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电站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承租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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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租人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2021年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印发的《加快农村能源转型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国能发规划〔2021〕66号)提及:“支持具备资源条件的地区,特别是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以县域为单元,采取‘公司+村镇+农户’等模式,利用农户闲置土地和农房屋顶,建设分布式风电和光伏发电,配置一定比例储能,自发自用,就地消纳,余电上网,农户获取稳定的租金或电费收益。支持村集体以公共建筑屋顶、闲置集体土地等入股,参与项目开发,增加村集体收入。”在“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指引下,多地政府出台了关于整县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的支持性政策文件。在此背景下,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电站融资租赁交易时,已尝试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租人的可行性。文本将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租人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简要分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质问题
《宪法》第8条第1款、第17条对广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作出了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质属于具有集体合作特点的自治主体,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修正)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民法典》第96条、第99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六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上)》(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2020年7月出版)一书进一步明确:
“……法人与非法人最大的区别在于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法人以其全部财产即法人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有限责任,但限于投资人的股份而不涉及其个人财产,其责任独立于社员。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资格和类型,完全是有限责任,这是问题的实质,当然也有利于其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和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
综合上述内容,狭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民法典》中界定的特别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其成员的选择,在满足一定要求的情况下,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依法成立,有属于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和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则其作为承租人,将不存在主体资质方面的障碍。对于出租人而言,建议选择根据《民法典》第99条的规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作为承租人。对于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由于其可能存在农村集体资产归属不清楚、权责不明等问题,建议出租人尽可能避免与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开展融资租赁交易。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租人时的法人主体资格审查问题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办理登记,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综合《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8〕4号,以下简称《赋码工作通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政改〔2018〕3号)的规定,对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其应当于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完成登记、获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得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发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主体,是一类特别法人。各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和发展的主管部门,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管理部门……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承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采用统一式样,设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正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副本)》及封套。登记证正本与副本内容一致,具体式样、尺寸和印制标准详见附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启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式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管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启用后,先期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和登记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20年底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2015年以来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中,由地方自行编码发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于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换证赋码工作。未按期完成换证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旧证照作废。
对于出租人而言,由于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对其作为承租人的主体资格审查工作,可以考虑登录“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网址https://www.cods.org.cn/),通过比较公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类型、登记管理部门名称、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等信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中记载信息的一致性,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期限是否长于融资租赁期,审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状态是否正常,审查其名称是否含有“经济合作(经济联合)”或“股份经济合作”字样等,完成其作为承租人主体资质的基本审核工作。
举例一:某正常经营的村集体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结果截图
举例二:某注销的村集体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结果截图
需要注意的是,《赋码工作通知》自2018年5月11日起施行。在《赋码工作通知》施行前,实务中,可能存在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公司法》的规定,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登记的情形。笔者理解,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赋码工作通知》的要求,申请换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原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登记的主体,应当办理注销。
举例三: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商注销及新设截图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应制定章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事项决议程序作出约定
根据《赋码工作通知》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变更时,需要提交章程。此外,《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的通知》(农政改发〔2020〕5号)也明确了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开展成员管理、机构运行、资产经营、收益分配等行为的问题。综合上述通知,对已经取得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言,原则上应制定章程。
《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
及时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事项变更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登记赋码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事项变更申请表》、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作出的变更决议、修改后的组织章程等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改组织章程,但未涉及登记事项的,要及时将修改后的组织章程报送登记赋码管理部门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
第十四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最高权力机构。成员大会由本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五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九)审议、决定土地发包、宅基地分配、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量化等集体资产处置重大事项……(十一)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应由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__次,成员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对一般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须经成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至少公示五个工作日。
因此,建议出租人尽可能要求拟作为承租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其章程,审查其章程中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程序的约定,关注融资租赁交易是否取得了符合其章程约定数量成员代表的同意问题。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于陆上风电及光伏融资租赁项目而言,电站本身如涉及占用建设用地、农用地(不含基本农田)、未利用地(非林地、林地)问题的,还需要关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租人时的用地合规性问题。例如,根据《森林法》(2019修订)第18条的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由于文本主要讨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承租人的主体资质问题,关于上述用地问题,可以检索《碳达峰碳中和下的光伏电站用地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一文阅读、参考。
四、司法实践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体适格性问题的裁判观点梳理
(一)大部分情况下,人民法院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是适格的诉讼主体
案例索引: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2207号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金桂经济合作社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金桂合作社是代表全体社员形式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着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等职能,经营管理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公益性资产。根据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天心区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承继原村委会(集资办、管委会、集资委)“三资”和债权债务的通知)》,金桂合作社承继原桂花坪集资委“三资”和债权债务,独立承担集体资产管理的民事责任。因此,金桂合作社对原桂花坪集资委的债权依法承继,其作为原告主体资格行使原桂花坪集资委的债权符合法律规定,系本案适格原告。
类似案例:(2021)黑0781民初1652号、(2021)川0525民初2541号
(二)根据《赋码工作通知》,注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后,如新设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证明新主体承继了原主体权利义务的,可能导致败诉
案例索引: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06民初4421号之一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新潦社区股份合作社与叶补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判观点:在鱼池租赁合同签订前,新潦社区股份合作社就已注册成立,然就涉案土地出租事宜并未以新潦社区股份合作社名义与被告叶补兴签约,现原告亦未能提供新潦经济合作社已注销且由新潦社区股份合作社承继新潦经济合作社相关权利义务的相关证据材料,现原告新潦社区股份合作社基于租赁合同关系诉请要求被告恢复诉争土地原状并予以返还、支付占有使用费等,原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
类似案例:(2020)鲁10民终2542号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袁雯卿、许建添。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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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专注于金融争议解决,在疑难复杂金融纠纷案件领域具有丰富的成功代理经验。同时,许律师专注于法律实务研究,近几年公开发表关于金融争议解决类实务文章200多篇,带领团队发布金融争议类裁判文书大数据报告近10篇。
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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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雯卿律师拥有超过10年金融领域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从业经验,目前专注于融资租赁、保理、期货、证券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曾经服务的融资租赁、保理、期货、证券等公司或企业超过30家,曾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超过200份。
邮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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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策划| 法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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