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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备案材料清单”发布后,私募产品如何备案?

西政资本 西政资本 2020-10-28

本文为西政资本原创,转载需经授权

专业文章链接

1. 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后私募基金何去何从?

2. 证监会专项检查——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实务及填报说明

3私募基金管理人日常合规运营手册

4私募行业现状及发展方向探讨

5. 201804:地产融资现状分析及房地产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规划



目录

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特别注意事项

(一)募集推介材料

(二)风险揭示书

(三)基金合同

(四)实缴出资证明文件及基金成立日证明

(五)投资者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证明

(六)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不一致

(七)特殊类基金产品

(八)在管基金展业情况




笔者按: 

自2019年12月23日新版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下称新版“备案须知”)发布后,2020年2月28日,中基协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所需准备及提交的相关资料;2020年3月20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公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下称“备案材料清单”)梳理和固化现有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要求,并按照不同基金类型,细化梳理形成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非证券类投资基金备案、基金重大变更和清算三套备案所需材料清单。对此,笔者特结合《备案须知》的相关内容,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所需注意事项进行分析与整理,以期对读者有所助益。



一、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所需资料清单

二、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特别注意事项

本公众号2019年12月25日推文“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后,私募基金何去何从?”对新版“备案须知”后,基金产品募、投、管、退及产品设计等进行了分析与解读。在新版《备案须知》基础上,笔者结合此次的“备案材料清单”对产品备案时如下情况做出进一步补充说明:

(一)募集推介材料

根据新版《备案须知》及此次的“备案材料清单”的要求,基金的募集推介材料应向投资人披露的内容包括:管理人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业绩报酬设定依据和计提方式、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等私募投资基金设立要素;以及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对此,建议基金管理人在完善自身的募集推介材料模板的同时,为避免中基协产品备案审核人员认为底层资产不明晰,而多次反馈或被协会约谈,基金管理人亦可在备案时单独作出说明文件就基金的基本要素及底层资产的基本情况、估值、资金用途、退出方式等作出说明,并上传至“其他管理人需要说明的事项”栏。

(二)风险揭示书

1.“一般风险”及“特殊风险”

风险揭示书一般包括“一般风险”及“特殊风险”两方面内容。在进行风险揭示书的整理过程中,对某项风险是一般还是特殊风险,笔者认为需综合考虑该风险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程度以及是否会对投资人带来较大不利影响或误解,而不是简单地套用模板。此外,在基金季度更新时,基金管理人需上传全部投资人风险揭示书。

2.风险揭示书应包含的内容

(1)充分揭示披露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各类投资风险。对于该类风险,建议管理人根据上述原则综合判断、衡量,判断是否为特殊风险,并对投资人进行充分、明确、详细的风险揭示。

(2)除此之外,“特殊风险揭示”部分应详细、明确、充分揭示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3)风险揭示书中还应充分披露产品架构图,内容需包含本基金投资者(向上穿透到顶)、管理人、GP(如有)、托管人(如有)与投资标的(向下穿透到底)及基金获取投资标的的交易对手方(如有)等要素,同时列明每一层的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债权与可转债投资)及投资比例等信息。

(三)基金合同

“备案材料清单”明确了基金合同必备相关事项,具体如下图所示:

对于房地产基金的备案,除在基金合同中约定相关内容外,笔者建议管理人在产品备案时单独出具承诺文件,承诺不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相关规定。

(四)实缴出资证明文件及基金成立日证明

1.实缴出资证明

实缴出资证明包括基金有托管时,托管机构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或基金无托管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或投资者的银行回单等。此外,基金备案通过前发生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应上传份额转让协议。

结合新版《备案须知》的相关内容,对于契约型基金而言,以托管为原则,不托管为例外;而通过架设SPV间接投资的基金以及私募资产配置类基金则必须托管。合伙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产品则无强制托管的要求。

另外,根据新版《备案须知》的规定,自2020年4月1日后,契约型基金产品已无法“先备后募”,即需认购完毕全部基金份额,资金进入托管户或基金户成为基金财产后方能备案,且不允许在后续运行中扩大规模。而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产品则存在有限的“先备后募”的操作空间,且在满足条件后,可在后续运行中扩大基金规模的空间。

整体而言,新版《备案须知》后,对于受托管的基金产品,以往募集资金到达募集户即拿着相关投资者银行回单备案则不再具备操作可行性,根据新版《备案须知》及此次“备案材料清单”的要求,募集资金从募集户(募集户中的资金仍旧是投资人的财产)划转至托管户后(即资金从投资人财产转化为基金财产)方可备案,并且由托管机构开具相关资金到账通知或证明作为实缴出资证明。

2.基金成立日证明

对于契约型基金产品,基金成立日证明为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通知书所载日期;合伙型或公司型基金产品,基金成立日证明为基金合同签署日期或投资者对本基金首轮实缴款到位时间。

(五)投资者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证明

如基金业协会在审核产品备案资料时,对投资者资金来源或对投资者对基金出资金额与其出资能力匹配存疑时,根据“备案材料清单”的要求,则需提供投资者资金来源及出资能力证明文件,而该类文件系投资者的金融资产证明或未来收入证明等文件,且满足金融资产的预计变现价值与预计未来收入的总和可覆盖投资者对基金的累计实缴出资。

1.自然人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金融资产、投资类不动产/特殊动产、公司股权等非金融资产和一定时期内的薪资收入流水、分红流水、投资收益流水及其完税证明等文件。

2.机构投资者的出资能力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最近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

3.投资人如果为管理人的员工(即员工跟投),则需提供劳动合同及管理人注册地社保局出具的社保证明。若员工社保由第三方机构代缴的,则应上传员工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管理人与代缴方签署的人事委托合同,并且代缴方应为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质的机构。

(六)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不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先前实务中讨论的普通合伙人由基金管理人的高管团队担任,是否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此次的“备案材料清单”则明确了“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情形,同样认定存在关联关系”。此外,还需注意的是:

1.双基金管理人与双普通合伙人(即双GP)系不同的概念。新版《备案须知》禁止双基金管理人产品,但不禁止双普通合伙人的基金产品。

2.如果基金产品中存在双普通合伙人(双GP),根据基协以往的反馈意见,要求证明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具备关联关系;并且还需说明设置双GP的原因。

3.新版《备案须知》第二十三条赋予了基协在产品备案时对于可能涉及复杂、创新业务或存在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潜在风险,可以“约谈”管理人相关人员的权力。因此,若设置了双普通合伙人(双GP)模式的基金产品,在无法解释设置双GP的原因或协会认为存在复杂性等情况下,管理人可能面临被约谈的情况。

(七)特殊类基金产品

1.跨境投资基金

对于跨境投资基金需提供跨境投资许可证明文件,包括签署的QDII协议、商务部或外汇管理局签发的跨境投资许可、金融办的批复等文件。

2.政府引导基金

政府引导基金需提供政府引导基金批文,即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本级政府批准的批文等公示证明文件,并且该批文需包含引导基金与管理人等相关信息。

3.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基金

基金若投资PPP项目的,则拟投PPP项目应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或发改委的PPP项目库的入库项目,并上传拟投PPP项目的入库截图。

4.特殊政策类基金

对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含纾困)基金、抗疫基金、扶贫基金等符合特殊政策基金,则需提供相关业务支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政府决议文件》、《政府会议纪要》、《立项报告》、《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和《尽调报告》等相关文件,并且需统一命名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类(或抗击疫情医药卫生类、扶贫类)私募基金相关情况说明”。

5. 类REITS基金

相较于开发商的供应链ABS产品,目前CMBS或者类REITS产品在产品销售时相对容易些,亦是政策鼓励与支持的方向。根据协会的要求,若发行类REITS基金,则应上传交易所出具的无异议函。关于类REITS产品相关事宜可参考2018年4月25日推文《201804:地产融资现状分析及房地产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规划》一文。

(八)在管基金展业情况

以往在备案新基金产品时,协会会反馈要求核查管理人在管的其他产品的运行、管理情况。对此,本次“备案材料清单”仍旧赋予中基协在“特殊情况下”核查管理人在管基金展业情况,需提交的相关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在管基金的底层标的的主营业务、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后估值、工商确权情况、预计退出方式及涉及关联交易等信息的详细情况。

更多内容可参考本公众号2019年12月25日推文“新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后,私募基金何去何从?” 本文仅为笔者的个人观点,欢迎同行人士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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