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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视角下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之八大问题

申骏金融 金融争议观察 2022-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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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法律属性及运用场景分析

关于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分析(中)

在《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法律属性及运用场景分析》一文中,笔者就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法律属性、运用场景问题作出了讨论。本文将基于上述内容的分析,结合融资租赁领域因回购合同引发的纠纷中,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就诉讼视角下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常见问题作出分析。本文讨论的问题包括:

1.因融资租赁相关的回购合同引起的诉讼纠纷,如何确定案由?

2.融资租赁相关的回购合同纠纷如何定性?

3.出租人单独起诉回购方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追加承租人为第三人?

4.因回购合同引发的纠纷能否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案审理?出租人能否一并向承租人、回购方主张债权?

5.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能否同时主张回购方承担回购责任?

6.不见物回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出租人主张回购责任产生影响?

7.回购方签署回购合同是否需要出具公司决议?

8.回购价款能否包括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罚息类款项?

一、因融资租赁相关的回购合同引起的诉讼纠纷,如何确定案由?

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修正,法〔2020〕347号,以下简称《案由规定》)“三、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的规定,案由的确定应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判断标准,且应当以从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由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项下没有四级案由,司法实践中,一般将因融资租赁相关的回购合同引起的诉讼纠纷案由确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20修正)

三、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

……为此,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在坚持以法律关系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主要标准的同时,对少部分案由也依据请求权、形成权或者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等其他标准进行确定,对少部分案由的表述也包含了争议焦点、标的物、侵权方式等要素。

五、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应当注意的问题

1.在案由横向体系上应当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选择适用个案案由。确定个案案由时,应当优先适用第四级案由,没有对应的第四级案由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这样处理,有利于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有利于促进分类管理科学化和提高司法统计准确性。

案例索引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249号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与SQ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宇杰、呼伦贝尔市耀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关于一审确定的案由是否准确的问题。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回购协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应当根据当事人诉争法律关系的性质,首先应适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列出的第四级案由;第四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三级案由;第三级案由中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二级案由;第二级案由没有规定的,适用相应的第一级案由。”的规定,应确定案由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对案由的确定,并未影响案件实体处理结果,二审对案由予以纠正。

二、融资租赁相关的回购合同纠纷如何定性?

如《融资租赁领域回购合同的法律属性及运用场景分析》一文所述,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与融资租赁相关的回购合同,同时具有保证及买卖的双重属性,应结合担保和买卖两种法律规范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予以界定。

案例索引2: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758号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SQ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华山公司所述本案案由应为担保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对此本院认为,担保合同一般认为属单务合同,而本案涉及融资租赁回购,该回购合同在约定一方承担回购义务的情况下,同时约定另一方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是一种兼有保证合同与所有权转移类合同性质的双务合同。由此,融资租赁回购合同不能等同于担保合同,不能单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申220号浙江森鹏文具有限公司与GW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哈尔滨三环印刷包装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判观点:融资租赁回购合同是在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兴合同形式,它不同于单务的保证合同,回购合同在约定一方承担回购义务的情况下,会同时约定另一方转移租赁物所有权,是一种兼有保证合同与所有权转移类合同性质的双务合同,原审认定该《设备回购协议》不属于保证担保合同,并无不当。 

但是,仍有部分人民法院仅就回购合同的保证属性作出认定,或直接认定为“回购合同关系”。笔者并不认同上述裁判观点,但建议出租人结合诉讼管辖法院关于回购合同相关纠纷的裁判观点,综合确定诉讼方案。

案例索引4: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09号上诉人TX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志远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本案纠纷起源于TX公司与杰技阳公司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杰技阳公司任意一期租金逾期超过30日未支付,TX公司既有权依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杰技阳公司主张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也有权依据《回购合同》的约定,要求志远公司回购租赁物,支付回购价款。上诉人TX公司依据《回购合同》要求被上诉人志远公司承担支付回购价款的民事责任,是基于《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而产生。《回购合同》具有保证属性,回购价款实质上是对承租人租金损失的补偿

案例索引5: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民二初字第673号ZJ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祁自龙,冯治涛,岳红,甘肃德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陕西中集车辆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德泰公司、中集车辆销售公司承担不见物回购责任。中集车辆销售公司兰州分公司系被告中集车辆销售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ZJ公司将中集车辆销售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并主张其承担相应责任,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不见物回购责任亦为保证担保…… 

案例索引6: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0)鲁1502民初9944号JH(天津)租赁有限公司与中通客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原告与被告、辽宁昌源公司签订的《回购合同》就回购标的物、回购条件及回购义务的履行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未约定主债权、担保范围及保证期间等事项,不符合《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回购协议》是回购合同关系

三、出租人单独起诉回购方的,人民法院是否应追加承租人为第三人?

就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合同纠纷而言,如出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为便于查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欠付情况、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部分人民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59条第2款的规定,追加承租人为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鉴于回购合同属于兼有保证合同与所有权转移类合同性质的混合性合同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如果回购合同项下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与租金挂钩的,如果出租人单独起诉回购方的,在诉讼中,人民法院仍有可能追加承租人作为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关于类似情况是否追加第三人采用的是“可以”的表述,但根据笔者在部分人民法院代理因承租人违约而引发的保证合同纠纷、回购合同相关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经验来看,追加承租人为第三人已经成为了上述案件的惯例。建议出租人在提起类似案件诉讼时,综合管辖法院的审判习惯,来规划是否将承租人列为第三人。

案例索引7: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保民终字第249号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与SQ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王宇杰、呼伦贝尔市耀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关于原审将承租人王宇杰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适当的问题。上诉人将回购合同直接定性为保证合同,并认为原审应追加第三人王宇杰为共同被告,……本案被上诉人是基于融资租赁回购合同的约定主张上诉人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王宇杰并非回购合同一方当事人及回购合同的义务主体,被上诉人亦未诉请王宇杰承担回购合同项下义务,原审未追加王宇杰为共同被告而为查明案件事实追加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无不当

四、因回购合同引发的纠纷能否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案审理?出租人能否一并向承租人、回购方主张债权?

关于该问题,在《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1册)》(人民法院出版社,茆荣华主编,2020年7月版,第82页,以下简称《上海融资租赁类案指南》)一书与《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均持肯定观点。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1册)》

(四)出租人可一并向承租人、回购人主张债权

【审查要点】

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租金,同时向回购人主张回购责任的,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

2.3 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是基于同一融资租赁行为发生的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及回购合同等纠纷。

案例索引8: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7084号HE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河县万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孙吉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原告作为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已依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被告孙吉永未依约按期履行给付租金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根据《售后回租协议》的约定要求被告孙吉永支付未付租金及相应的迟延罚金。……关于被告万达商贸公司的回购责任,根据《回购协议》约定及本院查明事实,《回购协议》中约定的回购条件已成就,被告万达商贸公司应当依约承担回购责任,但原告主张的对被告孙吉永的归还租金的责任及对被告叶美娥、刘慨、沈梅先的连带保证责任,系第一顺位的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对被告万达商贸公司的回购责任,系第二顺位的还款责任,原告已对被告孙吉永在未付租金中抵扣保证金,又以被告孙吉永的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主张被告万达商贸公司的回购责任,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予以调整

五、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能否同时主张回购方承担回购责任?

笔者理解,在不见物回购方式下,出租人实际将以支付回购价款为对价,向回购方转让请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的权利,以替代实物交付。在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的情况下,如果承租人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仍然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再次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因此,只要回购合同的约定不与法律法规及融资租赁合同矛盾的,出租人有权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同时要求回购方承担回购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十条第二款 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合同约定的全部未付租金,人民法院判决后承租人未予履行,出租人再行起诉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出租人与回购方开展的是见物回购交易,一般情况下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将以出租人可以向回购方实际交付租赁物为前提,即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的,一般将以出租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为前提。因此,在见物回购交易下,如果出租人既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又主张回购方履行回购义务的,笔者认为将面临一定的败诉风险。

案例索引9: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民终3188号TX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四川路雅达科技有限公司、龙化良、龙化荣、重庆惠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裁判观点:经查,TX公司系基于融资租赁合同继续履行的事实提起第一项诉请,即租赁物仍由路雅达公司承租而产生给付租金的请求权,而第二项诉请是台新公司向惠恩公司交付设备(租赁物)后行使回购合同(买卖合同)价款的请求权,上述两项诉请相互冲突,无法体现其诉请的真实意思,故其诉讼请求存在不明确之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经本院释明后,TX公司仍坚持其一审诉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依此司法解释之规定,本院对TX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六、不见物回购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出租人主张回购责任产生影响?

如前文分析,不见物回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27条的交付约定,只要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成立,且不见物回购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回购合同约定出租人无需实际向回购方交付租赁物的,不影响回购合同的效力。

案例索引10:上海金融法院(2020)沪74民终836号黑龙江农垦畜牧工程技术装备有限公司与HE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友谊县财源农机专业合作社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本院认为,根据《回购协议》,黑龙江农垦公司支付回购价款后,可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并有权依据指示取回租赁物。各方证据显示现租赁物仍在承租人处,且并无证据表明本案租赁物存在灭失或不存在之类情形,至于最终租赁物能够完成现实交付,黑龙江农垦公司能否实现《回购协议》项下的权利,并非本案审理范围,届时上诉人黑龙江农垦公司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七、回购方签署回购合同是否需要出具公司决议?

笔者认为,由于回购合同同时具有保证及买卖的双重属性,回购合同的签署及履行也应当遵循担保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部分回购合同可能就租赁物毁损灭失、出租人无法自承租人处取回租赁物等情况下,进一步约定回购方就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回购合同具有明显的担保属性。因此,建议出租人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号)的相关规定,由回购方就回购合同的签署出具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决议。

案例索引1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津民终370号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注:本案已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具(2020)最高法民申5135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进行提审。但截止目前,笔者尚未检索到(2020)最高法民申5135号案后续的民事裁判文书。】

法院裁判观点:长春中天公司虽然为上市公司,其性质属于涉众公司,一般而言,公司对外担保的事项会影响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及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涉案担保事项并非保证、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根据《回购协议》的约定,长春中天公司在履行回购义务后,有权取得《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中民公司对此亦予以认可。鉴于涉案租赁物真实存在且经过评估机构的评估,在长春中天公司履行回购义务后,其可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以保障其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此种担保方式因有别于传统的典型担保,长春中天公司履行《回购协议》后可以获得相应的租赁物,从而减少其承担担保责任之后的风险。在中民公司已经提供证据证明该事项经过机关决议,且武汉中能公司应承担承租人责任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令长春中天公司承担回购责任,该处理结果,并无不当。

八、回购价款能否包括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罚息类款项?

笔者理解,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罚息类款项计算标准不超过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允许出租人主张的金额上限的,出租人如与回购方约定回购价款包括因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而产生的罚息类款项的,该等约定合法有效。关于该问题,《上海融资租赁类案指南》一书(第81页)关于“回购担保的范围认定和裁判规则”也持基本肯定的态度: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1册)》

(二)回购担保的范围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回购条款一般会对回购人的回购范围及回购价格有明确的约定。回购合同的约定若不存在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法定情形,应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并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应属合法有效。

【注意事项】

鉴于回购的担保性质,回购价款具有一定的补偿性,其计算方式通常与承租人的违约情形相挂钩。有的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未付租金,有的合同约定为承租人未付租金减去保证金,还有的合同约定为承租人全部未清偿债务,包括逾期租金、全部未到期租金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对于回购价款的计算方式并没有严格的标准,主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约定为准。但如果存在回购价款过高的情形,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予以调整

案例索引12:上海金融法院(2018)沪74民初1446号上海DQ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裁判观点:被告江苏华源公司认为回购款中不应包含第三人的迟延履行金及违约金;第三人淮南振能公司认为,回购款中迟延履行金及违约金系重复计算。原告上海DQ公司则主张,迟延履行金实为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承租人逾期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或者迟延履行其他付款义务,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承租人支付逾期利息、相应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迟延履行金与违约金不存在重复计算,且本案系回购合同纠纷,《回购协议》第三条的约定仅用于确定回购价格,与原告对第三人的主张无关。本院认为,虽然本案《回购协议》的签订过程与《融资租赁合同》存在关联,但两者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回购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回购价格,系原、被告协商一致确认且未违反法律规定。现原告在回购通知书中的主张并未超出《回购协议》约定的范围,应予支持。

本文作者为申骏律师事务所袁雯卿、许建添。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申骏金融法律业务团队: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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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律师专注于金融争议解决,在疑难复杂金融纠纷案件领域具有丰富的成功代理经验。同时,许律师专注于法律实务研究,近几年公开发表关于金融争议解决类实务文章200多篇,带领团队发布金融争议类裁判文书大数据报告近10篇。


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袁雯卿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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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雯卿律师拥有超过10年金融领域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从业经验,目前专注于融资租赁、保理、期货、证券等领域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曾经服务的融资租赁、保理、期货、证券等公司或企业超过30家,曾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超过200份。


邮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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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策划| 法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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