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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验 | 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一)

温州中院 中国破产法论坛
2024-08-23

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

温中法〔2013〕54号

2014年6月23日,陈金彪市长主持召开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就市中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协调。参加会议的有常务副市长陈作荣,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朱忠明,副市长胡纲高,市中院院长徐建新,市政府秘书长谢树华,副秘书长王靖高,市中院副院长陈有为,市公安局叶望庆,市国土资源局程建春,市卫生局胡方杰,市市场监管局吴宇东,市金融办张震宇,市国税局张志芳,市地税局黄天志,市人行周松山,温州银监分局赵秀乐,市交警支队屠明申等。现将会议讨论决定的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会议指出,加快企业破产处置对于化解企业“两链"风险,降低银行不良资产,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企业破产处置新举措,全力以赴提供高效服务,切实提高企业破产司法处置效率。

二、会议明确:

(一)关于企业破产处置工作机制问题。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市企业破产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市处置办进行整合,实行“三办合一"集中处置。涉及需要提交府院联席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原则上由常务副市长陈作荣同志负责协调,其他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党组副书记朱忠明同志负责协调,具体个案由市金融办主任张震宇同志负责协调。

(二)关于破产企业涉税处理问题。对企业破产前欠缴的相关税款,凭法院裁定书按规定程序上报核销;对企业破产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市国税、地税部门要制定缓减免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

(三)关于税务部门及时、主动申报税收债权问题。建立税务部门与法院定期沟通机制,市、县两级法院在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10个工作日内,由法院民二庭书面告知税务部门(国税为企业主管局,地税为市局税政二处)。

(四)关于破产重整后企业信用调整和重整计划通过问题。企业破产重整后由法院将企业信息报银行债权人,银行债权人在核实信息后调整企业信贷五级分类报人行征信中心调整企业信用。法院在破产重整计划表决前10天通知银行债权人,银行债权人应积极争取上级行的支持,确保企业破产重整计划顺利通过。

(五)关于破产企业涉及违法建筑厂房市场化处置和划拨用地地上建筑物进入市场的问题。破产企业涉及违法建筑厂房处置由市法院会同市规划、住建、国土资源部门,以争取破产企业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区别对待、个案处置。法院处置划拨用地地上建筑物,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进行转让,受让人在办理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市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权证。

(六)关于债权人抢控企业财产处置、查找破产企业股东和管理人员信息及破产企业财产移交程序简化问题。公安机关在接到破产企业管理人关于部分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抢控处置的报警后,应及时出警处置。法院查询破产企业股东、经营管理人员相关信息,公安机关应予以协助支持。涉刑民交叉破产企业财产查封的移交,参照市委法委《关于印发<办理银行金融抵押债权执行案件的规定>的通知》等文件执行。

(七)关于破产企业工商注销登记问题。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该企业管理人在办理破产企业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时,市市场监管局应简化程序,加快办理进度;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报社凭法院裁定书、相关证明予以刊登遗失公告。

(八)关于破产重整中医药企业参与招投标问题。市卫生部门要积极争取支持,给予海鹤药业等破产重整医药龙头企业政策优惠,允许其参加全省基本药物招投标;在本市范围内开展的基本药物招投标,市卫生部门要适当放宽要求,给予破产重整中的本土医药企业参与招投标资格。

(九)关于破产企业车辆违法记录消除问题。法院在完成破产企业车辆拍卖后,市车管部门凭法院裁定书加快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对车辆原有的违法行为按有关程序予以消除。


—— 温州法院相关报道链接 ——



公号责编:朱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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