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案例三: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
【特别说明】
此文刊载于杜芹家族律师团队所著《婚姻律师,这么做才专业》一书,更多精彩内容可阅读书籍或持续关注本公众号。
很多律师写律师实务会选择最高院公布的经典案例,或者法官、媒体等报道的案例。但是,我们将一改常态,所有案例全部是我团队亲自经手办理的案例。当然,我们会对当事人以及案情进行技术处理,但完全不影响最终的呈现效果。
这些案例解析,我们将从案件简介、办案思路、办案经过、诉讼策略、法律文书摘抄、判决节选、律师点评、延展思考等几部分进行描述。从法律适用、判决或调解本身来讲,未必完美无暇,但可以给到同行最直接的借鉴,真正达到实务参考的价值。
案例三:面对施暴的可怕丈夫,我该怎么办?
——解读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情简介男方:阿某,本案被告女方:曾某,本案原告,我方当事人2010年2月9日,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常酗酒并暴力殴打女方;2010年3月,男方殴打女方,女方报警,但后经警方调解及念及双方感情,女方原谅了男方;2013年4月,男方因家庭琐事再次殴打女方,致使女方半边头全部麻木、耳朵听不到声音,经伤情鉴定为耳膜穿孔,构成轻伤;2013年5月,男方再次酗酒后语言恐吓女方,称要打死女方及其母亲,女方恐惧、无措之下与孩子一同搬离家中。律师办案思路
第一步:核实当事人伤情、当前精神状态,确认当事人能自主表达和做决定。初见女方,她脸部尚有淤青,说话非常紧张,就好像有个魔鬼随时会出现来索命。她说,男方多次威胁她要找到她、弄死她。她的父母也被她的情绪感染,很是担心。还好,当事人思路清晰,完全可以正常交流,只是恐惧。第二步:了解当事人的处理过程,以及现在的诉求。经过了解,女方多次到派出所、街道办、妇联请求帮助,但均无任何效果。派出所的态度是和稀泥。告知她这属于家庭纠纷,如果追究了男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孩子的抚养费可能没人付,要慎重。并让女方在伤情鉴定的第二天立即做出是否追究法律责任的确认,女方慌乱之下,写下了不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声明。正是因为这一纸声明,男方变得有恃无恐,开始不断骚扰女方。街道办的态度是同情,告知其去找派出所,严惩男方;告知其去妇联,教育男方。妇联的态度是安抚,对其遭遇深表同情,并打电话给男方,男方一听是妇联,立即挂断。妇联无奈地建议她请个好律师,商量去走法律途径。因此,女方的诉求是模糊的,她问我们的问题是:我该怎么办?律师办案经过
1、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双方当事人并非深圳户籍,但因男方已在深圳经常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可向男方经常居住地深圳某区法院起诉。
因女方、女方父母、孩子受严重威胁,立案当天我们团队律师听到了男方打给女方的电话,称要找到女方杀死女方。情况紧急,我们立即向立案法官反馈情况,要求立即安排法官办案,进行下一步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2、向法院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整理现有资料:家暴后的报警回执、治疗病历及收费收据;
(2)告知当事人搜集其余资料:到医院补充开具治疗费收费票据、检查报告单等;
(3)申请法院到深圳某派出所调取当事人报警后的笔录、法医鉴定报告等;
(4)拟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连同搜集到的现有证据、调查取证申请书,提交至法院。
因情况紧急,时间紧迫,我们在立案当天就督促立案庭指派了法官;并将资料亲手交予法官,向法官阐述了相关情况;在第二天出车陪同法官助理,到派出所调取到报警相关材料,并请求法官立即组织听证;第四天法院组织人身保护令听证。
3、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经过努力,法官充分认识到女方处境的紧迫性,以最快速度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组织了听证,认定了家暴事实,最后出具了深圳市某区法院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拿到这份裁定,我们和当事人都松了一口气。诉讼策略
律师点评
1、家暴行为的认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本案发生于2013年,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尚未出台,我团队对家暴行为的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及最高院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尽管在当时我国法律并未就惩治家暴行为出台详尽有效的制度,但从上述法律及我国民诉法规定的保全制度中,依旧能找到我国对于惩戒家暴行为的相关规定,从而有效地通过法律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于带有巨大危险性和妨害社会性的家暴行为,无论是反家暴法出台前抑或是出台后,均应当坚决抵制及防治。本案就是民诉法出台后,出现的较早案例,因此当时引起了强烈的关注。作为诉讼保全行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必须依附于诉讼,也就是必须在提起离婚或者侵权等诉讼的同时,才可以提出。本案就是在提起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的申请。虽然,我们也担心对方如果不遵守保护令,我们该怎么办?因为,就连法官也对保护令的发出心不甘情不愿,并且提醒我们,现有的配套机制不健全,保护令未必能震慑到对方。但,我们知道,于当事人而言,这是最后的法律救济了,尽到最大努力也就不后悔。更何况,我们深信对于普通人而言,法院盖章的裁定书,违反起来还是会有巨大心理压力的,派出所知道有这个裁定的存在,起码也不会再象原来一样推三阻四不愿意管吧。事实也证明,对方对于这个人身安全保护令遵守的非常好。
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对于家暴认定、法律责任承担等做了具体规定,可以说是反家暴的历史性进步。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被规定为一项单独的制度。也就是说,可以在不提起任何诉讼的情况下,单独提起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这无疑是一项重大的进步。对我们律师办案有非常重大的影响。
延展思考
1、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出具后的实际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正式施行,反家庭暴力法专门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设立了一个单独章节,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情形、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实施措施再到具体执行以及辅助执行机构的设置等,均进行了具体规定,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具体落实仍旧是一个难题。如何确保施暴者不对受害者及其亲属进行骚扰、跟踪、接触?施暴者拒不迁出住所时该如何处理?这些都将成为具体实际操作中的难点,既需要法律的约束,更需要法院、公安、居委会、村委员及各大社区组织等密切配合,而这些配合必须落实到制度和日常工作层面上,才能真正起到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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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芹律师
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总部合伙人、盈科全国婚姻与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盈科全国家族财富讲师团团长、盈科深圳家族法律事务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高端婚姻家事律师,专研家事法和财富管理十余载。擅长处理重大、特大、疑难、涉外的婚姻、继承、析产等家事诉讼,办案风格刚柔并济、情理法交融,诉讼方案筹划与实施独具匠心;同时擅长对家族(企业)财富管理与传承架构的系统设计和落地实操,是多家家族办公室、私人银行的顾问律师。曹梦珊律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杜芹家族律师团队副主任、案件主管。曹梦珊律师常年专注于婚姻继承家事中法律风险评估、案件方案设计、文件体系搭建与顾问服务,对家族企业股权结构搭建、股权配置、资产债务隔离、传承方案设计与执行等方面有深入研究。
曹梦珊律师曾经承办离婚股权分割、股权争夺公司僵局、涉港继承纠纷、涉港子女抚养等重大典型性案件,成功解决多宗争议巨大、案情复杂的婚姻继承类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