;2、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诉讼过程中,律师代理随时协助协商、谈判。

律师办案经过


1、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双方当事人并非深圳户籍,但因男方已在深圳经常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可向男方经常居住地深圳某区法院起诉。

因女方、女方父母、孩子受严重威胁,立案当天我们团队律师听到了男方打给女方的电话,称要找到女方杀死女方。情况紧急,我们立即向立案法官反馈情况,要求立即安排法官办案,进行下一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2、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整理现有资料:家暴后的报警回执、治疗病历及收费收据;

(2)告知当事人搜集其余资料:到医院补充开具治疗费收费票据、检查报告单等;

(3)申请法院到深圳某派出所调取当事人报警后的笔录、法医鉴定报告等;

(4)拟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连同搜集到的现有证据、调查取证申请书,提交至法院。

因情况紧急,时间紧迫,我们在立案当天就督促立案庭指派了法官;并将资料亲手交予法官,向法官阐述了相关情况;在第二天出车陪同法官助理,到派出所调取到报警相关材料,并请求法官立即组织听证;第四天法院组织人身保护令听证。

3、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经过努力,法官充分认识到女方处境的紧迫性,以最快速度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组织了听证,认定了家暴事实,最后出具了深圳市某区法院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拿到这份裁定,我们和当事人都松了一口气。

诉讼策略

本案焦点在于:1、如何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在双方婚姻存续近4年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实施语言威胁、暴力殴打的行为,显然已经属于家暴。然而,由于原告的忍让和心软,实际持有的书面证据仅有两次报警回执,以及被殴打后在医院治疗的病历记录及收费票据等。为了加强证明力,有更充足的证据证明家暴事实,我方申请法院调取当事人报警后的询问笔录、验伤后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这些材料留存于深圳某派出所,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无法自行取得。确认原告经受被告殴打后受伤程度为轻伤,最后成为法院判定被告家庭暴力行为的有利证据,并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同时,在案件进展过程中,我们指导当事人,在与对方通话时进行了录音,其中的语言威胁也成为本案家暴证据之一。2、如何确定抚养权及抚养费金额?至于婚生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因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且孩子尚未满两周岁,自出生以来大部分时间由女方抚养,孩子抚养权归我方不成问题。抚养费金额,一般结合孩子的实际需要,及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作为标准。结合本案,双方的收入不固定,我们参考对方以往12个月的平均收入,主张每月抚养费3000元。3、如何确定婚内共同财产的价值及如何合理分割?因双方婚内并无其他重大财产,主要收入来源是婚后开店出售饰品,该店铺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在男方名下。该店并无其他固定资产,只有一些待售的饰品。因饰品易被转移、隐藏、丢弃,为查明货品具体数量和货值金额,我方立案后,也向法院申请了证据保全。后因我方发现,该饰品店已被男方转让给双方共同的一个朋友,所以进行保全已无必要。

律师点评

1、家暴行为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发生于2013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我团队对家暴行为的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尽管在当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惩治家暴行为出台详尽有效的制度,但从上述法律及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中,依旧能找到我国对于惩戒家暴行为的相关规定,从而有效地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带有巨大危险性和妨害社会性的家暴行为,无论是反家暴法出台前抑或是出台后,均应当坚决抵制及防治。2、人身安全保护令全解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首次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之后,最高院在全国指定部分试点法院,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2012年8月,《民事诉讼法》修订,规定了“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行为保全的一种,正式入法。

本案就是民诉法出台后,出现的较早案例,因此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作为诉讼保全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依附于诉讼,也就是必须在提起离婚或者侵权等诉讼的同时,才可以提出。本案就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的申请。虽然,我们也担心对方如果不遵守保护令,我们该怎么办?因为,就连法官也对保护令的发出心不甘情不愿,并且提醒我们,现有的配套机制不健全,保护令未必能震慑到对方。但,我们知道,于当事人而言,这是最后的法律救济了,尽到最大努力也就不后悔。更何况,我们深信对于普通人而言,法院盖章的裁定书,违反起来还是会有巨大心理压力的,派出所知道有这个裁定的存在,起码也不会再象原来一样推三阻四不愿意管吧。事实也证明,对方对于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遵守的非常好。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于家暴认定、法律责任承担等做了具体规定,可以说是反家暴的历史性进步。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规定为一项单独的制度。也就是说,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对我们律师办案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延展思考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出具后的实际可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了一个单独章节,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情形、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实施措施再到具体执行以及辅助执行机构的设置等,均进行了具体规定,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具体落实仍旧是一个难题。如何确保施暴者不对受害者及其亲属进行骚扰、跟踪、接触?施暴者拒不迁出住所时该如何处理?这些都将成为具体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既需要法律的约束,更需要法院、公安、居委会、村委员及各大社区组织等密切配合,而这些配合必须落实到制度和日常工作层面上,才能真正起到效果。2、办理婚姻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提示很多婚姻案件会掺杂暴力因素,不仅仅包括习惯性的家暴,更多地来自某种特定场合的事件冲突升级。婚姻中,常因一方的过错,造成另一方突然的震怒,而愤怒最容易让人丧失理性,经常会有同归于尽的激烈想法。因此,在婚姻案件中,无论是否有家暴,我们都必须提示当事人务必克制情绪,或者尽量平和不激怒对方。这也是案件办理的基本要求。对于有人格缺陷或变态倾向的己方当事人或对方当事人,都应当尤其注意。婚姻律师需要有一个特别强大的内心和定力,还需要勇敢和智慧,才能应对这复杂的真假参半的暴力婚姻。无论如何,要对当事人做充足的人身安全提示,并教其必要的安全防范知识,比如如何避免冲突,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如何报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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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家族财富讲师团团长、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高端婚姻家事律师,专研家事法和财富管理十余载。擅长处理重大、特大、疑难、涉外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诉讼方案筹划与实施独具匠心;同时擅长对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系统设计和落地实操,是多家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的顾问律师。

曹梦珊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副主任、案件主管。曹梦珊律师常年专注于婚姻继承家事中法律风险评估、案件方案设计、文件体系搭建与顾问服务,对家族企业股权结构搭建、股权配置、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等方面有深入研究。

曹梦珊律师曾经承办离婚股权分割、股权争夺公司僵局、涉港继承纠纷、涉港子女抚养等重大典型性案件,成功解决多宗争议巨大、案情复杂的婚姻继承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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