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股权架构设计、税务筹划、结汇及管理人登记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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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架构设置方式
(一)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由该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登记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二)在境内设立投资咨询类或其他具有实体性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并由该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申请登记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在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由该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四)小结
二、结汇问题
(一)WOFE的结汇流程
(二)小结
三、税收分析
(一)外商独资企业层面
(二)基金层面
编者按
本公众号“西政资本”于2017年6月5日发布《201706地产融资现状及银行、信托、私募、资管融资产品备案情况(暨地产融资产品创新及当前可选融资途径)》一文后,很多同业人士反馈在当前国内各类融资渠道受阻的情况下,可变通的一些的融资路径对实施条件有一定的要求,因此融资方面仍旧有一定的难度。在国内融资渠道受阻的情况下,很多地产、金融同业人士咨询引入境外资金的可能性问题。从资金成本来看,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例,贷款的年化利息基本在3%至5%之间,台湾的年化利息甚至低至2%左右,加上资金入境的通道成本,境外资金入境后在境内放款的年化综合成本基本在6%至8%左右。从地产项目的投资方式来看,受商业存在原则的影响(即有地产项目才能设立相应的项目公司),境外资方按项目逐一搭建WOFE的情况并不多见,而更多地会表现为在境内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整体的资金输入和投资。
为便于读者深入把握境外资金的引入问题,西政资本的跨境投融资团队结合近年来成功引入境外资金投资境内房地产的项目实操经验,就外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权结构设计、税务筹划、结汇、管理人登记等操作要点进行系统梳理,以期为读者提供简单明了的操作指引。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架构设置方式
根据我们的经验,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大致存在如下三种情形:
(一)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由该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登记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1.基本架构从政策层面而言,原《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仅对外商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作出了限制性的要求,即外资比例不超过49%),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则放开了对外商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外资投资比例的限制,因此,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中国大陆境内开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而不受外资比例限制的约束。此外,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纵观《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该份文件并未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外资比例作出限制或禁止性的约定,因此,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外商投资的监管规定,目前我国大陆允许投资设立外商独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在实操中,目前存在外商独资企业申请管理人登记的案例,并且外商独资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并不属于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并无需受相关监管规则的约束。具体案例可参考世邦魏理仕海外投资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该企业于2015年8月26日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并在2016年2月5日后补提了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3.相关注意事项(1)从监管及变更手续办理角度而言,外商独资企业除应遵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相关事项发生变动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外,另外还需遵循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若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信息,投资者基本信息,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合并、分立、终止,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等信息发生变动的,还需向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备案。所以,相对于一般的内资企业而言,外商独资企业受到的监管较多、手续相对繁琐。
(2)从公司决策角度而言,外商独资企业最高权力机关系股东会,若涉及到公司法规定的需股东会决议事项,因股东在境外,不利于拟登记主体重大决策事项的作出。
(3)出于便于审核登记的考虑,若采取此种方式,建议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时选择境外自然人作为该企业的股东,并尽量避免该股东同时控制其他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其他相关服务机构,以减少被中基协反馈的可能性。若该股东为机构投资者,可能会被要求核查该机构投资者是否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或者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等,并有可能要求核查该机构投资者是否为持有资产管理牌照、银行牌照、证券交易牌照、证券咨询等金融牌照的机构。
(4)从注册地的选择考虑,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可选择在税收洼地,具体的税收优惠地可根据投资者的主要来源及类型最后确定,另外中基协的审核趋严,基金管理人必须有实际经营场所(需上传前台照片及所在写字楼大厦照片),因此注册地的选择需一并考虑管理便利的需求。
(5)从出资币种及结汇角度考量,当前政策下,“外商以外币出资为原则,以人民币出资为例外”。根据现行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或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若直接用外币出资,则涉及到外汇账户开立及结汇问题;若以人民币出资,则该人民币必须是该外商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并应向审批机关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
(6)从注册资本金角度考虑,因2017年2月后,中基协对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明显提高,不得低于认缴注册资本的25%,且能满足该管理人6个月的正常运营需求。对此,若以外商独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为管理人,则需考虑入境资金的金额大小问题,并确保投资款项来源的合法性,依法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二)在境内设立投资咨询类或其他具有实体性业务的外商独资企业,并由该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设立子公司,由该子公司申请登记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1.基本架构(1)从企业性质角度来看,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设立的企业为内资公司;但如果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共同出资的,若外资比例达到25%的,则该企业为外资企业。
(2)从管理人登记角度看,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本身不得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若该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咨询类公司,则在申请管理人登记时需注意做好关联交易制度、利益冲突隔离制度的制定;此外,中基协可能要求就母公司及拟登记的全资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关联交易、利益冲突隔离落实问题作出反馈。
(3)从企业融资及股权转让的便利性角度看,此种模式为管理人未来引进新的投资人提供一定的便利条件,相对于上文第一种方式而言,管理人股东的变动,不会涉及到向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申请变更备案问题。拟申请登记的管理人作为内资企业,相对于外商独资企业而言,受到的监管相对较少、手续相对简单。
(4)从投资方式选择角度看,外商独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时,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用人民币出资的情形包括:A.投资者从境内举办的其他外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B.投资者从所投资的外资企业清算后分配所得的人民币资金;C.投资者转让所投资的外资企业的股权所得的人民币资金;D.投资者从所投资的外资企业的先行收回投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
而投资者从境内其他举办的外资企业所获人民币利润,投资者需要出具其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及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投资者从已投资的外资企业清算后分配所得、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的人民币再投资的在政策上同外汇出资享有同样的待遇,需经外管局审批。
(5)从登记手续办理的便捷性角度看,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原则上可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相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而言,其设立程序相对简单,在申请设立时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6)从成本及维护角度而言,因在境内设立两层架构,相对于一层架构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贵方的成本,但因股东在境内,相对而言,便于管理人未来作出相关决策。
(三)在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并由该中外合资企业申请登记成立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
1.基本架构(1)从设立备案角度而言,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系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种,因而,其设立除需履行境内工商登记程序外,还需如同方案一向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备案。所以,相对于一般的内资企业而言,中外合资企业受到的监管较多、手续相对繁琐。
(2)从股权结构上看,对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而言,其境内股东必须为企业,境外投资者可以为境外自然人或境外企业;
(3)从注册资本金角度看,若拟登记的管理人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实缴的注册资本金除了需满足中基协对私募管理人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外,还需满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要求。对此,境外投资者应做好资金入境金额的测算,办理结汇事宜。
(4)从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角度看,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若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不低于25%,则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若低于25%需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该等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
(5)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决策角度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系董事会,并且人数不得少于3人,与外商独资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通过设置董事会成员的方式,避免决策上的迟延。
(6)从管理人登记角度看,根据中基协关于管理人登记的审核要求,管理人登记需核查是否存在境外股东并作出披露,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需披露其境外股东的信息。
(四)小结
鉴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业务简单,且不涉及太多的审批事项,则直接设置WOFE/JV为基金管理人简单些,如涉及审批事项较多,则优先考虑WOFE控股的内资私募管理人为宜。此外,因上述三种方案均涉及到外资成分,根据管理人登记的审核要求,还需核查如下几方面内容:
1.核查其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境外股东。若存在直接境外股东(即方案一、方案三)未来需由境外律所出具相关信息以证实该直接境外股东主体资格情况及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对于间接的境外股东,也需配合提供相关境外股东的情况。
2.核查拟进行投资的行业是否有外资限制和禁止。我国对外商投资行业具有明确的鼓励、允许、限制、禁止等要求,对此,在出具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时还需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核查拟登记主体拟投资的行业是否有外资限制或禁止。
3.根据中基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需要披露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并追溯到最终自然人或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即持牌机构)。该实际控制人若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该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当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出具该股东无证券金融类违法违规证明,由当地司法机构出具其无违法行为证明及相关监管机构出具其无失信行为的证明,并由该股东签署无违法违规、犯罪、失信行为的承诺函件。
4.若实际控制人为机构的,除提供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的相关材料、基本证照及1中所列示的证明和函件外,还需当地律师事务所出具该机构投资者的合规性法律意见。若为持牌机构的,还需提供持牌证明文件或相关批准证书。
二、结汇问题
(一)WOFE的结汇流程
步骤1:WOFE开具资本金账户(所需资料和流程后附)。在获得经贸委/商务部批文和外汇登记后,银行需要看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商务部批文上所写的投资范围(这个投资范围可以跟营业执照上面的经营范围不一致,但如涉及股权投资,则批文上必须要有股权投资的范围)。
步骤2:境外投资资金转账至资本金账户,然后结汇后转到人民币账户,再从人民币账户直接转账至被投企业账户(可以是一般账户)。即:资本金账户--人民币账户--被投企业账户。
备注:经常项下或贸易项下资金转出时,必须提供使用凭证(如股权投资/转让协议等),另外股权投资后涉及工商变更的资料也必须提供。
(二)小结
根据上述分析,如WOFE/JV直接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则实收资本可直接入外汇账户,经常项下的结汇按正常用途办理即可;如WOFE再投资的主体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则现行外汇政策下,再投资的结汇存在一定障碍,当然该障碍可通过借贷、经营资金转化等形式进行处理。
三、税收分析
(一)外商独资企业层面
(二)基金层面
此外,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如果在WOFE公司与基金之间架设没有实际经营的SPV,整体上不影响和增加税收负担,也不会减少税收,因此上述三个方案在税收处理方案无本质差异。
综合以上的分析,外商投资直接或间接设立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审批难以程度、公司管理便利因素、外汇结汇因素、税收因素等进行综合考量,具体需根据需求及业务实施细节进行综合评估后确认选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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