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学习】思维导图:一文弄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本文是德新税悟【微信公众号dexintax】----【一起学习】系列的第二十篇文章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
按照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二、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
按照财税〔2015〕119号 通知规定: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二)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特别事项的处理
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特别备注:第一次发的时候漏列“房地产业”,这次重发重新制图。特别感谢晶晶亮老师细心提醒,在此也欢迎各位朋友如看到我文章中有错误的地方积极批评指正。
五、会计核算与管理
六、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查资料: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涉及政策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4、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5、【政策速递】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6、【政策速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
7、【政策速递】财税〔2018〕64号(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0、【政策速递】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
11、【政策速递】真及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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