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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思维导图:个税综合所得减除费用及扣除项目
本文是德新税悟【微信公众号dexintax】----【一起学习】系列的第二十一篇文章。
根据最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基本减除费用,是最为基础的一项生计扣除,对全员适用,考虑了个人基本生活支出情况,设置定额的扣除标准。其中2018年10月1日后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可以扣除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
2.专项扣除,是对现行规定允许扣除的个人负担的部分“三险一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进行归纳后,新增加的一个概念。提醒:上述专项扣除项目,应当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金额。
3.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的基础之上,以国家税收和个人共同分担的方式,适度缓解个人在教育、医疗、住房、赡养老人等方面的支出压力。在施行综合和分类税制初期,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六项。自2019年1月1日后才能扣除。
4.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是指除上述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之外,由国务院决定以扣除方式减少纳税的其他优惠政策规定。如: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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