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9%税率货物有哪些?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8.园艺植物相关: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财税字〔1995〕52号)1.未经列举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国税发〔1993〕151号);茴油、毛椰子油(国税函〔2003〕426号)棕榈油(财税字〔1994〕26号)、核桃油(国税函〔2009〕455号)、橄榄油(国税函〔2010〕144号)、花椒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牡丹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5号)、杏仁油、葡萄籽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三)化工产品(食品原料):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3号)2.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等),税率为13%;(财税字〔1995〕52号)3.以农副产品为原料加工工业产品的机械、农用汽车、三轮运货车、机动渔船、森林砍伐机械、集材机械、农机零部件,税率为13%(财税字〔1995〕52号)液氮容器(国税函〔2005〕944号)抛秧盘(国税函〔1998〕536号)(四)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居民用煤炭制品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