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交流 | 刘颖:个人债务庭外清理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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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30日,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在人大法学院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IFC)、APEC工商理事会(ABAC)、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共同主办,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协办,会议聚焦个人债务庭外清理和自愿安排机制构建问题,包括个人债务庭外清理的意义和基本框架、域外经验、程序类型和规则设计、主体角色等具体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王轶教授,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主任刘萍女士,美国富国银行商业分销融资亚洲区负责人、APEC亚太金融论坛金融基础设施发展网络牵头人Christopher Wohlert先生,世界银行集团IFC东亚和太平洋地区金融基础设施技术援助线负责人赖金昌先生出席开幕式并致辞。100余位专家学者、政府官员、法官、律师、会计师、行业协会代表应邀出席会议。
中国破产法论坛微信公众号将陆续推送嘉宾的精彩发言。现在为您推送的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颖在对话交流环节的发言全文,如需转载,请联系本公号和作者获取授权,特此说明并致谢。
个人债务庭外清理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角色
—— 在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对话交流环节发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颖
(2018年11月30日)
感谢张局的介绍。各位专家、各位同行,今天中午刚刚拿到通知,给我的题目是个人债务的法庭外清理中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角色,谈一下自己的简单感受。
今天下午总结的时候,赖老师提到了对于个人债务的法庭外清理,每个人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个人的理解,法庭外清理,就是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在法庭外协商并在此基础上达到一个合意,按照合意变更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从而减轻债务的偿还压力,实现债务人的再生。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意,便是法庭外清理的法律基础。这一点无论是否有第三方机构的参与都没有任何的差别。因此,可以将法庭外清理的法律效果归结于集体的合意。
如果要达到集体的合意,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日本学者将之归结四点:一是作为权利变更对象的债权人,他不得着手进行个别的权利行使。这就需要通过债务人自己或者债务人与第三方机构共同要求债权人暂时停止催收行为,而且债权人接受这种要求来实现。二是债务人必须保全自己的财产,不能有隐匿财产的行为,也不能有偏颇清偿。这是通过债务人向金融机关等债权人团体以及第三方机构承诺公正地管理自己的财产,并且债务人的代理人(主要是律师)监督债务人不会采取违背承诺的行动来实现。三是第三方机构必须监督债务人公正地保全和变价自己的资产。四是第三方机构为推动权利变更,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成合意,适当地进行协调,主要是第三方机构通过协调债务人与金融债权人之间的利害,努力促进双方达成合意来实现的。
作为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个人债务的法庭外清理程序,日本2011年7月份颁布了《关于个人债务人的法庭外清理的指引》,旨在解决2011年3•11大地震之后造成的个人债务问题。具体而言,就是不通过破产清算程序等法庭内的程序,而是通过法庭外清理来免除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从而营造一种使债务人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来恢复生活和事业的环境。
我简单介绍一下程序的流程:第一步,债务人与对象债权人进行事先的协商,向对象债权人提出债务清理的申请。第二步,对象债权人受理了申请,随之发生暂时停止催收的效果。第三步,债务人在对象债权人受理申请后3-4个月之内提出债务清偿草案,经第三方机构的认可后交给对象债权人,或者直接由第三方机构交给对象债权人。第四步,全体对象债权人同意,清偿计划草案通过。第五步,按照清偿计划草案来变价和处分债务人的资产。如果在第四步中,全体对象债权人没有达成一致,即没有全员同意清偿计划草案,则要重新协商。倘若重新协商后,还是没办法达成一致,法庭外清理就此终止,即宣告失败。那么,债务人就有可能转入破产清算程序、民事再生程序等法庭内的程序。
在上述流程中,大家可以发现主要角色有三个:一是债务人,二是对象债权人,三是第三方机构。
先说第三方机构。今天中午分给我的题目不包括第三方机构,我只是简单提一下。按照《关于个人债务人的法庭外清理的指引》的规定,第三方机构称为“个人版的法庭外清理运营委员会”,它是由全国银行业协会等组织设立的一般社法人,它并不是作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而是以无利害关系的、中立且公正的立场来切实、圆滑地按照指引来实施法庭外清理程序的第三方机构。关于它的职能,在此就不展开介绍了。
这里着重要谈的第一个角色是债务人。按照《关于个人债务人的法庭外清理的指引》的规定,债务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居住场所或者工作场所等生活基础或者事业基础受到了2011年3•11大地震的影响,因而无法清偿住房贷款或者其他营业性贷款等既往债务,或者确定地没办法在将来清偿这些既往债务。二是在债务清偿方面是诚实的,并且对债权人公正地公开自身的财产状况。这里主要指债务人制定并且履行符合指引所要求的清偿计划草案,而且债务清理的申请提出之后,马上向债权人披露财产目录以及债权人一览表,上面没有任何虚假记载。三是之前没有债务不履行的行为。四是按照本指引来进行债务清理,预计将比按照破产清算程序或民事再生程序获得更多的债权回收,因而对债权人而言,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五是在债务人为欲继续或再建其营业的营业者时,其营业具有营业价值,并且有可能通过债权人的资源而实现再建。六是不属于反社会势力。七是不存在《破产法》所规定的不许可免责事由。这样来看,债务人的角色定位就非常明晰了。
这里要谈的第二个角色是债权人。这里的债权人并不是指所有的债权人,而是指适用法庭外清理的对象债权人,主要包括金融机构,例如保证公司、放贷公司、租赁公司、信用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等。在例外的情形中,也有可能基于债权额等方面的因素而将交易债权人等金融机构以外的债权人作为对象债权人。例如,交易债权人的债权过多,如果全额清偿这些债权,将造成金融债权人等法庭外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的对象债权人获得的清偿低于破产清算程序,进而导致清偿计划草案不符合指引的要求,这个时候就必须把交易债权人也纳入到法庭外清理程序中来,通过协商,促使他们也减免部分债务。对象债权人除了有是否同意清偿计划草案的权限外,也可以对法庭外清理程序本身提出异议,从而直接终止程序。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明显不符合本指引所规定的债务人的要件。例如,对象债权人从过去与债务人的交易数据得知,债务人曾经出现过履行迟延。二是查明债务人在暂时停止催收期间违反了应履行的义务;三是必备材料明显不完备,且在合理的期间内未予补正。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尽管对于法庭外清理中的程序准则和第三方的属性,法律上并无特别的限制,但法庭外清理在效果等方面与法律规定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联系。那么,如何衔接法庭外清理和法庭内清理,就是一个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的课题。
谢谢大家!
——个人债务清理国际研讨会相关链接——
公号责编:朱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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