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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验 |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全文)

温州市政府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4-08-23


温州出台全国首个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附《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通知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好基础,温州专门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出台《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积极探索推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这是全国首个具有个人破产制度相当功能试点的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2019年8月26日,浙江省委改革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温州金融改革服务民营经济实施方案》,温州开启了金改“深化版”,方案中有7大引领性创新项目,其中一项便是“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点击链接阅读原文)

此次出台的《纪要》共十条,分别就适用主体、职责分工、清偿程序、创新制度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纪要》全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已经市政府、市法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0日


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2019年6月18日,市政府副市长殷志军、市法院院长徐亚农共同组织召开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就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一、会议听取了市法院关于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的汇报。会议指出,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对于助推我市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创建,优化营商环境,破解执行难等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市各有关部们要统一思想、敢于担当、加强配合、形成合カ,积极探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打下实践基础。

二、会议就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应依法进行,并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

(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适用于温州地区法院的被执行人,该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法人负保证责任的个人;

2.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而承担清偿责任的个人;

3.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负连带责任的个人经营者;

4.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债务的个人;

5.其他自愿提出还款安排并征得全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个人。

(三)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负责办理。

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可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四)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完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相关事项。具体如下:

1.信用办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综合信用信息,并负责接收人民法院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作出的行为限制等信用信息;

2.金融办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相关信用信息;

3.人民银行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征信报告和处罚信息,并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协调商业银行查询并提供被执行人账户信息及资金往来情况等;

4.公安机关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有无赌博等违法犯罪前科信息; 

5.司法局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涉仲裁、公证债权案件信息及资产处置的委托公证信息

6.市场监管部门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警示信息、处罚信息及其负责登记的股权等资产状况;

7.税务部门提供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申请人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名单。

各职能部门的协助义务包括事前审查阶段、程序进行阶段,也包括程序终结后有监督需要的情况。

(五)市法院受理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管理人报酬及公告费等必要费用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参照《温州市市级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规定,从破产援助资金中支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个案问题,由属地政府处置办牵头协调。

(七)银保监部门指导各金融机构债权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遵循一致行动原则,积极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八)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形成后,人民法院或债务清理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金融机构债权人发送金融债权清偿建议,并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启动文书、经审核的债务人财产清单及金融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

金融机构对人民法院或债务清理管理人发出的金融债权清偿建议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原则上应予以支持,并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审批,时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受让金融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个人债权人亦应参照银行债务清偿制度和一致性行动原则参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九)对于债权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属地政府可进行预清理,并指定入选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负责具体工作。

预清理期间,人民法院立“引调”案号,对预清理阶段工作进行法律指导和监督。

(十)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发现逃废债行为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加大打击力度。


(感谢温州中院授权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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