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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验 | 《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二)》

温州中院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4-08-23

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二

温中法〔2016〕9号

2016年3月28日上午,市委副书记钱三雄,市委常委、副市长王毅,市法院院长徐建新主持召开市委专题会议,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市委副秘书长陈宏鸣,市政府副秘书长赵有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金融办(局)主任(局长)张震宇,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卫计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处置办、市审管办、市交警支队、市国税局、人行温州总支、温州银监分局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议听取了市法院关于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有关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对于维护金融经济秩序、营造良好信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探索、加大力度、积极配合,共同加快推进企业破产处置,切实为我市金融生态环境改善、实体经济平稳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就推进我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1. 关于重整企业在人行征信系统的信用修复问题。企业重整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人行温州总支及各商业银行应当依法予以修复。管理人可以分别向人行温州总支或者各商业银行提出申请。人行温州总支和各商业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凭管理人申请和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包括大事记在内的信用记录修复手续)。

2. 关于企业重整前所开立的基本户的撤立问题。重整企业申请撤销其在重整前开立的基本户的,如债务人企业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应依据法院出具的对相关银行债权的保护文件(函)开展账户撤销工作。管理人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基本户的申请,开户银行将管理人提交的撤销申请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温州总支报告,人行温州总支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重整企业在原基本户撤销后,申请重新开立基本户的,开户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人行温州总支报告,人行温州总支于2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关于债务人企业一般户的撤立问题,由于各商业银行总行的技术原因,目前难以突破,先由温州银行进行试点,解决重整企业正常使用银行账户进行金融活动的问题。

3. 关于重整企业税务登记证变更的问题。企业在重整过程中因引进战略投资人而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的,税务部门应凭法院出具的函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不得以税收债权(包括滞纳金)未得全额受偿等缺乏法律依据的理由拒绝办理。原债务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因犯罪等原因被列入税务黑名单,导致重整企业无法换证的,税务机关依法院出具的函件对重整企业税务登记证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4. 关于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的问题。市住建委、市审管办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支持,给予建筑类等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政策优惠。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招投标活动中,要给予特殊行业的重整企业参与招投标资格。重整企业在参与招投标之前要向市住建委、市审管办报送重整成功的民事裁定书。

5. 关于破产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恢复的问题。破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在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被依法吊销的,因破产重整期间营业需要而申请恢复其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局应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时办理暂时恢复营业执照的手续,期限为半年;如到期需要延长,市场监管局按照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办理延期手续,期限仍为半年。

6. 关于破产企业工商注销登记的问题。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后向破产企业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凭法院的终结破产程序的民事裁定书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在管理人提供破产企业分配方案(如破产企业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则改为提供书面说明)及确认税务债权的民事裁定书中有说明关于税务部门申报税收债权及受偿情况后,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不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因破产企业未欠税款等原因,税务部门未申报债权的,法院出具书面情况说明,办理注销登记时可以不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 关于刑民交叉的问题。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刑民交叉问题,参照《办理银行金融抵押债权执行案件的规定》(温政法〔2012〕111号)、《办理银行金融抵押债权执行案件的规定(二)》(温政法〔2014〕57号)的相关规定处理。若涉及不同部门之间协调的,按照《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温政办〔2014〕9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对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在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管理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陪同下进行调查。

8. 关于破产财产处置后办理过户手续的问题。破产财产处置后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资料,由管理人与受让人共同提出申请,国土、房管部门按照正常流程办理,法院无需出具民事裁定书等手续。

9. 关于办理抵押物登记注销手续的问题。在破产财产处置过程中,破产财产原设立的抵押权需要注销的,凭他项权利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需出具民事裁定书)等资料,由管理人单方向国土、住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国土、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按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予以办理。

10. 关于合力打击逃废债行为的问题。在破产案件中发现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存在可能涉嫌犯罪的逃废债行为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检察机关要加大受案力度。

会议同时强调,一要建立健全创新免责机制。在坚持依法的前提下,鼓励担当、宽容失败、允许试错,在加快推进我市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对改革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属于严格依照上级有关精神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私利的,按照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责任。二要严格贯彻落实到位。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传达贯彻此次会议精神,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确保相关工作无缝对接、落实到位,对分管不负责、归口不办理、拖拉搪塞导致出现问题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要定期不定期研究会商。今后,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市法院或市处置办提出申请,临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会商相关问题。


—— 温州法院相关报道链接 ——


公号责编:朱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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